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民商法论文,关于消费欺诈的认定,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被颁布之日起就已经出现分歧的意见,特别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被推出之后,关于欺诈的认定争论愈演愈烈。欺诈要件的构成,法官的解释也不尽相同。对此笔者认为,消法作为经济法,其根本目的在于维护消费市场的良好秩序,既需要对经营者的非法行为进行合理规制,也要避免消费者请求权的滥用,即在不违背市场规律的前提下,使任何一方都不能通过恶意损害交易秩序获益,同时建立公正可持续的交易关系,而法律的目的就是维护市场的平衡,减少诉讼成本的压力,促使经济利益最大化。因此,认定的标准要多方面地考量,通过法律的指导作用从而维护交易市场的诚信价值。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欺诈认定的差异化现状
(一)我国法律对消费欺诈行为的规制
现今在市场经济的大力发展下,群众的法制观念也是越来越深厚,消费者自身的合法权益保护在社会上也渐渐引起了广泛的关注,群众对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国家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也在逐渐完善,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对消费欺诈行为的打击制度。为了切实做好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依法对消费市场上普遍存在的消费欺诈等对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危害的不法行为进行打击,让社会长治久安,全国人大常委会在 1993年 10 月 31 日通过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通过之后,又分别在 2009 年及2013 年对其进行修订。国家制定并颁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表明着消费者的权利从此在立法上得到了相应的保护,这也对以前消费者保护法律法规不健全的状态进行了根本性的改变,这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和经营者行为的规范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促进都有着很深远的意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我国首部消费者纠纷维权法律是消费者在纠纷中维权的有力武器,另外,消费者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帮助下进行维权,可以进一步强化消费者的法治意识以及自我保护意识,同时对消费者和商家都有一定的警醒作用。
在 1993 年所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第 49 条明确规定了欺诈行为的赔偿问题,对于存在欺诈行为的经营者实施加倍赔偿的惩罚,欺诈者需根据被欺诈者的要求进行双倍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第 55 条规定,在同样的情况下,存在欺诈行为的经营者需以退一赔三的代价对被欺诈者进行赔偿。增加赔偿的金额少于五百元的,按五百元来赔付。对于经营者明确了解商品的实际情况,了解商品存在的不足,但依然为消费者提供存在问题的服务,致使其生命或者健康受到严重损害,受害人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第 49 条请求经营者进行赔偿,所请求的赔偿金额是消费者损失的两倍以内。此法的确立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并且对于保护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具有一定的倾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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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司法实践中认定成立欺诈的现状
关于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认定欺诈的现状,不同学者的理解有不同的差别,但是大体认为欺诈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点:第一点是行为人要存在主观故意,故意诱使相对人陷入错误认识;第二点是其欺诈行为是客观实施的,比如客观实施了捏造事实或者陈述虚假信息等行为;第三点是相对人因为行为人的欺诈而陷入了错误认识;第四点是相对人在陷入错误认识之后又作出了意思表示。
针对前面提到的四要件,以下作出比较详细的说明:(1)主观故意要件,这里的主观故意指的是行为人已经知道了告知相对人的信息是虚假信息,而且这些虚假信息会致使其陷入错误,但是行为人还是将这一信息告知相对人,或者任由这些信息让相对人获得,行为人的这种心理态度就是主观故意。这里的故意可以分成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方面是故意导致相对人陷入错误认识,另一方面是故意导致相对人陷入错误并作出意思表示。(2)行为人客观上实施欺诈行为。这里具体表现为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或者陈述出来的事实是虚假的,这一行为也可以分成两种情况来认定,分别是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对于消极行为的认定,民法学界认为,在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等情况下,行为人有告知义务但其却保持沉默的消极行为,构成了不作为的欺诈行为②。(3)相对人受到行为人的影响而陷入到错误认识,其所陷入的错误认识包括对商品信息的错误认识或者对交易合同上的事实作出了错误认识。在民事欺诈里面,相对人因为受到欺诈而陷入错误认识是构成欺诈行为的必要条件。如果行为有导致相对人陷入错误认识的故意,但是由于其他原因的存在导致相对人并没有陷入错误的情况,并不构成民事欺诈。(4)相对人由于发生了意识错误而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几个要件之间存在比较密切的关系,在进行相关认定的过程中,不能将其分割开来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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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营者主观状态的认定
