政府采购论文栏目提供最新政府采购论文格式、政府采购硕士论文范文。详情咨询QQ:1847080343(论文辅导)

论政府采购谨防分化的问题

日期:2018年01月15日 编辑: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970
论文价格:免费 论文编号:lw201007020902383561 论文字数:2013 所属栏目:政府采购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职称论文 Thesis for Title
相关标签:谨防分化政府采购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以下简称 《 政府采购法》 已施行半年多了,对规范我国政府采购工作,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益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但亟须警惕的是, 因《 政府采购法》 毕竟规定得较原则, 而《 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 尚在酝酿起草, 暂未出笼。 一些地方和有关部门在根据该法精神, 出台一些政府采购的规章, 过分强调所谓“ 本地实际”而实际上多为部门利益和 “ 长官意志”, 扭曲了《 政府采购法》 立法精神, 势必将对刚举步迈向规范化道路的政府采购工作造成严重的冲击力。 我认为, 当前较突出的问题主要是集中采购机构 即政府采购中心的设立、 政府采购业务的委托、 政府采购集中目录的编制、 政府采购流程等方面的规定较混乱, 执行过程中异化现象也不同程度存在。
当前, 最紧迫的问题之一是政府采购机构设置问题。它包括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置,前者目前看来不成问题, 政府采购中心的设置却是五花八门。在《 政府采购法》 实施前县级以上 含县级 政府基本上都设立了政府采购中心, 而现今连市、 州一级政府都已经或可能撤销政府采购中心, 这种态势令人担忧。模式及评价根据笔者实地调研和从有关报刊、网络上掌握的信息来看,我国政府采购中心职能的表现形式有如下几种模式:一是由本级政府办公厅 室 委托机关后勤管理部门管理政府采购中心, 如国务院、 湖南省本级政府便是采用此模式, 这是目前公认为最符合《 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即政府采购监督机构与操作部门分离,且政府采购中心不隶属任何行政机关。二是政府采购中心设在机关后勤管理部门内部。 如重庆、 吉林、 天津、 河北、 山西、 辽宁、 黑龙江、 江苏、 福建、 山东、 河南、 湖北、 四川、 南京、 成都、 珠海等省、 市、 县是这样设立的。这是按照《 政府采购法》 的要求将政府采购“ 裁判员” 与“ 运动员” 分开。此种模式正在扩张,只须在程序上由本级政府办公厅 室 授权委托本级政府机关后勤管理部门管理政府采购中心即可。三是有相当部分政府采购中心仍设在财政部门 即政府采购监管部门 内部。一些财政部门仍舍不得将该事权分离出去,习惯于既当 “ 裁判员”又当 “ 运动员” 。四是以招投标中心的形式囊括政府采购、 工程招标等职能。我认为, 这种形式在严格意义上是不可取的。因为政府采购毕竟并非单纯招投标,它还包括其他 种采购形式, 并有其工作特殊性。
况且, 若采取此种形式,也不利于政府采购监管。在政府采购量较小的县级政府可以考虑,但在市州级政府则不宜。五是以中介机构取代政府采购中心。 这种模式已在一些地方存在、 蔓延。 有些地方以政府采购中心经费开支大、不利于精简机构、中介机构也应扶持等模糊认识,甚至以一种 “ 我这个部门不让设政府采购中心,你那个部门也别想设”的狭隘短见, 阻止政府采购中心的正常设立。一句话,原来绝大多数设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内部的政府采购中心,因不符合《 政府采购法》规定而脱离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后,仿佛一夜之间难以找到存在的空间和理由,这实质上是一种很不正常的现象。依法规范设置关于政府采购中心的设立,在起草研讨 《 政府采购法》 时, 根据国情和财力, 我国就明确了实行集中采购为主、分散采购为辅的立法精神。可以说颁行的 《 政府采购法》 是侧重规范集中采购的, 由此可知,集中采购在政府采购制度中的重要性。而如何实施政府采购 根据《 政府采购法》 的要求,凡是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均要交政府采购中心采购。在现实操作中,也就是中央、 省、 市、 县各级政府的采购目录由谁实施 从目前来看, 中央、 省一级政府基本已解决了政府采购操作机构的设立问题。