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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票据法修改热点问题研究 - 民商法 - 无忧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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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票据法修改热点问题研究

日期:2021年03月11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885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102251017307459 论文字数:22955 所属栏目:民商法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本文是一篇民商法论文,笔者认为票据法是一门技术性很强的学科,受诸多因素影响,本文未对我国现行票据法中的其他问题进行研究,例如票据质押问题、电子票据问题等。在现代科技的推动下,5G 技术、区块链技术不断成熟,票据市场将迎来新一轮的机遇和挑战,期待未来有更多学者关注票据相关法律问题,深入研究,为助力票据市场繁荣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和法律保障。


第 1 章 绪论


1.1 论文研究背景和意义

票据是商品经济的产物,所具备的功能由最初的汇兑向支付、结算、信用等多方面发展。商人在长期经济交往中形成的与票据有关的规则和习惯演变成为票据法的主要内容。在我国票据市场发展势头强劲,国际票据业务不断增加的情势下,票据市场发展初期形成的陈规旧矩已不能满足当今市场的需求,不能解决票据实务中不断出现的新问题。

本文针对我国票据立法现存的三大问题进行研究,其意义如下:

第一,票据无因性原则是票据法的重要原则之一,为维护票据流通、保障交易安全而服务,有利于票据法实现其价值追求。票据无因性原则在域外立法中得到了普遍认可,为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提供了重要依据。相较而言,我国票据立法对此原则的模糊态度则颇受质疑,虽然理论界对该原则多持认可态度,但在观点细化和基础理论方面仍有分歧,而且现行法中存在诸多冲突,理论解读与司法实践产生矛盾,致使人们的交易安全感降低,不利于票据流通。因此,在厘清票据无因性基本理论的前提下,确立合理的票据无因性原则,对于增强法律的适用性,保障交易主体方便、快捷、安全地使用票据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空白票据是随票据市场发展应运而生的产物,具有便捷交易、活跃市场的功能。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已经积极或消极认可空白票据,并允许空白票据进入流通领域,即允许空白票据流转或对空白票据进行保证、承兑、质押等行为。而我国票据立法对空白票据的规定过于简单,十分碍于空白票据的使用。因此,通过比较研究,扩大空白票据的种类和可补记事项的范围、明确空白票据的效力、区分补记不符合约定的后果,对于完善空白票据法律规范,解决现实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票据伪造中,背书伪造最为常见,已成为导致票据纠纷的重要因素。我国现行法关于背书伪造的规定过于概括,操作性不强,实有完善必要。如票据背书伪造的风险应如何承担,善意当事人的权利应如何保护等都需要予以明确。故本文通过分析背书伪造风险承担的各种情况,提出相对公平的风险承担建议,对于平衡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增强票据法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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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第一,关于票据无因性原则。虽同样承认票据无因性原则,但学者们对应坚持绝对无因性原则还是相对无因性原则存在分歧。我国学者中,以李新天等为代表的学者主张绝对无因性原则,提出直接当事人之间也应适用票据无因性原则,当基础关系存在永久性抗辩事由时,直接当事人可以不当得利为由主张抗辩。①不过多数学者主张相对无因性原则。②如赵新华认为,绝对无因性原则忽略了个别正义,无法实现真正的法律正义与衡平。反之,相对无因性原则允许债务人以直接当事人之间欠缺合法基础关系等事由进行抗辩,能有效防止权利滥用,具有更高的适用价值。③

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只承认相对无因性原则,只有德国等少数国家的部分学者主张绝对无因性原则。如德国学者施陶博认为,虽然票据权利是独立的请求权,但仍然受基础关系的影响,如果基础关系不存在或嗣后消失,将直接导致票据的权利义务不存在或不再存在。④但这一理论并未在法律条文中得到体现,仅停留在司法和学术研究层面。

虽然相对无因性原则在国内外得到了更多的认可,但各国立法均未对此原则作正面的规范表达,所有参考文献也从未有过对此原则的正面的完整表述建议。因此,仍有进一步完善研究的必要。

第二,关于空白票据制度。空白票据的效力问题是空白票据制度的主要问题,即空白票据能否进行流通?包括能否背书转让空白票据、能否对空白票据进行保证或承兑等?对此,国内多数学者主张应允许空白票据进入流通领域。⑤如于莹认为,法律既然已承认空白票据的出票行为有效,并规定空白票据于补记完成后发生法律效力,自然可基于相同理由,承认空白票据上其他行为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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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我国票据法修改的必要性及修改原则


