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是一个商业性用语,是企业(公司)或产品形象的表征。一个好的品牌名称既是产品销售成功的必要条件,也是企业(公司)形象的重要标志。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许多电视产品逐步走向市场,有中国特色的电视产品市场的雏型已开始形成。在这种大环境条件下,品牌这个概念也引入了电视领域,并开始发挥它的作用。为了保证电视品牌作用的发挥,很有必须加强对电视品牌意识及其经营战略研究,以保证电视业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一、品牌和电视品牌
品牌是个总概念,它是由品牌名称、品牌标志和商标构成。所谓品牌名称是指品牌中可以用语言表达,并且有可读性的那一部分;所谓品牌标志是指品牌中可以辨认、识别,但不能用语言表达的那一部分,它包括图案、符号、色彩等;所谓商标是指经过依法注册,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那一部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公司)经营活动必须为其产品选择相应的品牌名称、标志和经过依法注册的商标。一个好的品牌形象并不是从选择品牌名称开始的,而是经过长期的经营活动,通过优质的产品特征和高质量的服务逐渐形成的。因此,要创造出有特色的品牌必须重视产品的质量和向社会提供高质量的服务,把生产经营活动同促销宣传、销后服务科学地结合起来。
电视品牌实际就是电视产品品牌。电视产品区分为物质产品和精神产品。物质性电视产品同其他物质产品一样,一直是以商品的形式通过市场实现其价值和使用价值的,人们相当重视其品牌。目前在我国,为了实现电视的喉舌功能,许多电视台都从日本以及其它经济发达国家购买电视设备,这种购买行为也说明了品牌的作用。电视产品中的精神产品又称知识性产品,它是以节目的形式表现出来的。长期以来,由于电视产业功能单一化的思想认识,否认电视节目的商品性。因此,电视品牌这个概念在电视节目经营过程中很少使用,或者根本就不使用。近些年来,随着电视节目的商品化,品牌这个概念也开始被人们所使用。那么,何谓电视节目品牌呢?它包括以下三个要素,即节目名称、节目标志、节目商标。对于节目名称,在没有使用品牌这个概念以前,人们都很重视它,所以在选择节目名称时,十分注意节目名称的影响力以及它的受众群(即市场定位)。正因为这样,许多电视台都创造了一些很有价值的节目或栏目,产生了很好的社会效益。对于节目标志,虽然在一些节目或栏目中已开始使用,但是并不普遍,也没有给人们留下很深刻的印象。对于节目商标,目前不仅没有引起人们的重视,而且在一个相当大的范围内还没有这种意识,自觉或不自觉地用版权代替节目商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除新闻性电视节目外,其他电视节目基本上都是商品,其价值和使用价值都是通过市场实现的,特别是实行电视节目制播分离以后,市场就成为电视节目配置的重要手段。这样,节目商标在电视品牌中的地位就更加重要。这种重要性不仅对电视节目自身有重要意义,而且直接影响到电视台和节目生产者的利益。
除电视品牌三个基本要素外,电视品牌还包含着受众对它的认知度和承认,有很丰富的知识内容。电视品牌的这种特点,决定了电视品牌经营的特殊性。电视产品经营部门应根据电视品牌的这种特征,努力创造自己的品牌。
从上述的分析可以看出,目前我国电视品牌经营还处在起步阶段,有关电视品牌自身的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根据这种状况,要开展电视品牌经营,充分发挥品牌在电视节目经营活动中的作用,关键在于提高对品牌的认识,这既是电视品牌经营的基础,又是制定电视品牌战略的前提。
二、不断强化电视品牌意识
电视品牌意识是一个综合概念。根据电视品牌的特点,所谓电视品牌意识也就是在其经营过程中的信息意识、精品意识、服务意识、竞争意识等。从电视品牌意识含括的内容可以看出,电视品牌经营是区别于其他品牌经营的,它是同信息经营相联系的一种现代经营活动。
(一)信息意识
一个完整的电视品牌往往体现在电视节目生产、销售和传播的全过程中。有经验的、成熟的电视品牌经营者,不仅重视电视节目的生产和传播,而且重视电视节目的销售。从某种意义上讲,电视节目销售就是电视品牌销售。电视节目属于知识产品,若从商品的角度分析,这种以电视节目形式表现出来的知识产品同其他商品一样,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若从知识产品的角度分析,这种商品在发生交换时并不发生商品所有权的转移,购买者虽然把节目买走了,但是节目的所有者还拥有节目的内容。从这个意义上讲,购买者购买的只是节目品牌,以及具有一定内容的节目外壳,作为知识的节目内容是永远不会被卖掉的。这种特征唯独知识产品才具有,其他任何商品,特别是物质产品都不具有这种特点。