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
企业伦理问题一直困扰着许多管理学者。围绕着企业应树立什么样的伦理观念,应不应当承担社会责任,应承担什么样的社会责任等问题,西方发达国家已经争论了几十年,目前主流分为两派。
关键词:企业 社会责任 内容
以密尔顿?弗里德曼(MIltonFriedman)为代表的一派实质上认为企业不应当承担社会责任。弗里德曼主张企业有且只有一个社会责任,那就是在公开、自由的竟争环境中充分利用资源增加利润。他认为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将减少企业利润从而与企业利益最大化的目标直接冲突,因而对企业来讲,强求其承担社会责任是不道德的。另一派则认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是其作为社会一员在遵守法律之外应尽的义务,而承担社会责任既符合社会的利益也可改进企业公共形象,改进企业体制,从而符合企业的长期利益。
本文认为如果对企业目标和政府工作进行深一层次的分析,就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政府是承担社会责任的主体,企业则以税收等方式支持政府而间接承担社会责任为主。在政府的适当引导和管理下,企业在有利于自身目标的前提下可直接承担部分社会责任。但如果企业要直接承担的社会责任无利于甚至有害于企业自身目标,政府就不应强迫企业承担这样的社会责任。
一、应该明确的问题
在经济社会中,大多数良性的企业都在充当着三个角色中的一个或多个:好公民—社会服务者-一社会建设者。对于处于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经济状况的企业来说,在三个层次上的体现比例不尽相同,因而对社会的影响和作用也有所差异。企业作为社会的一个成员,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从社会道德规范,作一个合格的“公民”。这是所有企业都应达到的基本的要求。而从服务社会和建设社会的角度来看,一般而言,企业规模越大(这里所指的是在行业中的相对规模,而不是绝对规模),其影响和作用就越大。大型项目无一例外地由大企业主导完成;把先进技术产业化从而引发消费结构变化也只有大企业才能胜任。从传统的汽车行业到新兴的计算机软件行业,莫不如此。
笔者认为研究企业与社会责任应首先明确两个问题,一是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是指追求短期利润最大化还是长期利益最大化?二是企业在其正当经营中所交纳的各种税赋意义何在?本文认为企业追求的应该是其长期利益的最大化。企业为了长期的发展、为了实现长期利益的最大化应该适应社会的需要,遵从社会的道德规范,甚至成为社会的榜样,但这不构成强制性内容。企业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已经量化为正当经营中所应交纳的各种税赋。如果说不准确或不完全,则是国家法律应解决的问题。在此基础上,企业伦理问题的讨论就比较容易进行了。
二、企业伦理与企业生存发展状况
企业伦理作为企业文化的核心从一开始就存在,并指导企业的经营决策活动。对于不同发展状况的企业,企业伦理的基本内容有很大的不同。
对企业来讲,必然首先考虑自身生存问题。在企业的生存有了保障,具有了相当的利润和资源积累的前提下,企业的内部和外部的形象成为高层次的问题、相应地,伴随着企业的成立、发展的历程,企业伦理的核心内容就会有从生存第一的“生存观念”,到较严格地遵纪守法做一个“好公民观念”,再到能充分利用企业的外部形象左右行业发展的“建没考观念”的发展过程。在对企业伦理的研究中,要结合考虑企业所在行业的发展时期、行业的盈利状况、企业在行业中的相对规模大小、企业的盈利水平以及其高级管理层的决策意图等多方面的情况.如果只是对企业伦理泛泛而论,则可能失之偏颇,没有实际意义。
70年代提出的企业社会责任模型即“凯司?戴维斯(KeithDavis)模型”明确论述T企业在具有社会权力的同时必须承担社会责任,企业组织和社会的公民一样,不仅要从事本职范围内的工作,还要参与或承担一些社会工作。1993年出版的《第四次浪潮:21世纪企业》(HevmanB.Maynard,jr.andSu-sonE.Mellrfens)在谈到企业的作用问题时明确指出,企业要从纯利润的企业向一种较广泛的领域迈进。该书对未来企业做了如下描述:企业将是其他机构的典范;企业将是世界性公民和地方行动者;企业将是生活经济的倡导者;企业将是以服务为目的,具有道德影响力的生产者;企业还将是关心环境、社区、生态环境的政治领导人。
