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侵害企业信用信息权的竞争法救济实例.................................85
结语..............................109
第四章企业信用信息权的侵害与救济
第一节侵害企业信用信息权的表现形式
一、侵害企业信用信息权的现实案例
(一)侵害企业信用信息权的名誉权救济实例
1.胜诉案例:德源公司诉南康包装协会、绿盾征信赣州公司名誉权纠纷案②该案判决明确得出了“未经核实将企业列入诚信黑名单并予以公开,构成名誉侵权”的结论。
本案原告德源公司系兴国县内唯一以“德源”命名的、从事纸箱生产销售的企业。2015年9月,因南康包装协会的会员企业报告兴国德源纸箱厂有欠款行为,该协会在赣州市南康包装行业信息公示平台、南康家具网公开发布“兴国德源纸箱厂被列入不守信誉黑名单”的通知信息。2017年10月,南康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网站运维机构绿盾征信赣州公司根据公示平台上发布的“兴国德源纸箱厂被列入不守信誉黑名单”的通知,在共享平台刊登了标题为“兴国德源纸箱厂被列入不守信誉黑名单”的信息。德源公司得知此事后,认为南康包装协会、绿盾征信赣州公司的行为违法且损害其商誉,提起名誉权之诉,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法人名誉权的核心是商业信誉,外在表现为企业的名称、品牌、产品和服务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南康包装协会并没有发布兴国德源纸箱厂属于不守信客户这一信息的职权,却随意发布有损德源公司名誉的信息,当属违法。同时,绿盾征信赣州公司对涉案信息未加任何审核、未采取任何合理措施保证正确性即任意发布,违反《征信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南康包装协会、绿盾征信赣州公司发布的信息足以给德源公司的商誉及企业形象等造成一定损害,德源公司有权诉请保护其合法权益。故一审判决支持德源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求。南康包装协会、绿盾征信赣州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结语
企业信用信息的保护关乎亟需解决的中小企业生存发展问题,也对信息化时代下规范政府公权力对市场干预的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互联网行业迅猛发展,市场力量逐步进入企业征信领域,企业信用信息被错误、延时共享至市场而导致企业受到损害的问题需要企业信用信息保护措施予以有效回应。
明确企业信用信息的概念是进一步展开讨论的前提。企业信用信息的概念可从信息经济学、私法、征信系统三个维度进行界定。其内涵至少包括:具有可以识别主体企业功能的,包括企业所有经营信息、私法数据等企业信用评价指标的,组成征信系统考核指标的信息。我国当下的企业信用信息征集与利用现状不容乐观。目前作为企业信用信息主要来源的征信中心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虽已建成并成功运行,却仍处于尚未成熟的起步阶段:公示的企业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未能得到有效保证,国家与各地方公示系统查询结果存在不一致的情况,数据处理质量和速度也有待提升。为了更好地塑造社会信用体系、优化信用市场环境,我国还运用企业信用信息建立了俗称“黑名单”制度的企业信用负面清单-联合惩戒机制。但“黑名单”制度的运行亦存在制定主体和实施主体不明确、列入条件不统一的问题。
上述问题的产生与企业信用信息的法律属性定位不准关系密切。而目前对企业信用信息的保护模式选择也正因法律属性不明而尚无定论。实际上,无论是基于“利益论”还是“意志论”的权利本质理论,企业信用信息均具备保护的价值和意义。企业信用信息是在信息技术发展下产生的新型民事法律权利客体,更是兼具私法与公法双重维度的无形财产,其上同时并存有既得权利益与期待权利益。正因此,将企业信用信息权定位为包容人格权益与财产权益、一体多面的绝对权权利束更为适宜。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