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改革低保制度,兼顾公平与效率 54
5.3 科学考虑就业因素,权利和义务均衡发展 56
5.4 综合考虑配套机制,使低保“难进易出” 58
结论 61
致谢 63
参考文献 64
附录 68
第1章 绪论
1.1 问题提出的背景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以保障居民基本生活为目标,科学合理地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家庭成员的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给予差额补助。它是政府对社会成员维持基本生活提供的必要的资助,它与医疗、教育、住房、司法等专项救济、某些费用的减免、社会帮困以及贫困人员劳动自救等政策和措施配套,构成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一道“兜底”的保障项目,也成了整个社会保障中的最后一道防线、最后一道安全网。
人民群众在生活困难的时候,应该得到政府和社会的帮助,这是人权的保证和我国《宪法》赋予的权力。在我国,上海市是第一个推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城市。1993 年上海市民政部门发出《关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通知》,7689 位城市居民通过这一制度得到了基本生活保障。到1996 年底,全国已有101 个城市建立了这项制度。1997 年有275 个市、204 个县政府所在地的城镇都建立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200 多万城镇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投入的资金达到11. 5 亿元。到1999 年底,全国668 个城市和1638 个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都先后建立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全国281. 7 万保障对象领到最低生活保障金。近几年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覆盖面不断扩大,从2000 年底402 万人,到2001 年底的1170 万人,而到了2007 年底,全国有2270 万人享受低保,基本做到了应保尽保。在我国,一个与其他社会保障措施相配套的、覆盖全体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网已初步形成,它有力地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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