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民法典的编纂一直备受关注,我国民法典草案将人格权单独作为一编,位列物权编、合同编之后,且在其中确立了隐私的概念,强化了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足见我国在隐私权保护上取得了新突破。然而,已于 2020 年 5 月正式出台的民法典中虽然对隐私权的规定已较为明确,[31]但对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相关问题,如不同类型公众人物隐私权的范围、侵害公众人物隐私权的责任判定标准等问题仍没有详细规定。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可以借鉴和学习国外隐私权立法经验,出台专门的隐私权保护法,对隐私权进行直接保护,如此便可在其中独立一章对公众人物隐私权专门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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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新闻采访权与公众人物隐私权之间的冲突由来已久,且日益激烈。本文较为全面地分析了两种权利的冲突及其调整的相关理论,从新闻采访权与公众人物隐私权两者的概念和特征、冲突表现、冲突原因、冲突类型及如何调整两者冲突等方面进行论述。在论文写作的过程中,对案例中引出的三个关键问题做出了相应的回答。
第一,新闻采访权与公众人物隐私权会产生冲突主要有三个原因:从权利本质上来说是因为两种权利性质上存在固有冲突;从法律层面上来说是因为我国关于新闻采访权和隐私权的法律规定不够完善;从主体层面来说是因为媒体和公众人物两方为各自利益筹谋,形成冲突。总体来说,两种权利的冲突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必然性,三个案例中发生的冲突皆是由此三个原因综合作用所致。
第二,对于不同类型的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应当区分保护。公众人物可分为两级三类,即政治性公众人物、自愿的社会性公众人物及非自愿的社会性公众人物三种类型,其所享有的隐私权范围不同,政治性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最窄,自愿的社会性公众人物次之,非自愿的社会性公众人物最广。案例一中的刘强东,案例二中的姚贝娜和案例三中的范志毅均属于自愿的社会性公众人物,隐私权范围均受到一定的限制。若对这一类公众人物再进行划分,则刘强东属于财富资源型,姚贝娜和范志毅属于注意力资源型,刘强东的隐私权范围比后两者稍广。
第三,关于如何缓和新闻采访权和公众人物隐私权之间的冲突,笔者认为需从四方面同时进行:立法的作用最为关键,首先便应通过立法完善对公众人物隐私权和新闻采访权的保护与规制;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对有关两权冲突的案件应当妥善进行个案裁量;更应加强新闻自律来在源头上避免两权冲突,让新闻自律和新闻立法共同发挥协调作用;最后应提高公众人物的法律意识,使公众人物在保护自身隐私权的同时自觉避免侵犯记者的新闻采访权。案例一中若真如记者所说受到了殴打并被夺相机,显然其新闻采访权受到了侵犯;而案例二中姚贝娜的隐私权显然受到了记者的侵犯。针对这两种情况,笔者认为可通过在新闻法中明确新闻采访权的救济和新闻采访侵权的惩治来予以解决。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