上述典型的企业伦理观点,对于实力雄厚、经济效益良好的大企业是极其恰当的。而这些大企业之所以接受、采用这样的企业伦理规范,重要的原因就是遵从这样的规范有利于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有利于团结企业的职工、企业的外围关系,从而为企业的发展莫定坚实的基础。与此同时,大企业具有对这些伦理规范所要求的各种非直接盈利甚至不盈利活动的支付能力。对于大企业来说,许多投资巨大的社会公益活动的花费与其在广告上的费用相比较,只是一个小小的数目,而这一花费则可能会起到比投入到广告更好的作用。凡企业的社会公益项目都明确地提示由某某企业、公司主持、赞助、协助、提供等。对于一般的小企业而言,可能还没有企业形象投人的需求,或者可能是心有余而力不足,无支付能力。在这里必须明确提出的是,在当今的经济社会中,绝大多数企业不属于经济效益良好的大企业。
从企业的实际情况来看,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观点并不乐观。从80年代到目前为止,美国半数以上的州修改了公司法。新的公司法突破了“股东是所有者,经理只为所有者服务”的私有制逻辑,要求公司经理不仅要为股东服务,而且要为其他利益相关者(包括劳动者、债权人等)服务。1995年出版的《所有制与控制权:重新思考21世纪的公司治理》(M.Blair)提出了公司经理应对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全部利益相关者负责的思想。但即使这些最新的变革依然未达到“未来企业”的标准。
综上所述,企业的伦理问题,归根到底是受企业的资产数量、企业的盈利能力和水平、企业的发展潜力和速度等多方面因素约束的。企业首先是经济实体,而后才是合格的社会实体。企业伦理是由企业实际决定的企亚经营活动的指导思想,而不是企业高级管理层心中的理想。
三、企业伦理与国家政府的关系
本文坚持认为企业之所以采用某种伦理规范,是因为这种规范有利于企业在社会中的存在和发展,是因为这种规范起到了巩固和增强企业利益(并非简单的利润)的能力.
对于一个国家来讲,它所倡导的道德是为国家服务的,古今中外莫不如此。同样的道理,企业的伦理是为企业服务的。具体地说是为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服务的.如果说企业采用的某种伦理规范所要求的行为符合社会的利益而与企业的利益相抵触,一般企业会放弃这种规范,或称改革这种规范,或称这种规范于特殊情况下也有例外。而当企业的伦理规范所要求的行为在符合企业利益的同时也特合社会利益,企业就会强化这种一致,抬高所采用的伦理规范的地位。
从企业的全局出发,从长远考虑,企业必须顺应社会的发展潮流并适应社会的需要,必须在其存在的社会上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必须能团结利用自己的员工和外部关系,因而企业应充分考虑把社会的利益与企业的利益结合起来,社会是企业赖以存在的环境。
如果明确了企业的伦理规范是为企业服务的,也就明确了企业的利益与社会的利益之间的关系应如何处理。筒单地说,企业应对企业的利益相关者负责,而政府应对整个社会负贵.当社会的要求与企业的利益相一致时,可以由企业完成相应的社会功能;而当社会的要求与企业的利益难于取得一致时,则不能期望由企业来执行相应的社会功能。社会功能的实现应由国家政府来负贵。企业可以参与但不能负完全责任。
Simple to say, enterprises to cope with the stakeholders of enterprises responsible for the government to deal with the whole society, http://www.51lunwen.org/qyshzr/2012/0226/lw201202262319099452.html and negative expensive. When the requirements of society and enterprise benefit is consistent, by the enterprises to complete the corresponding social function; and when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society and the interests of enterprises is difficult to obtain consistent, it cannot be expected by the enterprise to perform the corresponding social function. The realization of social functions by national government to take your. Enterprises can participate in but cannot take full responsibil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