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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医疗机器人侵权责任探讨

日期:2024年10月06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39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410032015523992 论文字数:33633 所属栏目:民商法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本文是一篇民商法论文,笔者认为智能医疗机器人作为一个具有危险性且和未来医疗紧密相连的产业,需要从法律方面对其进行规制。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有关智能医疗机器人侵权责任的研究也具备很强的前沿性和紧迫性。

一、智能医疗机器人概论

(一)智能医疗机器人概念界定

1.智能医疗机器人的概念

早在三千多年前的西周时代,我国就出现了能歌善舞的木偶,称为“倡者”,这也许是世界上最早的“机器人”。但“机器人(robot)”概念则是随着阿西莫夫机器人学的出现和科幻剧本《罗萨的万能机器人》畅销世界而获得广泛接受。①1959年,被誉为“机器人之父”的恩格尔伯格发明了第一台工业机器人。自此,人类便不断向机器人领域发起探索。1985年,研究人员首次将PUMA560工业机器人运用于神经外科活检手术,标志着医疗机器人发展的开端。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和社会复杂环境的需求,医疗机器人在成功应用于手术、康复、医院服务、等众多医疗领域,与此同时也在逐步向智能化、自主化发展。

我国目前尚未对智能医疗机器人的概念予以界定,因此只能与相关概念进行比较分析。智能医疗和智能医疗机器人属于两个不同的范畴,前者作为人工智能技术在医疗上的应用其体现更为抽象,后者则是人工智能与医疗机器人的结合其体现更为具体。智能医疗是通过打造健康档案区域医疗信息平台,利用最先进的物联网技术,实现患者与医务人员、医疗机构、医疗设备之间的互动,逐步达到信息化,其中包括算法、数据库、机器人、软件等等。②因此,广义上对智能医疗的研究包括智能公共卫生服务、智能辅助药物研发、智能化医疗器械、智能医疗机器人、医疗设备智能管理、智能医学教育培训等多个方面。这使得在智能医疗研究中,众多学者所指向的研究对象并不一致。比如,关于智能医疗是否具有法律地位的研究,其实质上是讨论能否赋予智能医疗机器人法律地位,而并不是赋予算法、数据库、软件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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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智能医疗机器人的法律地位

智能医疗机器人在人工智能技术的加持下获得了一定的自主性,随着科技的发展自主化程度也在逐渐提升。基于此有学者便开始讨论能否赋予具有自主性的智能医疗机器人法律地位。具体而言,应将其作为“人类”赋予其法律地位还是等同于其他产品以现有的法律予以规制是学界探讨的主要方向①。对于智能医疗机器人侵权而言,法律地位的确定是研究其责任归责的前提,本部分将对此问题进行探讨。

1.法律地位的学说

当前学界关于智能机器人法律地位的研究主要存在三种学说,分别是“支持说”、“反对说”、“中立说”。

(1)支持说

持“支持说”的学者认为,当前智能机器人在人工智能技术的加持下已逐渐展现出道德上或法律上认为的独立行为能力和独立意思表示能力,通过自我学习和自我决策的能力可以与其他法律主体进行互动。随着自主化程度的不断提高,智能机器人体现出的特性已超越工具的范畴,应当将其独立于人类成为新的法律主体。只有赋予智能机器人法律主体地位,赋予其可以承担义务的身份,才能解决当前乃至于今后因智能机器人侵权而产生的法律问题。②在社会层面,智能机器人在深度学习和自主决策的能力下已经可以与人类进行互动交流,伴随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智能机器人的社会能力将逐步提升,同时与人类社会的接触也将更加频繁,应当适当拓宽智能机器人的权利空间。

二、现行智能医疗机器人侵权的责任构成与实践模式

(一)理论上智能医疗机器人侵权的责任构成

1.责任主体

智能医疗机器人的发展在逐渐向完全自主性靠近,未来很有可能会成为法律主体独立承担责任,但是目前智能医疗机器人发展的程度尚不具备获取法律主体地位资格,因此当其侵权造成患者损害时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要求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承担责任。

(1)产品责任下的责任主体

智能医疗机器人具备自主性、人机交互性、不确定性的特点,与传统产品存在区别,但其本质仍属于法律客体的范畴,同样可以适用产品责任的相关规定。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法的第四章明确规定了生产者与销售者为产品责任的主体,若智能医疗机器人因自身缺陷导致损害发生,并且损害结果的发生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此时患者可以请求智能医疗机器人的生产者承担责任,也可以请求销售者承担责任。

(2)医疗损害责任下的责任主体

目前智能医疗机器人的发展处于由弱人工智能向强人工智能转变的阶段,其本身并不具备完全的自主性,主要作用仍是辅助医务人员从事诊疗活动,当损害发生时依然适用医疗损害责任为主。医护人员作为智能医疗机器人主要的使用者依然占据最主要的决策和控制地位。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因自身过错导致患者遭受损害,并且该损害结果发生时智能医疗机器人并无自身缺陷,此时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便是智能医疗机器人侵权的责任主体。

