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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类别股民商制度建立之构思

日期:2018年02月11日 编辑:ad201708310846561631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1476
论文价格:免费 论文编号:lw201709251907474674 论文字数:38715 所属栏目:民商法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第1章  导   言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2005 年,全世界最大的中文搜索引擎——百度,正式登陆美国纳斯达克证券交易市场,上市第一天股价涨幅高达 354%,刷新了中国概念股在美国证券交易市场的涨幅记录,并且上市仅仅十天,百度的市值增长了将近五倍,由 8.27 亿元飙涨至近 40 亿美元,势头之猛令世界惊叹①。从百度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中可以发现,百度公司为了降低上市后可能面临的被恶意收购和控制权旁落的风险,预先安排了股权 “Dual  Class Structure”计划(牛卡计划),换言之,即“提供双重级别的普通股”。具体来讲,百度公司把在美国证券交易市场新发行的股票定义为 A 类股票,此类股票每股只含有一份表决权,将创始人股票定义为 B 类股票,赋予较 A 类股票十倍的投票权。同时,百度公司还计划,当出现创始人将 B 类股票转让的情况或出现其他企业试图收购百度公司创始人持有的原始股的风险时,B 类股票经设计可以按章程规定马上转换为 A 类股票。据悉,百度公司赴美上市前作为百度公司创始人及 CEO 的李彦宏持股 25.8%,另外一位创始人徐勇则持股 8.2%,此外 4 位高管持股合计 3.7%,普通职工持股合计 5.5%。经计算,两位创始人合计共持 B 类股 34%,每股较 A 类股有 10 倍的投票权②。原始股东通过此类股权设置方法掌握了极大的投票权,其中包括选举董事权,表决公司合并、分立、增资等重要事宜的控制权。这种股权设置方法造成的“集权控制”效应对那些把百度公司作为潜在合并对象或收购对象,或者试图转变百度公司控制权的其他企业是一种防御,最终在这类股权设置的助力下,百度公司不仅免于很多上市公司面临的控制权旁落问题,并且还能始终保持着其自创立以来独有的经营理念,市值一路冲高给投资者带来巨大回报,在全球资本市场存在着难以动摇的竞争力和影响力。 随后中国陆续有多家知名公司在美上市,尤其 2014 年,是我国优质企业赴美上市寻募融资的峰年,比如京东、聚美优品、陌陌、阿里巴巴等。其中聚美优品、京东、陌陌均采取和百度公司类似的股权架构,比如陈欧每股有 10 倍投票权,投票权比例为75.8%,刘强东设置每股有 20 倍的投票权,投票权比例是 83.7%,两位创始人几乎一揽话语权。值得一提的是,阿里巴巴公司创造性的架构了“中国合伙人制”股权模式,该模式堪称双层股权架构的升级版。2014 年 9 月 19 日,阿里巴巴公司宣布在在美国纳斯达克证券交易市场上市,市值仅次于 Google 公司位列全球互联网公司第二位。阿里巴巴的“中国合伙人制”股权架构实质上是允许将董事提名权从股权中剥离,合伙人占有控制董事的提名权的优势地位,如果合伙人对董事的提名未能得到股东会同意,则合伙人可以继续提名直到股东会采纳该提名。此举实则保留了合伙人对公司经营的控制权,以此保证创始人对公司的发展战略不偏离创始人的初衷得以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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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文献综述 
在我国,关于我国建立类别股制度的专著较少,刘俊海在其著作中较详细论述了优先股、劣后股、可偿还股、可转换股等多种类别股,并对各类别股的含义、权利内容、发行条件等进行了描述,并提出了自己对类别股设置的构思③;吕俊山的《股权争议的处置与防范——股东法律羊皮书》中对股权配置方案的设计以及风险进行了分析,较详细介绍了实践中已被部分公司尤其是新型创业公司采用的双层股权结构与股东合伙人制度④。 专注于类别股制度的论文较多,有对国外类别股制度的介绍性文章。张舫的文章介绍了美国“一股一权”原则曾作为公司上市标准的争议,通过实证研究对“一股一权”原则的合理性提出质疑,并主张在存在完善的公司治理制度和健全的投资者保护制度的背景下,如果授权公司按实际需求引入多样的类别股权,并以此进行股权架构的设计,有可能保障公司的长远发展⑤;蒋雪雁主要研究了类别股制度在英国的历史发展和实践现状,作者通过几个典型判例对英国类别股制度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了解答,比如英国定义类别股和划分类别股类型的参考标准、对类别股份和类别权利进行区分的标准、英国判例和立法对类别股权利变更的规范和限制等问题①;平立群在其博士论文中对日本类别股的起源和发展过程进行了追溯考察,对类别股的概念、界定及类别股制度的功能价值,尤其是对公司治理的实际影响进行了详细评述②。布井千博、朱大明的文章介绍了日本 2005 年公司法明文列举了 9 类类别股,该类别股的划分基础是股份不同的权利内容和转让性,并且在法律中明文授权股份公司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仅限对这 9 类列明的类别股中的数种进行组合发行③;任尔昕在文章中对公司制度发达国家的类别股制度的立法情况进行了详细介绍,并认为这对我国引入类别股制度有很大的参考意义,我国现行公司制度实践中,面临着股份类别略显单一,无法满足公司经营管理的多样化需求的问题,文中主张构建符合我国市场背景及公司实践情况的特有的类别股制度才是我国公司治理走向灵活和完善的保证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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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类别股制度概述