电视节目的这种特点,要求电视品牌经营者必须具有强烈的信息意识,并能通过大量的信息积累、加工、提炼,使许多无序的信息变成有序信息,进而形成一种知识,只有用这种意识或观念去经营电视品牌,才能使每一种电视品牌变成“一棵棵”有价值的“摇钱树”,它既可以为受众提供内容丰富的知识,又为电视品牌经营者创造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进而又可以生产出更多更好的电视节目。在1998年的一次调查活动中,有位推销电视节目的负责人说:当电视节目还没有走向市场时,认为这个市场很大,一定会出现供不应求的现象。可是,现在许多节目都难以出手,特别是收视率较低的节目就更难卖出去。这是什么原因呢?是买者不买呢?还是卖者不会卖呢?可以这样说:目前电视节目的市场很大,但是由于卖者不懂得电视节目的特点,运用经销一般商品的办法去经销电视节目,这是造成电视节目滞销的一个重要原因。比如已经播的大型纪录片、科技节目、新闻性节目等,其内容是相当丰富的,都是受众所喜欢的,收视率相当高。如果把这些电视节目按照播出时的形式销售,购买者是不会购买的,因为这些都属于无序信息,其使用价值很低。如果按照一定的科学体系,对这些节目的内容分类、编辑整理,使其系统化,把无序信息变成有序信息,提高电视节目的使用价值,即有用性,购买者一定会购买。这时的电视节目经营不仅仅限制在电视节目市场范围内,而且可渗透到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以及工农商等市场领域。
(二)精品意识
精品意识也就是全方位的质量意识。具体对电视品牌来讲,从节目的命名、节目标志的选择以及走向市场的电视节目商标的确定都应该以精品的标准作尺度。
电视节目是一种知识性产品(也称之为精神产品),提高其质量应注意处理好以下几种关系:
第一,正确处理电视节目质量与数量之间的关系。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电视节目的要求不仅数量增多,而且对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这在客观上要求电视节目经营者必须正确节目质量和数量的关系。从电视的功能来分析,它必须天天向受众提供最新信息和知识,起着教育、宣传群众的作用,这样单纯靠节目的数量是不可能有效地发挥电视的作用的,它需要高质量的节目去吸引受众、教育受众,有效地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这就是说,无论从社会的角度,还是从电视自身的角度,都需要正确处理电视节目质量和数量之间的关系。质量和数量之间既是统一的,又是矛盾的。电视节目的质量和数量的统一性,一方面是指电视节目的数量是以提高其质量为前提的,只有在保证节目质量的前提下,才能实现节目数量的提高,否则,只能是虚假的数量;另一方面,电视节目的质量是以其数量为条件的,只有在一定数量的条件下,才能够获得其质量的提高。电视节目质量和数量之间的矛盾性主要表现在二者的指标不同,质量是全方位地衡量电视节目的指标,数量仅仅是衡量生产(制作)能力的一项指标。正确地认识质量和数量的关系,以及客观上对电视节目质量和数量的要求,才能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质量和数量的科学统一。
第二,正确处理电视节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电视是一种信息产业,它具有二重性,即经济属性和政治属性,同其相适应,电视具有两种功能,即产业功能和喉舌功能。电视产业的二重性质决定了电视品牌经营活动必然产生两种效益,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是实现电视品牌社会效益的基础,社会效益是实现电视品牌经济效益的保证或前提。只有电视品牌经济效益提高了,才能生产(制作)出更多更好的电视节目,为其社会效益的实现打好了雄厚的经济基础;只有不断提高电视品牌的社会效益,才能有效益地吸引受众,提高电视节目的收视率,电视品牌的经济效益才能真实现。在处于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关系时,一是要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的原则,这是由电视信息产业的特点决定的。
第三,正确处理领导满意与受众满意的关系。领导也是受众。从总体上讲,领导对电视节目的看法同其他受众是一致的,但是也有不一致的地方,这种不一致主要表现在:由于领导者站得高、看得远、掌握全局,提出的看法或意见往往是宏观的、长远的、深层次的;一般受众由于受条件的限制,提出的问题多是局部的、眼前的、具体的。可见,正确处理领导满意与受众满意的关系,也就是在电视节目制作、播放过程中正确处理全局与局部的关系,正确处理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的关系。
第四,正确处理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