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 “收支两条线” 管理不等于 “罚缴分离” 。在实际工作中, 有的同志认为落实 “收支两条线” 管理, 实际上就是实施 “两分离” , 即 “收缴分离” 、 “罚缴分离” , 其实不然。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 “收支两条线” 管理的若干规定》 中明确指出: “具有执收执罚职能的单位, 根据国家法律、 法规和规章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包括基金, 下同) 和罚没收入, 属于财政性资金, 均应实行财政 ‘收支两条线’ 管理。即, 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按财政部门规定全额上缴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支出按财政部门批准的计划统筹安排, 从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中核拨给执收执罚单位使用。” “罚缴分离” 指的是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中的罚款 (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的罚款除外) 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制度, 即由当事人持行政处罚决定书到财政部门指定论文由无忧论文网www.51lunwen.org整理提供 管理与实施 “罚缴分离” , 两者存在明显的区别。罚款仅是罚没收入的一部分。根据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 罚没收入是指法律、 行政法规授权的执行处罚的部门, 依法实施处罚取得的罚没款和没收物品的折价收入。罚款是执收执罚单位依法对违章者实施的经济处罚。可见, 罚款仅仅是罚没收入的一部分。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 规定: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显然, 实施 “罚缴分离” 的是罚款, 而不是罚没收入。
需要说明的是, 根据 《行政处罚法》 的规定, 下列情形之一的罚款, 可当场收缴, 不实施 “罚缴分离” : 一是依法给予 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是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三是在边远、 水上、 交通不便地区,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作出罚款决定后, 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有困难, 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行政罚没款的核算。行政罚没款属财政预算资金, 不属执罚单位资金, 执罚单位无罚没款的所有权、 支配权。其中,按规定由行政单位直接收缴的罚没款, 应纳入行政单位财务收支账统一核算, 作 “应缴款项” 处理, 核算的内容包括按照国家规定应纳入预算管理的罚没收入、 行政性收费、 基金以及暂未纳入预算管理但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等。实行银行代收的罚款属待结算款项,不属行政执罚单位会计核算范畴。 代收机构代收的罚款, 应统一使用 “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的 “待报解预算收入 (罚款收入) ” 专户核算, 并于当日办理缴库, 当日来不及办理的, 应于次日 (节假日顺延) 办理, 不得占压、 挪用。可见, 行政执罚单位不是实行代收的罚款资金的会计核算主体, 不应对其进行会计核算。在实际工作中, 行政机关可依据经代收机构盖章后的缴款书第一联以及代收罚款收据第三联登记代收罚款备查账,并按月与委托的代收机构就罚款收入的代收情况进行对账,对未到指定代收机构缴纳罚款的, 应责成被处罚单位和个人缴纳并加处罚款。“执罚单位开具罚没款收据” 的提法不完整。按落实 “收支两条线” 管理的 条标准, 收费、 罚款统一使用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印制或监制的票据。
其中, 实施当场收缴罚款的, 必须由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具,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 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而实行银行代收的罚款, 其代收罚款票据的出具, 根据 《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 , 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发放, 由代收银行领取, 在收取罚没款时向缴款人开具。可见, “执罚单位开具罚没款收据” 这一提法不完整。 它没有考虑实施 “罚缴分离” 时由代收机构开具代收罚款票据这一情况。为保证行政处罚的严肃性和行政罚款资金的应收尽收,行政执罚单位有责任对行政罚款缴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建立行政罚款代收备查账, 逐笔登记。 登记内容应包括被处罚的单位、 个人名称, 下达通知书的时间, 通知书编号, 应缴罚款金额, 缴纳情况等, 定期逐笔检查并与代收银行对账。其备查账由执罚单位财务机构统一建立,不能脱离本单位财务会计核算主体和统一核算制度而另行建立罚款收支核算体系。除实行 “罚缴分离” 以外的其他罚没收入, 均应纳入行政执罚单位财务收支统一核算。 行政执罚单位收到罚没款项时,借记 “银行存款” 或 “现金” 科目, 贷记 “应缴预算款” 科目。 将行政罚没款上缴国库时, 借记 “应缴预算款” 科目, 贷记 “银行存款” 科目。需要说明的是, 财政部门、 代收机构、 执罚单位在加强罚没收入管理的同时, 还应建立罚没票据领用、 核销备查账, 对罚没票据的领购、 发放、 使用、 核销情况进行详细登记, 对使用罚款定额票据的,还应将上缴罚款金额与票据票面金额进行核对, 以加强资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