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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违法性要件最早是由德国学者耶林提出的,经过了一系列的发展以及众多法学研究者的认可之后,被德国民法典采纳,成为德国民法典中重要的一条。虽然法国对违法性要件独立持不同的观点,但是还有许多国家采用德国的观点,
将违法性与过错区分开来,认定其是判断侵权归责的单独要件。从提出违法性到被大多数国家认可,经历了漫长的演变过程,但是从总体说来这是对侵权法的发展及完善,是立法走向更加成熟的表现。
将违法性独立作为侵权责任判断的构成要件,其与过错在功能和内涵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差异。52在一些特殊侵权的案件中,违法性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司法实践中,违法性也对行为自由和权利救济中寻求平衡点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违法性能够很好地满足当下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现状,也满足了权利救济不断扩大的现状。可见违法性独立是对侵权责任法的完善和补充,它的意义不仅在于方便了对侵权责任的判断更在于违法性的运用在实践中可以有效的避免冤假错案,其在立法价值上的意义便在于此。
违法性是判定侵权责任的重要标准,所以在法律上一定要规定好违法性在特殊的侵权案件中的适用,因为毕竟不是所有的侵权行为都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所以在特殊的侵权视角之下,我们要对违法性作实质的区分,不能一概而论。53就目前根据我国的国情来看,将违法性单独作为侵权归责的构成要件符合历史的发展趋势。在本文中,为了论述侵权归责中过错与违法的关系,笔者从过错归责的立场、路径与结构入手,并且就过错原则在侵权归责中的困惑提出来,以此引入违法性要件,并对违法性要件作为侵权归责要件进行了估量,最后是将违法性要件与过错要件进行了整合。论述了过错与违法性这两个构成要件在侵权归责中的重要作用。在笔者看来,随着当今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进步,违法性要件总有一天会在我国的立法中真正的独立,我相信那个时候我国的侵权法一定会比现在更加完备。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