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论文栏目提供最新民商法论文格式、民商法硕士论文范文。详情咨询QQ:1847080343(论文辅导)

我国预重整实践的异化与完善

日期:2021年07月21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692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107111427142810 论文字数:36663 所属栏目:民商法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是没有诉讼的。66除上述优点外,预重整程序还可以减轻异议债权人的“钳制成本”,债务人可以在破产程序申请前请求承兑,然后利用联邦破产法 1141 条“多数决”原则来约束异议债权人。

美国法上,预重整制度相较于庭外重组程序包括税收优势和原始发行折扣上的优势68。最明显的税收优势是适用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第 382 条所规定的破产豁免,第 382 条一般限制公司使用净营运损失,但是如果破产之前的原股东和历史债权人在发生所有权转换后拥有公司股份至少 50%,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第 382条(1)款与(5)款对破产的豁免的规定。其次,在破产程序以外取消债务时,债务将作为债务人的总收入,而在正式的重整程序中,债务人仍可以保有其累计净亏损额结转,不产生取消负债所得的纳税问题。69拥有大量公债的控股公司通常将会采用预重整制度来避免“原始发行折扣”,即债券的发行人发行债券所得金额与债券面值之间的差额。因为根据美国联邦破产法 502 条(b)(2)条的规定,债权的任何未到期都不会得到破产法院的承认,但是如果债券根据被批准的重整计划进行置换而不是庭外交换,则通常会被保护。

..........................


第四章 本土化预重整的二步走建议


第一节 预重整中国式发展饱受争议

一、定性存在误读

目前,预重整实践中存在各种错误观点和做法。预重整这一舶来品概念,欲正确把握概念之内涵与外延,须回归概念本源,探究概念产生的历史背景及社会环境。通过梳理美国法上预重整制度产生与发展,通过案例分析剖析该制度在美国司法环境中的具体运用,比对美国预重整与传统“重整制度”的程序差异。可以清楚地发现,目前,我国多数预重整实践,偏离了债权人与债务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自愿进行的商业庭外重组这一基本定性。没有理解预重整制度设置的目的是要在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之间建立一个以市场化谈判、法治化约束为基础、以债权人对重整计划草案表决效力向重整程序顺向延伸为手段的新型企业挽救模式,而不是要把重整程序的司法效力毫无法律依据的反向当事人的协商程序延伸,干预、扭曲乃至实质上灭活庭外重组的生命力。

二、适用范围过广

诸多地方性规定受理清算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之前是不能适用预重整指引的,如《苏州工业园区指引》第二条明确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申请人申请预重整或者重整的,不适用本工作指引”,《广州指引》第二十第二款亦明确限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申请重整的,不适用预重整程序”。然而,2020 年江苏省高院破产审判典型之“苏州鑫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被认为是清算程序中开展预重整程序成功的典型。还被江苏省高院高度评价为,是债权人关于“在内容一致的情况下的对预重整草案的表决意见被视为对后续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意见”的承诺,大大降低了破产的制度性成本提高了破产程序的效率。目前可检索到,预重整为名的案件适用企业范围广,多数为中小企业,似乎已然成为拯救困境乃至僵尸企业的优选方案。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