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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约定中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探讨 (第2页) - 民商法 - 无忧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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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约定中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探讨

日期:2024年01月26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261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401151702317446 论文字数:30266 所属栏目:民商法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得对于他人、社会利益造成侵害;四是,夫妻间的财产约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从举证责任角度而言,口头得到约定并不具有证明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证明责任,如果没有采取书面则视为约定不成立。①此外,需要指出的是,夫妻财产约定必须是建立在双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身份关系。我国《民法典》对财产制协议的订立时间未作限制,但法律规定的订立主体为男、女,这就证明法律上允许“男、女”在未建立婚姻关系前可以订立财产制协议,但不论是婚前、结婚时或婚后订立协议,协议的生效必须以婚姻的有效为前提。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夫妻的财产约定也随之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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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夫妻财产约定的物权变动模式,涉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和物权编的衔接和协调统一,如何适用成为研究争议的焦点不仅是学术理论的问题。同一般民事法律行为下的约定相比,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因特殊身份关系而具有独特的立法价值,这也是夫妻间约定成立与否的前提条件,与夫妻间的赠与或者离婚分割协议有着本质的区别。故为了能够更好解决实践中存在纠纷,应明确夫妻财产约定的性质为附随的身份行为,我国的立法模式为独创式的约定财产制。通过大量检索实践中的案例归纳分析我国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困境,夫妻财产约定在实务中存在法律适用混乱、对夫妻财产约定下不动产的物权模式存在分歧,第三人的效力不清晰。而我国的不动产物权模式以债权形式主义为原则,以债权意思主义为补充。分析我国的夫妻财产约定中物权变动模式理论分歧,物权契约说、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说、法律直接规定说,同我国现有国情并不相符。本文认为不能够完全机械的适用债权形式主义原则,而在当事人选择一般共同共有制时,应当选择适用债权意思主义原则,当事人基于法律规定的内容而获得共有权,无需在办理物权登记,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故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以债权形式为主,债权意思主义为例外是更为稳妥的。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