2.1 票据法修改的必要性

作为一种重要的流通证券,票据凭借其交易便利、信用度高等优点在经济市场中起到了不容忽视的作用。票据法是调整票据行为、票据关系的规范,是票据实务规则与习惯的法律化。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票据市场日益活跃,票据纠纷趋于复杂多样化,我国票据法律制度的滞后性逐渐凸显。

1995 年,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共七章内容,涵盖了汇票、本票以及支票的有关规定。该部法律于 2004 年经历一次修改后,至今再无变动。1997 年,中国人民银行印发《支付结算办法》,该规章是商业银行开展票据业务的重要依据,从实施之日起沿用至今。2000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出台,其中涉及票据背书、票据保证、失票救济等诸多内容,仅于 2008 年被修改一次。

上述法律法规中的许多内容已不能适应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不能妥善解决司法实践中涌现的新问题。因此,立足票据自身的性质和特点,结合票据立法应有的价值取向,明确我国票据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完善空白票据等法律制度,是实现票据法律与票据实务衔接的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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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票据法修改应坚持的原则

2.2.1 维护票据流通

票据是流通性证券,所谓票据流通是指票据权利人通过背书或单纯交付的方式转让票据权利的过程。流通是票据的基本功能之一,票据流通的本质就是债权转让,基于票据自身的特点,法律特别为其制定了不用于民法意义上的债权转让规则。如票据权利的转让不需要通知相关债务人、转让部分票据权利的背书无效等,这些规则的目的都是为了保障票据的流通快捷顺畅。因此,未来票据法修改也应当以维护票据流通为原则,修改后的规定不能成为票据流通的障碍。

2.2.2 保障交易安全

交易安全是商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内在含义是指通过法律保护交易主体基于意思表示一致达成交易行为的合法性和确定性,以及各方因该行为所取得的新利益,从而实现保障交易效率和交易秩序的目的。现代商事活动中交易风险日益凸显,导致交易主体的安全感降低。因此,建立健全交易安全保障制度,对于维护交易秩序、防范交易风险来说十分必要。

对于票据,维护其流通是《票据法》的首要原则,而交易安全原则是为促进票据流通提供保障。在票据法上,交易安全原则具体体现在票据必要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及持票人享有追索权等方面。以追索权为例,当票据到期被拒兑或拒付时,法律赋予持票人向其前手及出票人追偿票面金额及有关损失、费用的权利,以此保障其票据权利得以实现。因此,为了有效降低票据权利实现过程中的风险,确保票据行为的有效性,增强法律后果的预见性,在未来票据法修改中应当注重保障交易安全。

.............................


第 3 章 我国票据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8

3.1 票据无因性原则的立法瑕疵.............................8

3.1.1 未明确票据无因性原则 .............................8

3.1.2 现行法与无因性原则的冲突 ..........................9

第 4 章 对域外票据相关立法的比较考察 .............................18

4.1 关于票据无因性原则的比较考察................................18

4.1.1 日内瓦法系的相关规定 ......................18

4.1.2 英美法系的相关规定 ..............................19

第 5 章 对完善我国票据立法的建议 .................................25

5.1 正面确立票据相对无因性原则..................................25

5.1.1 以票据无因性为原则 ........................25

5.1.2 以票据有因性为例外 ....................27


第 5 章 对完善我国票据立法的建议


5.1 正面确立票据相对无因性原则

票据无因性是现代票据立法的价值取向,已被绝大多数国家所接受。通过域外立法的比较考察可知,大多数国家并未从正面确立票据无因性原则,仅是通过其配套规则来体现,在具体内容上与我国票据立法并无本质差异,缺乏可借鉴性。

本文尝试拟定正面确立相对无因性原则的条文,并对相关规则提出修改建议,具体分述如下:

5.1.1 以票据无因性为原则

我国应在立法中确立票据相对无因性原则,实现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的分离,即删减、修改相关法律法规中对票据无因性原则持否定、模糊态度的内容,改变理论上和立法上自相矛盾、模棱两可的现状。

(1)关于《票据法》第 10 条的建议

如前所述,虽然不能仅从条文表述断言第 10 条绝对违背票据无因性原则,但该条款的模糊表述对理解和适用《票据法》所造成的影响是客观存在的,确有修改必要。

对如何修改该条款,理论界存有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直接删除第 10条第 1 款的内容,这是回避型处理方式,删除该条款并不能表明我国立法对票据无因性原则的态度,不能解决根本问题。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删除第 1 款中令人质疑的有关票据基础关系的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