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监护人可处分的未成年人财产范围。按照财产的不同来源,未成年人财产可分为因继承、赠与或者其他方式无偿取得的财产和因劳动、营业等其他有偿方式取得的财产。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无偿及有偿取得的所有财产均享有处分权。
第二,为未成年人利益的判断标准。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财产行为是否为未成年人利益的判断,应当以“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原则”为前提。即当处分未成年人的财产时,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智力状况,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如未征求其意愿的,该处分行为应当被判断为非为未成年人利益。当处分行为符合尊重未成年人真实意愿原则的前提时,应进一步结合有偿无偿标准对处分行为是否符合未成年人利益进行判断。如果处分行为属于无偿行为,例如赠与、免除债权、无偿放弃质权、为他人债务设定抵押、借用和保证等,则判定为非为未成年人利益;如处分行为属于有偿性行为,例如买卖、为未成年人债务设定抵押等,则判定为未成年人利益。
第三,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财产行为的代理性质。基于法定代理人身份,监护人可以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包含代理处分未成年人的财产。《民法总则》第 35 条第 1 款为限定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财产代理处分权限的一般条款,其目的是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利益。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