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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背景下的税收征管优化研究——以广东省为例

日期:2020年08月18日 编辑: 作者:PP 点击次数:1534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008181947123985 论文字数:34555 所属栏目:税务会计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MPA 毕业论文 MPA Thesis
数学模型进行构建,并以此为基础对协调发展等方面展开深入调研 。
(2)关于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研究
全球学术界和税务相关部门对于电子商务发展在税收征管方面所引发的问题越来越重视。为了更好的解决此问题,越来越多的国际性组织和国家开始对其展开探讨,自此过程中,部分国家从法律层面对其进行制约并颁布实施了一系列相关的法规,例如美国制定的《互联网免税法案》等,此外印度等国家也颁布了相关的法规。在当下,是否针对电子商务征税以及征税方式等是学术界研讨的重点,学术界所持有的观点并不统一,具体包括下列几种:
其一,认为应针对此制定新的税种,并以此为依据实施征税。持有此观点的学者指出,无纸化以及流动性强是电子商务所独有的特点,为了提高税收分配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应当制定新的税种来实施征税,如此还可以使税收政策的公平性得到充分的体现,并对征税效益予以提升。“比特税”是此观点较为典型的例子,其提出者是卢•索尔特与阿瑟•科德尔。不过该税种的征税对象是网络传输的数据字节,这违背了税收的基本原则,因此并未被相关组织或政府所采纳 。
其二,认为不应当针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美国是此观点的代表国之一,对网上交易不予征收税费是其持有的观点,《互联网免税法案》的颁布和实施是对其观点最好的证明。作为电子商务的输出大国,此项法规的实施可以对电子商务的发展产生积极作用,并且可以有效减少其进入其他国家获取利益的阻碍。但是发展中国家对于此观点表现出强烈的抵触,其原因是此类国家在电子商务方面是以输入为主,其国家税收会由于免税政策而减少,对其政府财政产生不良影响,进而阻碍其国家经济的发展。
其三,认为应当对现有的税收政策进行适当的调整。前面所提到的两种观点可以说是完全不同的,并且在世界范围内引起了广泛争议。免税是为了让电子商务输出国在进出其他国家时不受到任何阻碍,只有发达国家可以由此获得利益,而发展中国家则会因为此类法规的实施而受到严重的不良影响,例如税收遭受巨大损失等。而另一种观点虽然可以避免上述问题,但由于其并不是单纯的对相关交易征收税款,因此会对电子商务的发展产生一定的阻碍。在对上述两种观点的利弊进行综合考虑后,国际相关组织和部分国家认为应当对原有税收法规进行合理的调整。
2.国内研究现状
(1)关于互联网金融的研究
 在互联网金融这一方面,国内至今的概念还比较模糊,中国人民银行曾在2013年发布了第二季度的“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在这份报告中第一次提到了“互联网金融”这一观点,并且在之后的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李克强总理也有所提及,这表明了国家行政部门对这一概念的认可 。在关于互联网金融领域方面的学术文献中,其内涵以及概念这一方面的表述主要有两方面的观点:一是互联网不是一种新型金融模式,而只是借助互联网这一平台提供金融服务;另外一种观点则完全相信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型的金融模式,并且有区分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
在第一种观点中,在陈志安(2014)看来,之所以不能成为一种新的金融模式是因为中国当下的互联网金融正处于一种过热的状态,互联网金融只是因为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带来的一种便利,与过去与之相比的是在销售和渠道上有所不同,只能算作方式上的一种创新,所以不能成为一种新的金融模式 。殷剑锋(2014)也发表了看法,互联网金融应当归属于电子金融中,不能独立出来,因为互联网的普遍,使得那些希望在金融领域拓展业务的互联网公司借用互联网技术来更加便捷的为客户提供更多的金融服务,只能算作电子金融中的一个类型。王国刚等(2015)对互联网金融是否可以独立产生怀疑,可能会有一定的风险,互联网金融只是借助这一平台,在学者具体对独立所涉及到功能、机制与发展做了系统的研究后发现,所谓的互联网来进行金融的交易只能在效率上得到改变,但是在金融功能上并不能发生什么变化,机制不是新的运作方式,只是体制性监管套利,这样只是在细节上有所改变的金融模式是不能成为当今世界的金融主流模式 。
上述提到的学者都对互联网金融成为新的金融模式抱有不乐观的态度,但是在研究互联网金融的学者中来说,大多数的学者是更加推崇互联网金融成为一种新的金融模式。吴晓求(2015)通过更加深入的研究后发现,互联网金融在成长逻辑上可以成为第三金融业态。王曙光等(2014)则选择从广义上面来看,互联网金融是结合了当今社会的一些新的技术,现代信息技术与网络技术的基础上,将金融业务融合了进来,这样在一个虚拟的空间上进行金融活动的新型金融模式。龚明华(2014)的观点是互联网金融的出现使得传统的金融运营上面存在的不足得以弥补,这样可以对实体经济有个很好的促进作用。曹凤岐(2015)也赞成让互联网与金融业务之间互相融合,利用互联网技术与当今的移动式通信领域技术成熟的发展成果,金融进入过后,资金将更加流通,线上支付更为普遍,并且这一金融领域的成熟过后,可以将其用于更多的领域,例如云计算技术、移动支付、数据分析等不同的领域,这样更加会促进发展。
(2)关于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研究
尽管如今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水平处仍然处于初步发展阶段,但是不管是税务部门还是学术界都对于电子商务税收征管这一问题予以了极高的重视,并针对于此展开了深入的研究。截至目前为止,我国针对于电子商务税收这一方面的问题主要是从这三点开始着手:首先就是考量电子商务交易是否需要征税,其次就是考虑电子商务交易的具体征税情况,最后就是应该针对于我国税收体制予以完善。就当前国内共识达成情况如下:将如今的税制作为一项发展基础,即使是要开始征新税那么也是无须开票的,必须要结合我国现存的国情,不断针对于当前税制予以完善,从二将潜藏在电子商务内部的规律挖掘出来,竭尽全力的避免国内税款出现流失情况,以此保证国家的相关权益,真正让电子商务迎来更好的发展。但究竟如何才能够将我国现行税制予以完善,对于不同的人而言,看法也有所不同 。
有人持有这样的看法,针对于当前的现状,还是切实的遵循我国税收的基本原则,即使是将电子商务又快又好的予以推进,那么也是不会又直接开征新税。能够做的就是针对于当前的税制予以健全、完善操作。除此之外,在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法规和政策的时候,必须要充分考虑到国家的税收利益。在有些人看来,我国必须要针对于国内增值税等予以完善,从而避免出现一些征税政策方面的问题。为了能够尽可能的将国际间双重征税和各国税收之间的利益平衡下来,也可以将一些全新的规则予以采纳,从而再电子商务国际税收问题完全解决 。为了能够将电子商务发展当中所涉及的一些法律问题全部解决。举例而言,电子商务这一方面的税收征管问题还是应该带动全新的技术予以调节,从而推进全新进程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