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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民商法制度研究

日期:2018年02月09日 编辑:ad201708310846561631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1134
论文价格: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1710072156186484 论文字数:38715 所属栏目:民商法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课程论文 Master Assignment
第 1 章  绪  论 

1.1  研究背景 
在中国的当下,有限责任公司的数量占我国公司总类的大部分比重,股份有限公司也在我国的公司种类中占据一席之地。这其中有限责任公司是人合兼资合的类型,股东们关系紧密,在相互信任的前提下共同出资设立,因此当与股份有限公司作对比的时候,人合性,即由股东的个人信用堆砌起来的特征更为明显。股东间的相互信任和通力合作为公司运营打下坚实基础,股东们的共同意志体现的淋漓尽致,这也是有限责任公司自治性的体现。在公司发展的进程中,经营理念的分歧会制约公司的发展,个别股东无视公司章程等而对公司的发展造成冲击,致使公司陷入僵局。因此为打破这一僵局,使公司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是否可以通过解除个别股东的资格来化解这一局面,这个议题有待商榷。公司法有关于股权回购的规定,还可以采取股权转让和股东请求司法强制解散来打破公司僵局。在现实层面来讲,股东在公司僵局的情况下与公司达成股权转让或股权回购的可能性是微乎其微的,他们倾向于向法院申请司法强制解散公司。公司一旦解散,必然导致公司内部各方利益受损,得不偿失。对此,我们应选择参考国外的股东除名制度,来应对我国出现的此类相同情形。 我国公司法没有对股东除名制度进行明确立法。但不可否认,股东除名制度是解决有限责任公司内部矛盾的一项重要制度,该制度对于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十分必要。《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有这样的规定,当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因其个人原因未履行出资义务,或在公司存续期间抽逃全部出资,事后并没有采取积极的作为进行弥补,造成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的方式对该股东进行除名。对于股东会决议解除个别股东资格的具体程序和除名事由,我国并没有以立法的形式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进行规定。学者们对于股东除名制度的理论研究莫衷一是。如何更加有效的发挥股东除名制度的功效,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股东除名制度的应用有哪些注意事项,如何在程序上和实体上这两方面对我国股东除名制度提出切实合理的建议。笔者借由此文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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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研究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
股东除名制度目前在我国只能用相对空白来形容,因为我国并没有在公司法中以明确的法律条文的形式对此进行规定,这与国外相比有一定的立法滞后性。国外一些发达国家因为经济的飞速发展,公司运营出现了层出不穷的问题,其中股东除名作为一个代表最先引起当地学者和司法实务界的重视。因此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个别股东的行为所导致的影响公司存续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以立法的形式设立了股东除名制度,并以此来指导实践中遇到的难题。目前我国在立法层面还没有相关的规定。 理论意义:对于股东除名制度在理论层面上的充实,可以对我国现在关于股东除名的相关问题提供理论依据,能够丰富和完善我国现行公司法对于股东除名制度理论上的空白,理论的最大功能在于应用到实践当中,并指导实践。对现实中出现的公司问题,诸如个别失信股东因个人消极不作为,从而造成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受损等情形进行理论指导,并作为司法实践的依托。与此同时,我国股东除名制度理论的发展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一个重要代表,对于世界各国的股东除名制度也是一个补充和借鉴。 现实意义:股东除名制度可以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共同利益,并预防其利益受到侵害。该制度在解决公司内部矛盾和处理公司僵局时,有着不可比拟的先进性。而我国现行公司法并没有对股东除名制度明确的作出相关规定,这种制度的缺失已落后于后公司法的发展现状,因此为了应对因立法缺失而导致的公司内部矛盾和公司僵局,引入股东除名制度是有必要的。建立于我国基本国情相符合的股东除名制度,成为发展和完善我国公司法的一项重要任务。我国现行公司法的规定具有局限性,仅在司法解释中明确了对有违法行为的股东的除名权。而在现行的公司法中也有一些弊病,即存在过多的强制性规定,为此只有精简过多的强制性规定,才有利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除名制度在公司章程中系统合法的建立起来并发挥作用,促使公司在日常的运营中健康有序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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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的一般理论

