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东道国所有的资源禀赋相同,那么中国对“一带一路”国家的 OFDI 是否还存在“制度风险偏好呢”?从表 6-2 的回归结果可以看出,在控制了东道国市场规模、资源禀赋、劳动力水平以及技术水平等要素的情况下,全样本的检验结果显示,中国的 OFDI 总体上具有“制度风险”偏好。“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样本检验结果显示,中国对“一带一路”国家的 OFDI 与东道国制度质量呈显著的负相关(-14.5500,P<0.01),存在“制度风险”偏好,即中国的 OFDI 往往更倾向于“一带一路”制度风险较高的国家,而在非沿线样本检验结果中,东道国制度质量对中国 OFDI 的影响并不显著,说明东道国制度质量不是影响中国对非沿线国家进行对外投资的主要因素。由此可见,在控制东道国市场规模、资源禀赋、劳动力水平以及技术水平等要素的情况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制度质量与非“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制度质量对中国 OFDI 的影响有明显差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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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章 结论
本文不仅通过实证研究检验了东道国制度质量、制度距离对我国整体 OFDI、不同区域(“一带一路”国家与非沿线国家)的 OFDI 的直接影响,而且还分析了双边投资协定对中国 OFDI 区位选择的调节效应,验证了制度环境对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决策具有直接影响和间接的调节效应。
1.根据“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制度质量对中国 OFDI 影响呈倒 U 型曲线这一特点,我国在进行对外直接投资时,应严谨评价东道国各方面制度质量。同时,应找到 U型曲线转折点,合理利用东道国制度质量与中国 OFDI 的促进与阻碍影响,力求做到投资收益最大化,风险最小化。
2.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 OFDI 出现明显的“制度接近性”。中国在“一带一路”国家的 OFDI 与制度质量绝对指标呈负相关关系,说明中国的 OFDI 更多分布到了制度质量较差的“一带一路”国家。但是,如果从中国与东道国制度质量的相对指标分析,并且控制东道国的技术水平、市场规模和自然资源丰富程度等变量后,中国对“一带一路”国家的 OFDI 出现“制度接近性”,并呈现出符合中国在当前“一带一路”政策驱动下的 OFDI 的总体趋势特征。同时,根据制度差异的影响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与非沿线(发达)国家截然相反的特点,中国在进行对外直接投资时应准确定位东道国发展水平与市场规模等因素,并根据其现实发展水平,合理利用各制度理论进行投资。
3.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订高质量的双边投资协定(BIT)。中国与“一带一路”国家签署的双边投资协定大部分时间较早,其中,中国与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斯里兰卡、巴基斯坦、印度尼西亚、蒙古、菲律宾、阿联酋、沙特阿拉伯等国家的双边投资协定均在 20 世纪 80、90 年代签署,投资保护水平较低,亟待升级。在“一带一路”建设推进过程中,鉴于“一带一路”国家的现实情况,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在微观层面并不可忽略 BIT 对于本国企业投资环境的保护作用。未来应以与“一带一路”部分国家签署的共建“一带一路”合作备忘录,与一些毗邻国家签署了地区合作和边境合作的备忘录以及经贸合作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基础上签订促进“一带一路”建设的双边投资协定(BIT)。既要缔结较高标准的双边投资协定,又要注重本国的境外投资者在东道国受到高水平的保护,在二者之间找到最佳的均衡点。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