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国际商法论文,在完善本国壁垒调查制度时,我国也要积极应对其他国家壁垒调查制度对我国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积极研究 WTO 一揽子协议及承诺,积极关注国际法的新发展新动态,对国内立法和实践作出及时调整,随时与 WTO 保持一致。对于国外不合理的贸易壁垒指责和调查,我们要主动应对,本着事实求是和公平合理的原则与对方进行磋商,维护本国合法利益。企业或者产业组织要学习国际先进管理经验,提高技术水平,从法律上消除贸易壁垒和从技术上突破贸易壁垒同时进行,在国际贸易活动中把握主动权。而且,我国学术界也要注意壁垒调查制度与其他相关法律的研究,如竞争法等,以为我国对外贸易壁垒调查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出参考建议。
一、对外贸易壁垒调查制度概述
(一)对外贸易壁垒调查制度的定义
现阶段没有国际条约或者协定或者国内法对该制度作出定义,学术界也没有形成统一的学理定义。从美国和欧共体的立法和实践及我国相关规定来看,壁垒调查制度通常指一国为保障其在现行国际贸易法律框架内合法的贸易权益,6维护公平贸易秩序,就其对外贸易,主要是产品或服务出口在国际市场遭受的不公平贸易措施进行调查,并根据相关国际条约或者协定或者国内法采取适当措施的贸易救济程序。按照法理学关于法律制度的一般定义,壁垒调查制度可以概括为调整一国对外贸易主管机关依申请或者依职权对侵犯其国际贸易利益的外国不公平贸易做法进行调查,并与相关国家进行积极磋商,在磋商不成的情况下依据调查结果,采取国际救济或者国内救济措施的行政性法律规范的总称。
相比较国内其他贸易救济程序——二反一保而言,壁垒调查制度是一项积极主动的自由化工具,旨在消除因外国政府的不公平贸易措施或者做法给本国企业或者产品或者服务在国际市场,特别是某一外国(地区)市场的市场准入或者竞争力造成不利影响而构成的贸易壁垒;“二反一保”,特别是保障措施,是 WTO 推行的自由化框架内允许的保护措施,旨在消除因企业或者外国政府的不公平或者公平贸易措施在本国市场给本国产业造成的不利影响,维持本国良好稳定的市场秩序,消除自由化的消极影响。从美国 301 条款和欧共体 TBR 条例的规定及相关案例来看,壁垒调查制度主要可以针对外国政府的以下行为作出应对:(1)进出口限制,即该国对来自某一国家或者本国以外的所有国家的产品、服务或者投资进行直接的限制,如数量限制、最低进口价格限制等,或间接的限制,如不合理的检验检疫程序、对进口产品或者服务在国内营销的限制等;(2)缺乏有效的保护措施,即该国对外国产品或者服务没有采取有效的立法或者实务的保护,主要是知识产权方面的保护问题;(3)不公平的支持,即该国对本国企业实施不公平的支持,加强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从而影响调查发起国企业产品或者服务的国际市场份额,如补贴8;(4)歧视性的优惠,即该国对第三国提供的影响调查发起国企业产品或者服务在该国市场的市场份额的歧视性优惠,如对第三国产品征收较低的关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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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外贸易壁垒调查制度的基本内容
壁垒调查制度就其内容而言可以概括为一个核心和四大步骤。一个核心是指对外贸易壁垒及其构成要件,四大步骤则指调查的四大步骤,包括调查的发起、调查的展开、调查的结论及措施的实施。
1、对外贸易壁垒及其构成要件
贸易壁垒是整个壁垒调查制度的核心,无论是调查的发起、还是调查的结束都是围绕贸易壁垒进行的。各国制度构建的好坏及其单边性或者多边性特色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制度对贸易壁垒的定性。
迄今为止,没有国际条约或协定对贸易壁垒作出直接定义。即使是专门规范贸易壁垒的协议——《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Technical Barrier to Trade)也没有对其作出直接定义。
各国法律对贸易壁垒的定义也不统一。从各国的规定来看,一成员方违反国际经济贸易条约或者协定,从而否定另一成员方依据条约或者协定享有的权利的作为与不作为行为都被认为是贸易壁垒,但是对于以各国的国内法为识别标准的“不公正”或者“产生负面影响”的行为是否应纳入贸易壁垒范畴,各国规定不一,而且采纳国对于这类行为内涵的规定也比较模糊,没有明确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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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外贸易壁垒调查制度在 WTO 框架内的存在基础
(一)WTO 框架内制度构建的法律背景
