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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南非实行的集体谈判制度进行探讨

日期:2018年02月12日 编辑:ad200901081555315985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1777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1409151322254509 论文字数:24136 所属栏目:国际关系论文
论文地区:南非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第1章 绪 论


1.1 选题缘起与研究意义

1.1.1 选题缘起

18 世纪末,资本主义国家开始进入了自由资本主义时代,工业革命给劳动者带来了大灾难,机器的大量使用和技术革新,使得劳动力市场出现了供过于求的局面,雇主在劳动关系中的优势地位更加突出。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工人阶级只有团结起来才能与资本家相抗衡,于是产生了工会,集体谈判成为了解决劳动问题的主要手段之一。

集体谈判制度对劳动关系的维护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集体谈判制度是劳动力市场机制运行的必要条件。劳动力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依赖于市场主体力量的相互平衡和制约,依赖于建立规范的程序规则。劳动关系具有隶属关系的属性,劳动者处于相对弱者的地位,这些使得劳动者个人难以在劳动力市场上与雇主相抗衡。集体谈判制度的建立,可以使劳动者个人意志通过劳动者团体表现出来,由团体代表劳动者个人交涉劳动过程中的事宜,有助于克服个别劳动关系的内在不平衡,增强劳动者一方的力量。

我国《劳动法》主要关注个别劳动关系的调整和规范,关于集体谈判的规定寥寥无几,没有建立系统全面的,具有可操作性的集体谈判制度。而在现代西方市场经济国家,无论是劳动法律制度和实务,还是观念和理论,都集中在集体劳动关系的讨论上,集体劳动关系的调整是劳动法律的核心问题。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发展,劳动争议的数量不断上升,深入研究和借鉴其他国家调整劳动关系的经验,结合中国实际构建集体谈判制度,改进和完善集体劳动关系调整机制,是十分迫切和必要的。现在国内大多数学者对国外劳动法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欧美国家,对非洲国家的关注甚少,而南非作为非洲最发达的国家,其劳动法的内容是全面的,而且南非现行劳动法的宗旨就是促进集体谈判,解决劳动争议。由于南非在 1994 年之前,实行的是种族隔离制度,因此南非集体谈判制度具有其自身的特点,现行的南非劳动法关于集体谈判制度的规定有 53 条,包括工会的权利、集体协议、谈判委员会和法定委员会的注册、职能、组成等。相对于我国的集体谈判制度而言,南非的集体谈判制度是非常完善的,因此对南非集体谈判制度进行研究具有非常大的现实意义。


1.1.2 研究意义

1、本研究的理论价值

具体而言,本研究的理论价值体现在如下几点:首先,扩大国内学者研究相关制度的视野。对许多问题的研究,国内学者更多的是关注欧美等发达国家的制度,很少有人关注非洲国家,如果我们将研究的视野扩大到非洲这片土地上,也许会有意想不到的收获。其次,开辟新的非洲法研究领域。国内研究非洲法的学者还未有人对南非的集体谈判制度进行过相关的研究,而南非劳动法中的集体谈判制度是其劳动法的一大亮点,对其进行研究,可以了解南非劳动关系发展史,同时也可以吸收和借鉴其可取之处。随着中非关系的发展,中国企业去南非投资开厂的将会越来越多,而了解当地的劳动法非常有必要,作为劳动关系基础的集体谈判制度就彰显了其重要性,因此,学者有必要对该制度进行研究,知己知彼,百战不殆,也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能够为之后学者对南非劳动法进行研究提供第一手资料。

2、本研究的实践价值

南非既是非洲大陆上一个重要的发展中国家,也是经济最发达的国家。南非基础设施发达,拥有丰富的矿藏资源,市场潜力巨大,800 多万黑人又提供着庞大的廉价劳动力——这一切无不证明南非是个很有发展潜力的投资目的地。1994 年南非新政府诞生后,我国与南非的经贸关系迅速发展,而彼此间的民商事往来也日益的频繁。1998 年 1 月 1 日中国与南非正式建立外交关系。南非成为我国目前在非洲的最大贸易伙伴,中国也成为南非第五大贸易国。然而,由于南非法律、金融体系非常不健全而且复杂,同时可供借鉴的“参照物”不多,阻碍了中国企业家在南非的发展。因此,选择南非劳动法中的集体谈判制度来研究,厘清南非劳动法中有关集体谈判的具体规定,动态把握南非集体谈判制度的历史演进,透析南非集体谈判制度变迁的内蕴理念,对于以后国内对南非感兴趣的学者深入研究南非劳动法可能会是一个推进,从而有利于我国企业在南非更好的投资和发展壮大。同时相对中国劳动法,南非劳动法中有关集体谈判制度的规定更加具体和完善,因此该国的该制度对中国劳动法中有关集体谈判的修改有很好的借鉴作用。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 国内研究现状