(一)经营者主观故意的认定
1. 民法上欺诈的主观故意的认定
民事欺诈行为是指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过程中,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做出错误的表示的行为。在民法中认为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欺诈的构成要件,如果主观上是过失,则不构成民事欺诈。所谓欺诈的故意,指的是行为人了解事实,明知自己告知对方的情况是虚假的,且会导致他人陷入错误认识,但还是希望或者任由事情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当欺诈行为处于进行状态时,就会成为民事欺诈的客观构成要件,若其行为不处于进行时,那么也就不存在误导相对人进行错误决策的情况,那么实际上也就没有发生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以不能认定欺诈。民事欺诈行为的认定要根据其主客观两个方面的存在性来进行,主观上有致使他人受欺诈的故意,行为人应当是抱有内心的直接故意或者间接故意,客观上欺诈行为实际存在,即用虚假的、实际不存在的事实或掩盖事实真相的方法,致使对方当事人陷入错误,信以为真,而自愿与其为某种民事行为。
传统民法对欺诈进行概念的相关阐述,认为表意人的意思表示是以自由为前提的,并不会被外来因素所干涉,但是欺诈使得表意人的意思表示受到限制,是造成意思不自由表示的重要因素之一。所以,“欺诈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捏造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使表意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因此错误作出不合真意的意思表示的行为。”①这也是传统民法中意思表示的其中一种瑕疵,是对民法中所强调的意思自治原则的冲击,使得法律效果受影响。在意思自治原则下,所有人所进行的意思表达都应该是在其内心自由形成的,然而,受到欺诈之后,其失去了判断的根据,进而作出的意思表示往往与自己的意愿相违背。所以,在民事行为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对于该行为的生效与否有着至关重要的决定作用。在民事行为中,如果行为人并没有存在主观上的故意,那么就不需要对其行为所导致的后果进行负责。对于欺诈行为构成要件的探讨,民法学者大都支持民事欺诈的四要件说,认为四要件说与民法规范、司法解释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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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营者主观过失是否构成欺诈
主观故意要件在消费交易中是否成为构成欺诈行为的必需要件,主观过失能否构成欺诈,在目前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引用司法解释及学理解释,认为必须要有主观故意要件,才能构成欺诈行为,不含主观故意的行为,不能被认定为非法行为,自然地就不能认为该行为构成欺诈。第二种观点也支持故意要件的必要性,但是同时提出在进行故意要件认定时,应当基于过错推定的原则①。与前面两种观点完全不同的观点认为主观故意要件并不是必须的,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对相对人构成损害,就应该对其行为后果负责,就应该加以赔偿。在消费交易中,不管经营者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具有主观上的故意,只要实施了欺诈行为,就应该负担赔偿责任。对于非法行为的实施,无论其在主观上属于过失还是故意,其造成的客观损失是一样的,对于该行为的认定,如果还是受民法相应概念的束缚,那么会架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对欺诈行为的作用效力会降低。因此,“主观存在恶意”包括故意、被告具有恶意或者卑鄙的动机、无视和漠视他人的权利、重大过失等,即“针对那些恶意的、在道德上具有可非难性的行为。”②经营者存在重大过失时,其不法行为同样具有高度的可苛责性,也属于法律上应加以惩罚或制裁的行为。③现任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会长何山教授认为:可能经营者真的没有具体了解商品的信息,但是不能因此推卸责任。经营者本就有义务全面了解自己所经营的产品包括质量及标签的情况,在没有把握好产品质量的情况下就将其出售给消费者,就会构成消费欺诈。所以,经营者的过失行为也构成消费欺诈。
国外不少学者也关于消费欺诈的认定做了研究,并认为应该采取不同的标准来认定消费欺诈行为。美国有学者表示,认定消费欺诈行为的构成要件时,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要件不是必要的,可以不需要。在消费交易的过程中,只要经营者在推销商品时采取了不正当行为,而且其行为足以误导消费者,则认为其行为构成欺诈,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另外,有澳大利亚的学者认为,在认定行为人的消费欺诈构成要件时,只需要判定其行为是否导致消费者被误导或者受欺骗,对于经营者的内在意思,属于无关紧要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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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营者客观行为的认定............................20
(一)经营者欺诈行为中虚构及隐瞒事实..............................20
(二)经营者客观行为对于消费者影响的认定.....................26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欺诈的法律效果.........................32
(一)单方欺诈行为是否承担赔偿.............................32
(二)惩罚性赔偿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