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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约定中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探讨

日期:2024年01月26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261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401151702317446 论文字数:30266 所属栏目:民商法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本文是一篇民商法论文,本文认为不能够完全机械的适用债权形式主义原则,而在当事人选择一般共同共有制时,应当选择适用债权意思主义原则,当事人基于法律规定的内容而获得共有权,无需在办理物权登记,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引言

1.1研究背景及意义

1.1.1研究背景

民商法论文怎么写

在现代社会,夫妻关系纷繁复杂,但备受关注。其中最为主要的是夫妻间的财产问题,不同的财产状况呈现出不同的矛盾问题,这时,单一的夫妻财产制已经不能满足现代社会所面临的问题,赋予夫妻之间财产约定效力即能体现尊重家庭关系,又符合合同中对于意思自治的精神,故夫妻财产约定在法律中予以确定。夫妻约定财产制自产生至不断发展受到各国的关注和追捧,追溯我国夫妻财产制的起源,从1980年“婚姻法”到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民法典》,从民法典的规定中可以用看出夫妻财产约定制并非一蹴而就,而是呈现出一个相对发展的过程,从概括发展成为一项法律条文,这其中进步不言而喻。夫妻约定财产制对于夫妻间关系和谐以及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的保护具有切实可行的意义。随着离婚案件的增多,人们对夫妻间的财产问题愈发重视,现代社会,人们对法律知识的理解程度越来越深,使得法治社会下对案件的处理情况的关注度越来越高,这就对法官处理案件的要求越来越高。此时,从夫妻关于财产约定的情况引起的矛盾与纠纷而言,甚至可以说最为有争议的问题就是关于不动产的约定,即夫妻间的不动产产权归属问题,这是夫妻最为关注的问题,同时是夫或妻的两个家庭的矛盾所在,乃至成为全社会的关注热点。若无法对夫妻财产约定效力进行清晰界定,必然会给实践中具体案例的审判带来难题,造成“类案不同判”的现象,难以发挥司法息诉止争的社会效果,对于立法以及司法的稳定会产生不利影响。《民法典》第1065条的颁布和实行,顺应了现代社会的发展需要,其一方面将约定的主体由夫妻改变为“男女”,另一方面赋予了夫妻财产约定新的内容,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本文在分析《民法典》法条的基础上,结合司法案例,对夫妻财产约定中的不动产物变动权问题进行探讨,以期有所裨益。

1.2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国内研究现状

本文通过对既往的研究成果进行归纳总结,从而得知国内对夫妻财产约定的研究现状可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具体详情见下文所述。

(1)关于我国夫妻财产约定立法模式的类型

从我国的立法体系中,无法明确夫妻财产约定下不动产变动模式,因此,学界对于适用何种夫妻财产制、如何适用夫妻财产制众说纷纭,其中争议最大的就是夫妻约定财产制属于选择式约定财产制,还是独创式约定财产制。其中认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属于选择式约定财产制的有学者巫昌祯,夏吟兰教授,二人认为:婚姻法的财产制类型,即分别财产制、一般共同制和限定共同制。他们认为,夫妻双方关于财产制的适用只能是这三种形式中的一种,即约定财产制类型是“封闭式”的,不能超出这三种。①蒋月老师提出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允许夫妻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只有三种,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选择,否则超出法律规定的情形则不发生约定效力,对当事人不产生任何约束力。②台湾学者林秀雄也据此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在台湾夫妻可以约定财产归属,但需在立法提供的选择中予以约定,仅可约定共同财产、分别财产或者所得财产,约定的范围仅属上述三种情况之一。③可知,我国台湾地区适用选择式夫妻财产约定制。有的学者主张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属于独创式约定财产制。如学者刘耀东提出了我国适用《婚姻法》规定的约定财产制是独创式约定财产制而非选择式约定财产制。因为,在采用选择式约定财产制的国家或地区,这一规定在我国的婚姻法中没有体现。④学者杨晓琰认为我国《婚姻法》采用了独创式的约定财产制。许莉教授则有不同见解,其观点认为没有对当事人的选择进行限制“财产共有(部分共有与全部共有)、分别各有“即包括了夫妻财产关系中的全部情形,实际上,我国则应属不定向选择式。

2夫妻财产约定及其不动产物权变动概述

2.1夫妻财产约定的界定及类型

2.1.1夫妻财产约定的界定

“所谓夫妻财产制度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前、婚姻关系存续之中或者终止后就财产内容的权利形式归属进行分割的约定。”①根据夫妻财产制度的形式、作用和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将其分为法定财产制度和约定财产制度。