2.1  类别股的界定 
我国学术界关于类别股的界定分为狭义和广义之说,朱慈蕴、沈朝晖先生持狭义解释,主张普通股具备完整的股权权能,但是类别股相较于普通股对部分权能进行了扩张或者限缩①。韩灵丽、任尔昕先生则主张类别股的广义之说,认为具有不同权利内容的股份视为不同类别,普通股是类别股的一部分②。 具有丰富类别股制度立法实践经验的国家多数采用了类别股的广义定义,未将普通股排除在类别股之外。美国《特拉华州公司法》用“classes or series of shares”表述股份,中文译作“股份的类别或系列”, 主张股份存在类别和系列的划分,股份的系列是类别股的下位概念,系列内容不同可能造成股份类别划分的不同③;英国《公司法》第 629 条对类别股进行了定义,该定义认可权利内容相同的股份可划分为一种类别股,表明了依据权利内容定义类别股的本质④;日本《公司法》则先对类别股定义进行了描述,认为类别股是公司根据具体事项发行的内容不同的股份,之后列举了具体类别股的种类⑤。 笔者在本文中采用类别股的狭义定义,结合我国学术观点以及商事发达国家立法情况,笔者认为,普通股是指完整具有公司法上默认的股权各项权能的一类股份,其财产权和控制权不能分离且严格遵循股份平等原则,类别股是对普通股的权利进行扩张或限缩,或者是增加新权利形成附带某新权利的股份,普通股作为界定类别股的参照,不视作类别股的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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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类别股的类型 
如前文所述,划分类别股的核心在于股份上的所有权利是否相同,然而权利是否相同又有多个判断维度,比如某类权利的有无、权利的内容、权利范围大小、权利优先顺序等等。拿某类权利的有无举例,该权利可以是常规的公司法默认的权利,比如利润分配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也可以是顺应资本市场的持续发展而衍生出的新型权利,比如可转换权,附董事提名权等。维度无穷尽也,依据排列组合计算方法类别股的类型亦是无穷尽。但是,根据不同权利总结常见或典型的类别股,有助于读者对未列举或日后衍生的新型类别股的认识、研究和运用。根据利润分配权的优先顺序可划分为利润分配优先股和利润分配劣后股。当公司存在盈余时,将其用于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之后,持有者优先于普通股股东获得利润分配的股权即利润分配优先股,反之即利润分配劣后股。不过,股东为了获得更多资产收益一般鲜于运用利润分配劣后股,利润分配劣后股通常作为激励管理层积极诚信进行公司经营管理的方法;其次,可对利润分配优先股进行再区分,比如可根据股息是否定额再划分为可调整股息率优先股和不可调整股息率优先股,前者可以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市场变化等因素灵活调整股息率,比如公司信誉等级较高,财务状况良好,可适当调高股息率,后者股息率在发行时即确定;再者,利润分配优先权还可根据股息可否累积再区分为可累积的利润分配优先股、部分累积的利润分配优先股和不可累积的利润分配优先股。可累计和可部分累积的利润分配优先股即在当年未优先分配到约定标准时,就未分配到的利润差额,可要求顺延累积到之后年份以如数或部分补足的股权,同样地,对于不可累积的利润分配优先股,未分配到的利润差额则逐年清零,该类别股东不可主张在之后年份的分配利润中予以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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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类别股制度在其他国家的立法实践 ............ 10
3.1 英国 ......... 10 
3.2 美国 ......... 10 
3.3 德国 ......... 11 
3.4 日本 ......... 11 
第 4 章 我国类别股制度的发展现状及问题 ............. 13 
4.1 我国类别股制度的发展现状 ......... 13 
4.2 建立我国类别股制度面临的问题 ..... 13 
第 5 章 我国类别股制度的建立 ............. 15 
5.1 我国类别股制度的立法模式选择 ..... 15 
5.2 我国类别股的具体设计 ............. 17 
5.3 类别股东利益冲突的调整方法 ....... 21  

第 5 章  我国类别股制度的建立 

5.1  我国类别股制度的立法模式选择 
根据前文对类别股制度在商事发达国家的立法实践的分析,笔者总结出目前存在两种类别股制度的立法模式,一种是强调类别股的契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