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2 业绩条件设置不妥
根据第二期股权激励方案的业绩条件计算得出,力帆股份 2017-2019 年扣除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至少需要达到 1.65 亿元、2.47 亿元和3.30 亿元时,激励对象才可以解锁对应年份相应数量的限制性股票。2010 至 2015年力帆股份扣除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归属于上市股东的净利润依次为 3.819 亿元、3.903 亿元、3.214 亿元、4.243 亿元、3.861 亿元、3.539 亿元。可以看出,即使 2019 年的业绩条件达标,仍低于 2015 年力帆股份扣除股份支付费用后归属于上市股东的净利润。因此,股权激励方案的业绩条件设置过低。不仅如此,2016 年力帆股份业绩大幅度下滑,还因为新能源汽车骗补事件调减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将 2016 年选为业绩目标的基准年也有失偏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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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章 结论与启示
6.1 结论
在梳理股权激励相关文献和理论的基础上,本文构建了股权激励分析框架。同时,采用功效系数法、事件研究法、三大质量、非财务指标分析等方法,选取力帆股份这一典型企业进行研究,全面剖析了其股权激励的动因、股权激励的设计与实施以及激励效果。基于此,进一步挖掘了力帆股份股权激励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合理化的建议。具体结论如下:
从决策层来看,力帆股份两期股权激励的动因主要有三点。其一,减弱委托代理矛盾,完善企业的内部治理;其二,提高业绩,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其三,稳定和吸引人才,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从应用层来看,股权激励方案存在诸多欠妥之处,无法完全避免短视行为的发生。从效果层来看,股权激励对力帆股份的市场表现、财务表现以及内部运营三个方面均未起到积极持久的激励作用。总的来说,力帆股份两期股权激励失效。
基于前文,本文发现力帆股份股权激励存在行权条件设置不妥、业绩考核指标选取不合理、授予价格偏低、公告时间不妥、解锁比例安排不合理等问题,从而给激励对象留下了进行短视行为的余地,弱化了股权激励效果。对此,本文指出企业可以从恰当时间公告股权激励计划、制定合理的行权条件、建立多样化的绩效考核指标、合理制定授予价格、合理安排解锁比例、加强股权激励的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改善。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