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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权变动秩序中外观信赖保护探讨

日期:2023年12月02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316
论文价格:20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311271157574421 论文字数:108955 所属栏目:民商法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博士毕业论文 Docotor Thesis
行分配。因而法律中直接将风险概念引入,法律中直接通过风险一词表达不利影响的负面效果发生,如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交易中有多种类型的风险,这些不确定性通过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的风险分配实现结果上的损失负担,因此可以说法律效果的形成本质就是风险的分配。外观存在的场合,为了实现对信赖的保护,法律行为的做出与原权利人的真实意思无关,因此只能通过法律规定对这一风险进行强制分配。

一、法律效果形成的本质是风险分配

对于外观引发的风险,谁来承担该风险带来的损失,在何种情况下承担,多大程度上承担,通过怎样的方法去确定损失,这些问题解决的最终结果就形成了基于外观信赖的法律效果。虽然信赖者获得保护,但是实际也承担了风险,归责者作为对外观风险的主要承担者,是经过与信赖者承担的风险比较后进行的结果分配。因此可以说,基于外观信赖的法律效果其形成的本质就是对外观风险的分配,在外观信赖的动态系统中,风险分配也是通过比较衡量得出的。比较衡量包含两个方面:一是要实现主体间效果归属的利益衡量,而“凡涉及一切法律判断,就有利益衡量问题,”①所以基于外观产生的信赖的法律效果就是通过利益衡量实现的;二是要实现要素之间的动态比较,即通过信赖合理性和归责性的互动,实现法律效果的确定。

民商法论文参考

意大利学者普亚蒂教授认为,任何制度的存在都与立法者所意欲保护的利益相联系,而制度结构本身是中性的,它所保护的利益并非必然始终是同一的。①制度所保护利益不是始终统一的原因,是人们追求的利益在社会经济结构和交易背景的深刻影响下,不断发生变化。任何制度的存在,都不会自始至终具有完全一致性,以始终如一的眼光去审视同一个制度,只能说已经无法面对时代的期许,也会逐渐被时代的步伐所抛弃。支撑制度存在的理论亦是如此。因此,外观信赖保护需要在现代社会背景下,对权利义务责任的分配问题进行新的解释。

现代的外观早已超越了“自然的外观”与“人为的外观”的划分领域,形成了集中信息披露和去中心化信息披露、线上集中信息披露与线下集中信息披露的多元方式并存的格局。此种格局展现的是外观在权利发展过程中的演变规律,也说明了外观类型不是一成不变的。从外观在私权变动秩序中发挥作用的场景来看,主要包括权利表征型外观、意志表达型外观和资格彰显型外观。法律通过对这些外观的信赖保护,能够让我们直观地看到外观在私权变动秩序中发挥的作用:或直接导致私权变动的发生,或作为可能导致私权变动的事实。因此,法律对外观信赖的保护,是外观在私权变动秩序中发挥作用的途径。

外观信赖保护的法律结构在现代私权变动秩序中展现为:外观作为可信赖事实,能够直接引致信赖的发生,但只有发生合理信赖,才具有值得保护的正当性。对外观的发生提供了原因力或有能力控制其发生的一方,因其行为自由导致了风险,从而承担不利后果。可知外观信赖保护的要素构成为:外观的存在、信赖的合理性和外观的归责性。这些要素构成一直未发生改变,发生变化的是要素本身。因此,在研究外观信赖保护时,要将这些要素置于现代经济社会的大背景下进行分析和考量。外观在引致信赖的机制上,不仅是公权力的信用和交易习惯发挥了作用,技术的发展更是提供了支持。技术不仅方便了登记的申请和查询,而且数字技术在创造新型权利的同时也使得新型权利具备了外观。信赖则因为外观类型的多样化、交易所处环境的虚实结合性等因素具有了立体化的观念,那么合理的信赖也要呈现层次化。归责性则要从法律效果的具体分配中析出,归责的主体与归责的判定与归责标准有关,归责标准则既要考虑法律制度的价值因素,又要考虑现代交易的风险制造和风险分担的现实情况。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