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 章 绪论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1.1.1 选题背景
收入分配问题不但是一个重要的经济问题,而且也是一个重要的政治和社会问题,直接关系到我国社会改革发展的全局。改革收入分配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构建公平的收入分配体系,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关系到我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初次分配市场化程度已不断加深,城乡居民的收入水平也得到大幅提高,人民生活总体上达到了小康水平,社会资源的分配效率也有了很大的提高。
然而与此同时,我国收入分配不均问题也日益严重,贫富差距持续扩大。收入差距问题,尤其是巨大的城乡收入差距,已成为影响我国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重大社会问题之一,对社会公平提出了严重的挑战。据统计,自改革开放后,我国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的比值不断扩大,1985 年该比值为 1.86:1,2013 年高达 3.03:1,为改革开放以来最高值。若考虑实际购买力以及享受政府公共服务的水平差异等因素,这一比值实际是 5:1,甚至是6:1。就城乡内部来看,居民收入差距并不算高。2010 年,城镇居民高收入户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低收入户的5.7倍,农村高收入户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是低收入户的7.5倍。但是,城镇高收入户人均可支配收入却是农村低收入户人均纯收入的 23.1 倍。根据收入差距贡献分析,我国城乡收入差距对全国收入差距的贡献率高达 48%。由此可见,我国收入差距偏高,在很大程度上体现的是城乡收入差距。城乡差距的持续扩大,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平公正,影响了社会和谐,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近年来建立公平的城乡居民收入分配制度已成为党和国家关心的热点议题。
1. 2 国内外研究综述
1.2.1 国外学者关于城乡收入差距研究综述
国外学者较早地开始了对城乡收入差距问题的研究。早在十七世纪,古典经济学创始人威廉·配第(William Petty,1623-1687)在《政治算术》中就对城乡收入差距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刻的研究。他分析了不同产业之间的收入差距,得出工业的收益大于农业收益、商业的收益大于工业收益的结论。此后,大卫·李嘉图、柯林·克拉克、阿瑟·刘易斯、库茨涅茨以及当代许多著名的经济学家都对城乡收入差距的相关问题有过研究。下面本文仅就其中较为典型的观点加以概述。
一、收入分配理论综述
分配理论曾是古典经济学家研究的核心内容,如英国资产阶级古典政治经济学家大卫·李嘉图(David Ricardo,1772-1823)认为:“政治经济学的研究主题应该是商品在参与生产过程的各阶级间的分配规律”。英国经济学家亚当·斯密(Adam Smith,1723-1790)在其著作《国民财富的性质与原因的研究》中系统阐述了劳动价值论,认为人类财富的主要来源是劳动。新古典经济学家继承并发展了生产要素分配理论。在一些经济学家的研究中,他们用效用价值论或生产要素价值论代替了劳动价值论。法国经济学家萨伊将劳动、资本、自然因素(土地)同视为物,提出了生产要素价值论及与之相联系的收入分配理论。20 世纪五六十年代以来,对于个人收入分配和分配不公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的研究一直是经济理论研究的一个热点。
西方古典学派的收入分配理论。政治经济学之父威廉·配第首先提出了劳动决定价值的基本原理,同时考察了工资、地租、利息等问题,并区分了自然价格和市场价格。他认为商品的价值是由劳动时间决定的,商品价值与劳动生产率之间成负相关关系,还提出了“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的观点。亚当·斯密的分配论,即劳动工资、资本利润、土地地租自然率之决定理论。他指出,虽然雇主拥有支配工资的力量,但是仍有最低工资水平,即让劳动者能够维持其基本生活。若社会工人需求增加或者工资基金提高,那么工资将高于其最低水平。资本利润率的高低就像劳动工资,由社会财富的增减决定。虽然资本增加可以促进工资上涨,但是利润却随之下降。斯密将收入分为了三类:工资收入、利润收入和地租收入。此外,他还将国民区分为三个阶级:工人阶级、资产阶级和地主阶级,他们的收入是社会基本收入的主要内容,其他的收入都是由这三种基本收入衍生出来的。李嘉图分配理论的基础也是劳动价值论。他认为财富是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创造出来的,生产商品所必需的相对劳动量决定了商品的价值,劳动的价值即工资,是由维持工人进行一定的社会生活以及延续他们的后代所必需的生产资料决定的。李嘉图继承了斯密的分配理论。他也认为社会生产是在工人阶级、资本家和地主阶级之间进行分配的,工资、利润和地租分别是工人、资本家和地主的基本收入。因此,李嘉图分配理论的核心是研究剩余价值的产生及其分割的问题,主要包括工资理论、利润理论和地租理论,并且以地租理论为重点。与斯密分配理论不同的是,李嘉图分配理论对三大阶级的基本收入的考察更注重 “各种收入的决定因素及其数量比例关系如何确定”。
