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司法实践遵循未成年人参与原则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明确规定“尊重儿童意见原则”,即任何事情涉及儿童,均应听取儿童的意见。未成年人参与权作为一项未成年人基本人权,是未成年人的实体权利,也是未成年人其他权益保护的基础。同时,未成年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程序参与权。也就意味着在家事诉讼中,如果涉及到未成年人的切身利益,法院应当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之所以在家事诉讼中应当遵循未成年人参与原则,是因为家事诉讼具有特殊性,其不仅涉及当事人的利益,更与未成年人的利益息息相关。在我国立法中将未成年人参与原则予以明确,赋予家事诉讼中未成年人程序参与权,并且设置未成年人程序参与权保障制度,这对于保护未成年人程序性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心智成熟情况以及理解能力、判断能力,构建多元化的未成年人程序参与机制,帮助未成年人在家事诉讼中表达意见,实现程序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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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我国对于家事诉讼制度重视时间较晚。自 2016 年 6 月 1 日起我国选取一百多家法院开始开展家事审判改革试点工作。各地区试点法院积极探索家事诉讼新机制,成立专门的家事审判庭或者独立的家事法院,引入心理学咨询师、家事调查员、社会观护员等。2018 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总结家事诉讼改革经验,提出家事调查制度、家事调解制度和心理疏导机制,并且对家事诉讼审理规程和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意见。随着我国家事诉讼改革的不断深入,家事诉讼特殊地位受到重视,家事诉讼中未成年人程序性利益保护引起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注意。虽然关于家事审判改革的试点工作意见对家事诉讼起到一定的指引作用,但是目前我国仍未建立独立的家事诉讼制度,在家事诉讼制度构建上还有很长一段道路要走。
根据我国现阶段的家事审判改革试点工作成果,本文总结相关实践和研究经验,对于家事诉讼中未成年人程序性利益的保护,我国应当在立法层面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和未成年人参与诉讼原则予以明确。建立我国独立的家事诉讼特别程序,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家事诉讼采取不同于一般民事诉讼的处理程序,与家事诉讼的特点相适应;增设未成年利益代表人制度,在法律层面赋予未成年人诉讼主体地位,从根本上保障未成年人的程序参与权。完善我国家事诉讼未成年人程序性利益多元保护机制:完善心理疏导机制,成立心理疏导室、儿童观察室,确保未成年人在家事诉讼中免于遭受情感伤害,保障未成年人参与到家事诉讼程序中,辅助司法机关了解未成年人的真实意愿;完善社会观护机制,多部门联动,引入社会力量,给予家事诉讼中未成年人全面的保护,不止是在诉讼过程中给予保护,更注重诉讼程序结束后对于未成年人利益保护的执行和落实,确保未成年人在今后的成长不受影响,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