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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会计在企业所得税、职工个人所得税及企业筹资税务筹划中的应用

日期:2018年01月15日 编辑: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3079
论文价格:免费 论文编号:lw201001241026017915 论文字数:1961 所属栏目:税务会计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职称论文 Thesis for Title
    [摘 要] 本文阐述了法务会计在企业所得税、职工个人所得税及企业筹资税务筹划中的应用,以此提示财会人员在从事日常业务时注意有关法律问题的适用。
    法务会计是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会计资料为凭据,运用会计、审计专业知识和技能,对经济纠纷或经济案件涉及的会计资料,依法进行审核、鉴定,为委托人提供相关证据或专业服务的一种职业活动;从其实际应用领域来看,法务会计在企业日常财务管理中的应用亦当属其活动范围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企业财务管理过程中,我们发现很多问题与税法适用有关,需要法务会计从会计、税法等方面提供专业支持,本文试从以下两个方面窥之。

    一、企业工资发放筹划案例

    1.企业情况
    企业属技术密集型,效益好;工人100 人,人均月工资4000元,但企业未给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 员工个人所得税由企业代扣代交;企业为让员工少缴个人所得税,对绝大多数职工在抵扣限额2000 元内发放工资,工资表内列示工资费用仅19 万元,同时采取不规范手段多渠道取得发票入账套现,用套取的现金补全工人工资。
    2.问题的提出
    (1)上述有关发票取得途径不规范,容易引起财务管理混乱。
    (2)发票取得不真实,费用列支不实,对员工应交的个人所得税企业不代扣代缴,存在偷漏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现象,使该企业涉税风险加大。
    (3)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企业未交的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职工仍然有权要求企业补交;企业存在或有负债加重风险,同时因违反《劳动法》有关规定存在违法和被处罚风险。
    3.解决方案
    第一步,把表内发放工资提高到人均2500 元,企业为每个员工每月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5 元,该税负较轻,工人应能接受。第二步,企业统一为员工交纳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
    2000*(28%+9%+3%)=800(元/ 人/ 月) (其中580 元
    企业可作为费用列支,其余部分因由职工个人负担,企业不能在税前列支) 第三步,高于3300 元的部分工资,延迟到年末以年终奖的形式发放。
    4.方案评价
    (1)工人工资足额发放,列支清楚,不必采取不规范手段多渠道取得发票入账套现,财务管理规范化;工人既得利益也没有受到损失。
    ( 2 ) 企业消除了偷税的风险,也消除了被工人起诉要求补交“三险”的潜在风险。
    (3)与调整前相比,企业全年税前多列支费用81.6 万元[(计税工资总额2000*100 人- 调整前表内工资费用190000)+“三险”580*100 人] *12 个月=81.60(万元),节约企业所得税20.40 万元。
    (4)通过第三步调整,为个别高工资收入职工取得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方面的利益。

    二、企业筹资管理应注意的两个法律问题

    因为负债利息可以作为财务费用在税前列支,企业筹资时加大负债比例会带来所得税方面的利益,这是财务管理方面的常识,也因此成为企业筹资税务筹划经常采用的手段,但很多财务人员却不知道不是所有的负债利息都可以在税前列支。
    1.我国税法有关规定
    (1)利息资本化问题。资本性利息支出,如为建造、购置固定资产(指竣工结算前)或开发、购置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利息,企业开办期间的利息支出等,不得作为费用一次性从应税所得中扣除。
    (2)利息扣除标准问题。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 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包括纳税人之间相互拆借的利息支出, 按照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另外,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借款利息,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合理的借款利息, 是指按不高于一般商业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3)关联方借款利息问题。企业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 0 %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2.企业跨国经营进行负债筹资税务筹划时,还需要注意有关国家对资本弱化的限制性规定
    各国关于资本弱化税制的规定有所差别,有的国家如英国实行把向非居民大股东支付利息视同股息分配的办法;多数国家实行安全港模式,即以公司债务对股本的固定比率(也称安全港)作为判断是否存在资本弱化现象的标准。实行安全港比例的国家,对超过界限利息的处理分为两种模式:(1 )对为超过安全港界限的债务支付的利息不予作为费用扣除。
    采用这一方法的国家有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和美国,法国采用类似方法。(2 )将超额利息视为利润分配或股息。对超过安全港界限的利息,不仅不能作为费用扣除,而且明确将其重新归类为公司分配利润或股息,按股息的税率征收公司所得税和预提税。这一方法在德国、韩国、南非和西班牙等国采用。

    三、结论

    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敏锐的法律意识有助于做出正确的职业判断。一名称职的财务管理人不仅需要娴熟的会计专业知识,还需要掌握丰富的法律知识,这种会计与法律的有效联系正是法务会计应该具备的专业素养。

    参考文献:
    杨 斌:《国际税收》[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 年6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