而市、 州、 县一级政府如何办 《 政府采购法》已原则规定市、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我认为,根据各地实际来看,要想真正将 《 政府采购法》 执行到位的话, 市、 州设立政府采购中心是势在必行的,也是切实可行的。且宜由政府办公厅 室 委托机关后勤管理部门负责。因国办发 号明文规定,政府采购是机关后勤工作重要组成部分。在这里,我认为还有这么几点理由值得强调:市州成立政府采购中心是依法行政的需要。《 政府采购法》 第十八条规定: “ 采购人 该法第二条规定: 采购人为各级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 可以自行采购, 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范围内代理采购” 。而市、州国家机关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给谁呢 当然也可以委托给省一级政府采购中心,但往往因时空所限而操作不便,因而只可能委托给本级政府采购中心。
况且有的县、 区政府如未设政府采购中心, 只能委托市、 州政府采购中心。如果在县级政府未设立政府采购中心,市州政府也未设立政府采购中心,势必导致全市、州政府采购工作因缺失集中采购机构而无法依法推行。因此, 市州成立政府采购中心是推行政府采购制度不可或缺的平台。市州成立政府采购中心是节约财政资金的需要。政府采购作为国际上通用的支出管理手段, 其节支率和工作的透明、 公正、公平是它的显著特色。我国自试行政府采购制度到今天依法推行此项工作,还只有短短的几年, 却已产生了十分广泛、 明显的社会、 经济效益, 这已是不争的事实。可有些人却煞有介事地算“ 细账” 说, 成立政府采购中心划不来。我认为这笔账很简单: 即使在目前情况下, 一个市、 州政府一年政府采购货物、 服务、 工程项目至少在 亿元以上,撇开这些集中采购项目必须依法委托政府采购中心不说,每年若将 亿元采购项目委托给政府采购中介机构,财政为此要间接支付 万元以上 按中标金额的收取中标服务费 ,而若交给政府采购中心运作, 其人员工资、 办公、 聘请专家评审等费用不过三五十万元, 这样一来, 一年就能为一个市、州节省 多万元,这对市、州级本级政府来说也是不大不小的贡献。而实际上若规范推行政府采购制度,逐渐预防和消除规避政府采购行为的话, 一个市、 州一年的政府采购额将大大增加, 相应节支更可观。一般来讲, 在政府采购制度完善的市场经济国家, 政府采购规模一般占当年财政支出的 , 其数额是相当大的。市州成立政府采购中心是实现政府采购社会效益的重要载体。预防腐败现象发生、 维护政府良好的消费形象, 也是政府采购的重要作用。政府采购的货物、 工程、 服务基本上是政府运转中的消费品。政府采购中心代表本级政府进行采购时, 它代表政府的公众形象。政府采购能否规范运作, 直接关系到政府的声誉。作为政府职能机构的政府采购中心受政府的严密监控, 且不以营利为目的,自然是要在规范化上下足功夫, 要设法维护好政府消费形象, 不仅在节支上下力气, 而且要尽力考虑为党风廉政建设作贡献。
政府采购同时还要在宏观调控、保护生态环境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若将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交由政府采购中介机构,一则是违反《 政府采购法》 第十八条之规定,二则政府采购中介机构是以赢利为目的, 且政府有关部门对这种经济组织的监控和管理毕竟是很有限的, 其自律性也是有局限性的, 也就难免因利益驱使而打“ 擦边球” 或公然违纪。从我国首例政府采购官司到一些地方曝光的政府采购违纪违法案例, 也多因政府采购中介机构的违规操作所致。据调查, 在广东、 福建等地招标中心代理的电梯招标中, 竟有 左右是一家公司中标, 逐渐形成了“ 隐性市场垄断” , 政府采购资金就这样“ 暗流” 到不法供应商腰包中。县级政府是否设立政府采购中心,我认为,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一则因为 《 政府采购法》立法精神是推行政府集中采购。一县的集中采购项目在没有集中采购机构情况下不便实施。二则按照我国司法精神来说,就是没有明文禁止的,就可以去做。更何况设立集中采购机构是为了加强财政支出管理、预防和遏制腐败。三则各县以往基本已有政府采购中心,只需依法划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进行技术性规范即可。当然,如果县级政府以前没有设立政府采购中心、自身集中采购项目不多,且又便于委托给市、州级政府的政府采购中心的话,也可以不予考虑设立政府采购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