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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区分所有建筑物区域地下停车位的利用 ............................... 28
(一)专有部分型地下停车位的利用方式 ................................. 28
(二)共有部分型地下停车位的利用方式 .............................. 29
(三)结建人防工程型地下停车位的利用方式 ............................ 30
三、区分所有建筑物区域地下停车位的利用
(一)专有部分型地下停车位的利用方式
基于上文对专有部分型地下停车位分类和权属界定的分析,可知开发商通过最初的建设行为取得该类地下停车位的所有权,这是物权原始取得的一种方式。所有权是物的经济价值的载体,脱离了所有权,其交换价值就缺乏基础。①从经济功能的角度来看,当人民为了达到一定经济目的时,常常可以选择建立(进入)债权关系或物权关系,各有不同的利益、成本和风险,由人民依不同情况自己作出决定。最典型的就是继续性的债权关系和用益物权关系,所有的用益物权关系都可以用租赁或类似关系来替代。②基于对物的经济价值的保护,我国《物权法》第 39 条规定了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的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开发商作为所有权人,对该类地下停车位权利的行使,既可以直接行使,又可以授权他人行使,不同的行使方式法律应该给予相应的保护。直接行使是指开发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直接对该类地下停车位行使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的权利。开发商行使其所有权时,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帮助行为,便可实现对该类地下停车位的自主支配。一般情况下,开发商直接行使所有权的方式主要有自用、买卖、租赁、赠与。授权他人行使,是指开发商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授权他人依法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该类地下停车位,从而使所有权的权能与所有权分离。这样既可以最大限度发挥该类地下停车位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又可以从根本上实现所有权人的意志和利益。基于此,我国《物权法》第 40 条规定了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基于专有部分型地下停车位在区分所有建筑物区域中,所以所有权人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需要说明的是,无论是开发商直接行使还是授权他人行使该类地下停车位的权利,为维护业主的权益,均应当受到一定的法律限制,即“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这是因为,该类地下停车位的建设是小区整体环境内容的组成部分,为服务业主居住便利而建造,其使用和转让应当服从于全体业主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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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法律是维持社会稳定发展的根本,必将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地下停车位不是纯粹的商品,还具有一定的公共属性,地下停车位权属争议不仅涉及到商业利益,还需要考虑公共利益,甚至国家利益。从立法上对地下停车位的类型进行划分,并根据不同的类型确定权属及利用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对地下停车位的类型进行合理划分,地下停车位的归属及利用在实践中也产生了诸多的争议,这不仅给审判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也与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不符。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在我国《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中,明确规定地下停车位的三种类型,并根据不同的类型确定地下停车位的权属及利用,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是一件刻不容缓的工作。明确的可操作性的法律规范,是法律发挥示范指引作用的前提条件,也是审判实践的必然要求。良好完备的法律规定,可以使审判工作更加有章可循,更好的维护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实现习近平总书记的要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