在中国,长期以来,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律研究在学术界中关注较多,忽略了对非洲国家的法律制度的研究。从笔者掌握的资料来看,目前国内对南非劳动法中的集体谈判制度的研究几乎是空白,有关南非劳动法方面的研究也很少。洪永红和夏新华合著《非洲法导论》(2000)一书中对南非劳动法的法律渊源进行了介绍。朱伟东著《南非共和国国际私法研究——一个混合法系国家的视野》一书中,对南非国际私法中法律的适用、争议的解决进行了详细的阐述,为本文章的创作奠定了理论基础。湘潭大学国际法专业研究生李琛在其硕士论文《南非工场论坛评述》中提到了南非劳动法中有关集体谈判制度的有关规定。湘潭大学非洲法专业研究生周益兰在《南非调解仲裁委员会研究》一文中对南非集体谈判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如何解决进行了介绍和分析。湘潭大学非洲法专业研究生张媛在其论文《南非国际贸易管理委员会探析》中,对南非与中国的经济贸易往来进行了深入的分析。


1.2.2 国外研究现状

在南非,对 1973 年南非劳动法的研究已经进行得比较深入,学界研究劳动法的专著和论文大都对南非劳动法进行了较系统的介绍而对集体谈判制度的研究多半附带在对劳动法的研究中。例如,H R Hahlo, Ellison Kahn合著的《南非法律体系及背景研究》(Juta, 1968)对南非劳动法法律体系的历史演进进行了一番探讨。Thaloshini Chetty 主编的 The law of SouthAfrica 的第四章就集体谈判制度进行了详细的讲解。由 Darcy du Toit、Dawie Bosch、David Woolfrey、Shane Godfrey、Jeanne Rossouw、SarahChristie、Carole Cooper、Graham Giles 以及 Craig Bosch 合著的 LaborRelation Law 对南非劳动法的产生、南非劳动法的适用、有关劳动法的争议的解决以及南非集体谈判的主体、程序等内容进行了全面的阐述和分析。由 John Grogan 主编的 Workplace Law 的第 17 章到第 20 章对集体谈判的双方主体、集体谈判的形式以及集体谈判的程序都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第2章 南非集体谈判制度的历史渊源与法律渊源


2.1 南非集体谈判制度的历史渊源

南非集体谈判制度的建立并不是凭空产生的,它与南非劳动法的发展密切相关,要了解南非的集体谈判制度,就必须结合南非劳动法的发展历程进行分析。南非劳动法最早可以追溯到英殖民地时期。1802 年,南非成为英国殖民地,在此之前,南非为荷兰殖民地。荷兰在 1652 年,占领了开普,并使开普成为它的殖民地。荷兰占领开普后,并没有将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带进南非,而是在南非建立起奴隶占有制的农牧经济。因此在荷兰殖民地时期,南非劳动法缺乏其生长的土壤。直至英国取代荷兰成为开普殖民地的新统治者,并于 1834 年废除了南非的奴隶制度,才揭开了南非劳动法的新篇章,南非的集体谈判制度也开始萌芽。具体来说,南非的集体谈判制度可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 1841 年至 1924 年。1841 年,英国在南非通过了所谓的奴隶主和奴隶法案,它的目的是保护没有受过教育的工人,并且对违背劳动合同的行为,规定了违约金。之后,随着大批英国工匠的涌入,1881 年在南非成立了第一个工会,但该工会是英国工会在南非的分支,南非本土的工会并未建立。此后,此种工会分支机构大量的出现。直至 1892 年,南非的第一个本土工会在约翰内斯堡成立,南非工会的出现为南非集体谈判制度的出现奠定了阶级基础。

19 世纪晚期到 20 世纪 30 年代,南非的黑人一直饱受种族隔离制度的压迫,南非当时处在英殖民地时期,农业和采矿业是当时比较发达的产业,也正是这两个产业为南非现代劳动法的发展奠定了原始的基础。随着这两大产业的发展,工人越来越多,而工人与雇员之间的冲突也随之增加,为了规范和解决冲突,南非于 1909 年制定了产业冲突防止法,该法主要适用于白人,黑人不在其保护范围内,种族歧视尤为明显。而在 1911 年,为了确保给白人专留一些特定的岗位,以及确保白人的待遇优于黑人,出台了矿业和工作法。这两部法律的出台,意味着政府正在寻求解决劳动关系双方冲突的办法,为集体谈判制度的建立,奠定了一定的政治基础和社会基础。

1922 年,在南非的维瓦特斯兰发生了大规模的暴力性罢工,这些罢工导致了产业调解机构的诞生。1924 年,产业调停法出台,该法律对雇主组织和工会的注册进行了规定(但仍将黑人排除在外),它创制了集体谈判制度,并且对工人罢工和雇主的闭厂进行了规范。该法规定了产业委员会为集体谈判的场所,工会和雇主组织可以通过签订有关的协议来确定成立一个产业委员会,只要该工会和雇主组织在特定的领域或产业中具有充分的代表性。在产业委员会的主持下,双方可以进行集体谈判,并且可以签订集体协议,如果部长同意,该协议还可以以政府公告的形式公布,从而使其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遵守该协议将构成刑事犯罪。如果相关领域没有成立产业委员会,那么可以为集体谈判以及与集体谈判有关的争议的解决成立一个临时的调停机构——调解委员会。和产业委员会一样,在调解委员会中所签的集体协议一样可以经部长同意,以政府公告的形式约束双方当事人。1924 年的产业调停法还规定,在集体协议执行期间,罢工和闭厂是非法行为,并且规定在集体谈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