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面,为协调人类正在以及未来将要面临的价值冲突,我国应当引入“分类规制”原则,明确界定基础研究与临床试验、基因治疗与基因预防、增强之间的关系,依据不同的原则进行监管与控制。同时,在适当条件下将基因权利引入我国法律体系,充分保障人的基本权利,为人类胚胎基因编辑的法律控制奠定权利基础。并加强监管制度建设与内、外部行政监管的有机互动,防止制度虚设。在胚胎基因编辑中,胚胎的权益尤为重要,因此应当完善胚胎在医疗损害侵权中救济途径,保障胚胎的权利更好地实现。
另一方面,社会在发展,技术手段会突破,医疗目的的人类胚胎基因编辑因其强大的疾病治疗功能在未来极有可能具备应用条件。对于人类胚胎基因编辑的法律规定并非一成不变,而是依据相关科学事实的变化,不断得到审慎考量和务实调整。笔者相信,通过理性分析技术带来的风险以及面临的多项挑战,针对性地完善相关制度,建立系统的法律规范体系,可以引导新型技术在制度框架内更好地造福人类。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