约定财产制在我国立法上的规定,体现在《民法典》第1065条。我国学者多称为“夫妻财产约定(也有的学者称为夫妻财产制协议)”,虽然其并非一个严谨的概念,但已为学界所普遍使用,本文从之。此种财产协议以约定财产制为限,调整的是婚姻财产关系,既可以对概括性的夫妻财产进行约定,也可包括对特定财产所有权的归属进行约定。由此可知,夫妻财产约定是夫妻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财产订立的,旨在排除或变更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协议(或契约)。夫妻财产约定的本质特征是对法定夫妻财产制的排除或变更,一是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的适用,对共同财产制的完全否认,如当事人选择适用分别所有制;二是对法定财产制的变更和变化(即对共同财产制的变更和变化),夫妻可以约定双方共有的财产归一方所有,部分共同所有,部分按份共有,或将一方所有财产约定归双方共有等。但是夫妻将一方所有的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则不属于对共同财产制内容的变更,不应该纳入夫妻财产约定的范畴,而是属于夫妻间赠与。对此,笔者将于后文详述。

2.2夫妻财产约定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2.2.1夫妻财产约定与夫妻间赠与

所谓夫妻间赠与是指夫妻约定一方将个人所有财产归为另一方所有。实务中,对该种夫妻约定认定为夫妻间赠与已经达成普遍的共识。现在学界和理论争议较大的问题是夫妻将一方所有约定为夫妻共有情形的判断?第一种观点认为,夫妻间赠与与夫妻财产约定是两种不同的规定。夫妻间赠与的本质是一种赠与合同,并不涉及夫妻财产制的选择,不属于夫妻财产制契约的规定。在这种观点下,不论是将一方所有约定为对方所有或双方共有,都只是财产份额在当人之间的转化,而不是排除或变更法定夫妻财产制。上述两种情形均属于夫妻间赠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32条的规定。①第二种观点认为,夫妻财产约定包含夫妻间赠与。许莉、薛宁兰教授认为,我国是独创式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自由约定一方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也可以约定一方财产归对方所有。此两种情形都属于夫妻财产约定,只有当事人明确赠与目的才可以认为是夫妻间的赠与。第三种观点认为,夫妻约定个人婚前单独所有的财产归双方共有为夫妻财产制契约;夫妻约定个人婚前单独所有的财产归对方所有的,则属于夫妻赠与。

笔者认为夫妻财产约定与夫妻间赠与存在以下两方面的不同。第一,夫妻财产约定具有延续性的特点。即它适用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仅可以对现有财产进行约定而且可以对将有财产进行约定;而夫妻间的赠与是即时性的,夫妻间赠与等同于民法典中的赠与合同,通过合同约定改变特定财产的归属,不包括将来财产和未约定财产的归属。第二,夫妻财产约定的性质是附随身份法律行为,而夫妻间赠与和夫妻身份关系并非有紧密的联系,符合赠与合同无偿性的特征,在夫妻间赠与在未发生所有的转移时,可以依据赠与合同的性质进行撤销。

3我国夫妻财产约定中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现状及法律适用困境......................17

3.1夫妻财产约定下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立法现状............................17

3.1.1《民法典》第1065条..................................17

3.1.2《民法典》第209条..................................17

4夫妻财产约定下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25

4.1民法典中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25

4.1.1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25

4.1.2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模式..................................26

5夫妻财产约定下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的具体设计.....................37

5.1夫妻财产约定下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要件..............................37

5.1.1夫妻财产约定下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37

5.1.2夫妻财产约定下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时间................................38

5夫妻财产约定下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的具体设计

5.1夫妻财产约定下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要件

5.1.1夫妻财产约定下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1)存在生效的夫妻财产约定

夫妻财产约定的本质属于基于夫妻身份关系订立的合同。就其生效要件而言,一方面要符合《民法典》第143条的规定,另一方在也要符合《民法典》第1065条第1款的规定。据此,夫妻约定生效的要件应当符合以下四个方面内容:一是,夫妻双方均具有缔约意思表示能力,具有民事法律行为能力,虽然现有的民法并没有对该种缔约能力进行限制,但是从婚姻成立的条件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要件中可以看出,夫妻之间也要符合一般法律规定。至于缔结行为之后是否具有民事法律行为能力则并不会影响约定效力;二是,夫妻间的意思表示真实,是在双方平等条件下,自愿协商一致达成的结果,因此协议中如果存在欺诈、胁迫导致另一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另一方就可以撤销;三是,夫妻之间财产约定要符合民事法律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序良俗,夫妻间关于财产的约定是对两个人之间的财产的一种处分,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