(二)我国实践案例中对医疗机器人侵权的认定

2014年,在中国科学院院士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发表了关于发展智能机器人的讲话。并明确指出我国信息技术的发展同智能机器人技术融合的速度在近年来不断加快,制造智能机器人的软件技术和硬件技术也在不断成熟,同时认为目前智能机器人已具备一定程度的自主决策能力和学习能力。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智能机器人的发展,不断出台多种战略规划,鼓励引导智能机器人的发展。2015年,《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颁布,在诸多领域中重点强调了人工智能的发展,其中包括积极发展人工智能技术与医疗机器人的结合运用。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草案)》提出要重点发展人工智能技术,突破现有科研瓶颈。2016年4月,《机器人产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规划的产生为智能医疗机器人的发展提供了蓝图。该发展明确表示要采用各种技术着重发展智能物流、智能机器人,加快掌握人工智能的关键核心技术。②2017年,人工智能写入十九大报告,明确表示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实体经济是我国今后发展的重点对象。2018年10月,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就人工智能发展现状和趋势举行的第九次集体学习中,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加强关于智能机器人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建立健全保障智能机器人健康发展的法律法规和相应的制度体系。③在医疗领域的实际应用中,我国自主研发的智能医疗机器人也不断问世,并同过与互联网、大数据的融合已经不断应用在我国各大医疗机构,在法律方面对其侵权责任的研究也更加具有指向性。

三、智能医疗机器人侵权类型及责任困境 ...................... 29

(一)智能医疗机器人的侵权类型 ........................... 29

(二)智能医疗机器人侵权责任适用的困境 ........................... 31

四、智能医疗机器人侵权责任制度的完善建议 ........................ 35

(一)解释论下侵权责任制度完善 .............................. 35

(二)相关配套制度的补充 ................................ 39

结语 ............................................ 47

四、智能医疗机器人侵权责任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解释论下侵权责任制度完善

对于智能医疗机器人侵权责任规则适用的问题,在学术界引发了激烈的讨论,其中主要包括“产品责任说”“医疗损害说”“雇主替代责任说”等观点。根据智能医疗机器人侵权的不同成因可以分别适用产品责任、医疗责任和高度危险责任。①一是智能医疗机器人自身的缺陷。在此过程中,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作为智能医疗机器人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并未产生过错,而侵权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其自身的产品缺陷。二是智能医疗机器人的所有者和使用者过错。此种侵权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是所有者和使用者在使用智能医疗机器人进行诊断或治疗的过程中没有按照正确的指示方式和技术规范进行操作。在此过程中,智能医疗机器人自身并无任何缺陷,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三是智能医疗机器人自主侵权。智能医疗机器人是人工智能技术医疗机器人的高度结合,在所有者和使用无使用过错以及不存在产品瑕疵的情况下,智能医疗机器人可以根据其自主性做出判断从而造成损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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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自上世纪以降,人工智能的物化成果被广泛应用于疾病诊断、微创手术、康复治疗、医院服务等领域,百年医疗掀起了巨变。其中,智能医疗机器人是受其影响最深、最广泛的领域之一,具备深度学习和自主决策的智能医疗机器人为诊疗活动带来了便捷的同时也迎来了法律层面的挑战。一方面,智能医疗机器人侵权属于一种新型侵权,对当下侵权责任体系带来了一定的冲击。另一方面,当前阶段智能医疗机器人并未产生完全的自主性,仍处于人类的控制范围。同时,在智能医疗机器人发展的进程中也凸显出我国法律对此类自主侵权问题研究的不足。

首先,在智能医疗机器人法律地位的问题上,通过对民法基本理论条件的分析,认为当前智能医疗机器人并不满足获取法律民事主体地位的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与此同时,智能医疗机器人的发展正处于由弱人工智能向强人工智能转变的阶段,在此阶段赋予其民事主体资格缺乏可行性,应当将其认定为法律客体中特殊的物。其次,在智能医疗机器人侵权责任适用的问题上,单独适用某种特殊侵权责任已无法为智能医疗机器人侵权提供有效的归责模式,应当构建以产品责任、医疗责任、高度危险责任为主的责任体系,明确不同侵权类型下责任适用的问题。最后,在智能医疗机器人侵权制度完善的问题上,需要对现有规则进行适度调整。产品责任方面,在厘清生产者外延的同时需要将设计者纳入产品责任主体的范畴,还需完善智能医疗机器人缺陷的认定标准。医疗损害方面,当智能医疗机器人参与医疗活动时,应当明确相关过错和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高度危险责任方面,需酌情考量该责任的适用范围。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