2.1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概念界定
股东除名指股东基本特定的事由,被公司强制驱逐出公司,使其丧失原有股东地位。对于股东除名制度的概念,学术界众说纷纭,并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观点或标准。对于该制度学者们莫衷一是。吴德成认为“股东除名制是指由被除名股东以外的公司其他股东整体基于法定事由作出的,将某一股东开除出公司的强制性决定。”①这是以除名整体制度的角度阐述的。刘炳荣认为,股东除名是指公司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将不履行股东出资义务的股东移除公司,使其不再享有公司所给予的股东资格的法律制度。②杨君仁教授认为公司除名权是“为确保公司存续价值及其他股东经营公司的权益,使股东被迫地脱离公司”,“乃是股东集体性的防卫权”。③刘德学认为股东除名权是由公司法所规定的,由公司享有的,解除公司和特定股东之间法律关系的一种权能。”④虽然学者们对于股东除名的概念众说纷纭,但通过抽丝剥茧可以看出:股东除名,是股东作为主体,基于特定的事由而被除名。此外,股东被除名非出于自己意愿,而是被公司以股东会决议的方式强制除名,在除名过程中,被除名股东的地位比较被动。最后,被除名股东被驱逐出公司,不再享有其在公司原有的股东资格,但其在公司成立后的股权以及一些财产性收益还继续存在,并不因除名而当然丧失。经过分析,笔者将股东除名制度表述为: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除名制度是指当个别股东的不当行为严重损害公司整体利益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时,并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和章程的约定,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的方式将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解除,使其丧失股东资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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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的理论基础 
在法律关系中,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二者相辅相成。这句法谚同样适用于公司的股东之间,他们在享有公司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一定的义务。股东忠实勤勉义务也是如此。作为公司成员的股东应忠于公司和公司其他成员,这对于规范股东的行为很有必要,股东作为公司的成员,需要遵守公司法法律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在公司经营存续期间,股东应恪尽职守,不得作出有违公司整体利益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不当行为。在国外一些发达国家,大都秉持这样的观点,即在忠实勤勉义务制度的框架下,不会为了中饱私囊而以权谋私利,也不会以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这就是对忠实勤勉义务最得当的体现。在欧洲一些发达国家,股东忠实义务同样发挥着余热,在日常司法实践之中,股东忠实勤勉义务更倾向于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不断进步,逐渐成熟并演进到当下的这一理论。当公司的股东违背了忠实勤勉义务,对公司经营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同时并严重损害了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此时公司的股东会基于这一事由,即可决议将该股东除名。因此股东忠实勤勉义务是股东除名制度的理论基础是合情合理的。不同的公司对股东的忠实勤勉义务有着不一样的要求, 既要遵守公司法法律的相关规定,也要履行公司制定的章程,同时不能忽视股东的事前协议。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曾指出,“股东的忠实勤勉义务不在于公司是什么形式,而在于有限责任公司一直强调的人合性”。①比起合伙企业股东之间的意气相投,有限责任公司更在乎股东的忠心不二,即股东忠实于公司,股东之间也互相忠实。以此达成一个互相信任通力合作的良性循环。公司股东在行使权利的同时,也要不遗余力的遵守义务,不能作出有损公司整体利益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不滥用股东权利,致使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以公司的整体利益为重,并尽最大的努力去维护公司与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股东要忠于公司,不做有损公司整体利益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承担起维护公司发展和获得良好收益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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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国内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的现状 .......... 10 
3.1 国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的现状 .... 10 
3.2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的立法概况 ........ 11 
3.3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存在的不足 ........ 12 
第 4 章  我国适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的法律后果 .... 14 
4.1 解除失信股东的股东资格 ........ 14 
4.2 对除名股东股份的后续处理 ...... 14 
4.3 被除名股东的自我救济 .......... 15 
第 5 章  完善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的建议 ........ 17 
5.1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应遵循的路径 ...... 17 
5.2 完善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程序方面的建议 ........ 19 
5.3 完善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实体方面的建议 ........ 21 

第 5 章   完善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的建议

5.1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应遵循的路径
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明显的人合性特征,代表股东合意的公司章程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地位显著。随着时代的发展,公司章程这种任意性的规范的分量也越来越重,与此同时,这要求我国公司法的相关法律法规也要顺应时代要求,为公司章程这种任意性规范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明确的公司法法律法规为公司章程这种任意性规范提供了模式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