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语
夫妻财产约定的物权变动模式,涉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和物权编的衔接和协调统一,如何适用成为研究争议的焦点不仅是学术理论的问题。同一般民事法律行为下的约定相比,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因特殊身份关系而具有独特的立法价值,这也是夫妻间约定成立与否的前提条件,与夫妻间的赠与或者离婚分割协议有着本质的区别。故为了能够更好解决实践中存在纠纷,应明确夫妻财产约定的性质为附随的身份行为,我国的立法模式为独创式的约定财产制。通过大量检索实践中的案例归纳分析我国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困境,夫妻财产约定在实务中存在法律适用混乱、对夫妻财产约定下不动产的物权模式存在分歧,第三人的效力不清晰。而我国的不动产物权模式以债权形式主义为原则,以债权意思主义为补充。分析我国的夫妻财产约定中物权变动模式理论分歧,物权契约说、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说、法律直接规定说,同我国现有国情并不相符。本文认为不能够完全机械的适用债权形式主义原则,而在当事人选择一般共同共有制时,应当选择适用债权意思主义原则,当事人基于法律规定的内容而获得共有权,无需在办理物权登记,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故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以债权形式为主,债权意思主义为例外是更为稳妥的。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