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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票据法修改热点问题研究

日期:2021年03月11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885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102251017307459 论文字数:22955 所属栏目:民商法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将该条款修改为“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但诚实信用原则本就是民法所规定的一项重要基本原则,作为民法的特别法,票据法固然应遵循此原则,此修改建议只是重复强调了诚实信用原则,同样没有解决票据无因性原则的问题。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当在第 10 条中增加第 3 款内容:“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只可作为直接票据当事人之间的抗辩事由,而不影响他们与其他票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①此修改建议将票据无因性例外的使用仅限于直接当事人之间,显然过窄,不符合实际。例如,承兑人以持票人的票据是偷盗所得为由进行抗辩,该抗辩属于票据无因性的例外情况,但并非直接票据当事人以基础关系为由而进行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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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章 结束语

票据原理与票据制度具有较强的国际性,为满足国际贸易需求,我国必须要建立一套既有中国特色又与国际接轨的票据法律制度。本文所研究的三大问题,是票据法律制度中极为重要的基础性原则和制度。

首先,为实现票据的固有价值、维护票据的流通功能,我国票据立法的首要任务就是确立票据相对无因性原则,将其根植在《票据法》总则中,奠定票据相关制度的统一基调,并据此梳理、调整现行法律、规章以及司法解释与该原则的冲突之处。

其次,就空白票据制度而言,我们既要承认它对促进票据流通具有重要意义,又要警惕它对交易安全产生的不良影响,故应从立法层面上对交易效率和交易安全进行平衡。为保障空白票据实现便捷交易、活跃市场的功能,应拓宽空白票据适用范围、明确空白票据效力;为保障交易主体的交易安全,应对补记权的行使加以规范,对补记不符合约定的后果加以区分。

最后,为确保背书制度发挥促进票据流通的功能,谨防背书伪造诱发票据纠纷,立法者必须均衡利弊,建立相对公平合理的风险承担规则,这对于平衡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重要意义。现行法下背书伪造风险承担的规定混乱,建议借鉴日内瓦法系有益立法经验,优化善意持票人的保护制度,正视被伪造人在背书伪造中的可归责情形,明确付款人的形式审查义务。

票据法是一门技术性很强的学科,受诸多因素影响,本文未对我国现行票据法中的其他问题进行研究,例如票据质押问题、电子票据问题等。在现代科技的推动下,5G 技术、区块链技术不断成熟,票据市场将迎来新一轮的机遇和挑战,期待未来有更多学者关注票据相关法律问题,深入研究,为助力票据市场繁荣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和法律保障。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