第2 章 城乡公平与收入分配制度的理论阐释
2.1 城乡公平的基本内涵
首先,关于公平。公平即公正、平等,意味着事物是合乎情理的,并无偏倚。公平是一个社会化的概念,它主要用来衡量个人所拥有的权利与其所应承担的任务在社会资源的分配过程中是否对等,也就是说相对于其他的社会大众来说,他们的权利与义务的赋值是否合理。公平又是一个历史性的概念,即公平的标准是由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决定的,意味着它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生改变。“公平始终只是现存经济关系的或者反映其保守方面,或者反映其革命方面的观念化的神圣化的表现”。因此,没有固定的、超乎社会关系而存在的公平,公平就是广义上的社会公平。从公平的静态层面来看,社会公平包括经济、政治和文化等层面的公平。不过人们习惯于将公平仅区分为经济公平和狭义的社会公平,狭义的社会公平包含了政治、文化、伦理等意义上的公平。经济公平是关于一定历史背景下人们之间经济利益关系的一种衡量与评价,包括人们在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经济活动的基本环节中具有相同地位。从公平的动态过程来看,社会公平包括起点公平、过程公平、以及结果公平等三个基本内容。起点公平是指在相同的社会背景下,人们作为互相竞争的主体,能够拥有平等自由地分享社会提供的生存发展的机会,而不存在个人享有特权或受到歧视的现象。过程公平是指人们在参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活动时,受到相同的合理的规则和制度的引导和约束,它为社会公平的实现提供了基本的制度保障。结果公平是指人们社会收入、社会地位、社会权益的平等化,能够享有相当的社会文化资源,且生活有尊严。结果公平并不是说结果的绝对公平,它强调的是所有人获得生存发展所必须的最基本的权利要能得到保障。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分别构成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前提、基础和归宿。
其次,关于城乡公平。目前国内外关于城乡公平的含义尚无定论,笔者认为,所谓城乡公平即是指城乡居民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平等地共享社会资源与机会,各自承担社会赋予的责任与义务,包括起点公平、过程公平以及结果公平等内容。为此,政府需要采取统筹城乡布局、科学制定调整政策、合理调节国民收入分配等措施来促进城乡资源,包括劳动力资源、土地等自然资源的自由流动及合理配置,为城乡的起点公平与过程公平清除制度性障碍。为促进城乡结果公平的实现,需要不断加强城市对农村发展的辐射带动作用,增强农村对城市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实现城乡协同发展,缩小城乡收入差距,促进城乡的均衡、协调可持续发展,推动我国目前城乡分割的“二元化发展”向城乡一体化的方向转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城乡公平,着重点应放在通过制度和政策的调整构建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社会收入分配体系,防止两极分化。
2.2 收入分配的基本内涵
收入分配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直接影响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关于收入分配的基本内涵,需要从不同角度分别阐述。从经济学角度看,收入分配(Income Distribution)是指社会产品在社会不同经济主体之间的归属。就具体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来看,“收入分配的主体与客体的相结合,表面上体现的是分配主体分割占有分配客体的‘人与物’的关系,本质上是分配主体间‘人与人’的权利关系”。宏观上看,收入分配是指国民收入的总量分配,即国民收入在国家、企业、个人三者之间的分配;微观上看,收入分配仅指国民收入在个人之间的分配。学者们对收入分配有不同的定义,在《收入分配论》一书中,马源平的定义是:“收入分配是指社会在一定时期内创造出来的产品或价值按一定标准分配给消费者的活动过程”。在《经济与管理大辞典》中,马洪,孙尚清的定义是:“收入分配是指国民收入在各生产要素之间的分配,或是指国民收入在居民之间的分配”。从收入分配的层次来看,收入分配可以划分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初次分配是指国民创造的价值即国民收入在生产过程中涵盖的各生产要素之间的分配,包括土地、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多种要素。它是对国民收入来源的分配,包括工资收入、租金收入、资本收益收入等基本形式。再分配是指政府利用政治的、经济的、法律的基本手段来调节在初次分配领域形成的收入分配,主要包括税收调节、政府财政转移、社会保障等形式。再分配的主体是政府,主要是为了维护国家的安全及社会的稳定。再分配是否合理是社会能手实现公平的一个重要因素。笔者认为,收入分配就是社会经济的发展成果,在不同时期按照生产要素(包括劳动力、生产资料、技术等)投入的贡献,在不同益集团以及人群之间进行的分配。
第3章 建国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