《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Marrakesh Agreement Establishing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被认为是自《联合国宪章》以来最重要的国际贸易协定,该协定及其附件构成了世界贸易关系的基本法律框架。25WTO 组织的建立及各成员国就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及与贸易相关的投资措施和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达成的一揽子协议使国际贸易领域有更有力和明确的法律体制。各成员国在国际贸易方面的立法及实践都应当遵循 WTO 框架内的协定及其承诺。
在 WTO 框架内,《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书》(Understanding onRules and Procedures Governing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以下简称“DSU”)的重要性非比寻常,其为各成员国提供了一项更为有效和可靠的争端解决机制。该机制是在 GATT 争端解决条款基础上建立起来的,适用于缔约方的完备的争端解决制度。它是保障多边贸易体系安全、可预见性和有关协定法律约束性的核心因素。该机制自建立以来已成功解决了许多国际贸易争端,成为迄今为止国际社会创设的最有效的解决国家间经贸纠纷的机制。该规则适用于按照《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包括《多边货物贸易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及《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在内的多边贸易协定,包括《民用航空贸易协定》、《政府采购协定》、《国际奶制品协定》、《国际牛肉协定》在内的诸边贸易协定的磋商和争端解决规定所提出的争端。同时,该规则还适用于成员国之间有关他们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规定和该规则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磋商和争端解决。另外,从上述协定中有关争端解决部分的规定来看,该规则要求各成员国就履行 WTO 框架下的主要权利义务产生纠纷时,应将纠纷提交WTO 争端解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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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制度构建的国际贸易实务要求
实行贸易自由化或者贸易保护都是一国基于本国利益作出的选择。基于贸易保护主义对一国的实际利益而言,贸易保护主义是不可避免的,只能是受到相应的限制。随着 WTO 主导下的贸易自由化的进一步推进,国际贸易领域形成一种新的贸易保护主义趋势,自由贸易理论也为公平贸易理论取代。新贸易保护主义主要特点是:被保护的商品不断增加;贸易保护措施多样化,非关税壁垒不断提高、花样不断翻新、贸易保护制度转向更系统化;其中最重要的表现是新贸易壁垒逐渐成为贸易壁垒的主体。
新贸易壁垒指以技术壁垒为核心的包括绿色壁垒和社会壁垒在内的所有阻碍国际商品自由流动的新型非关税壁垒27。相对而言,传统的贸易壁垒指的是关税壁垒和传统的非关税壁垒。新贸易壁垒具有双重性、隐蔽性、复杂性、争议性等特点,其经常介于合理和不合理之间,带有一定的隐蔽性和复杂性,不同国家和地区间达成一致的标准难度非常大。
在这样复杂的国家贸易背景下,各国维护自身贸易权益的机能受到极大的考验。如何对新的贸易壁垒作出及时的应对成为制胜关键。壁垒调查制度作为一项针对贸易壁垒建立的快速反应机制,并能架起政府与企业之间信息沟通的桥梁,无疑成为国际贸易实务要求下的选择。即使存在 DSM 这项强有力的确定的争端解决机制,作为一项发现、认定贸易壁垒的程序性制度,壁垒调查制度有其存在的国际贸易实务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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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我国对外贸易壁垒调查制度的评析..........................21
(一)我国对外贸易壁垒调查制度概览...................21
1、我国对外贸易壁垒调查制度的产生与发展......................22
2、我国对外贸易壁垒调查制度的最新修改内容...................22
四、我国对外贸易壁垒调查制度的完善...............................40
(一)指导思想.....................40
1、以我国国情为基础,逐步完善.....................40
2、以应然性特点为导向,兼采欧共体经验....................40
四、我国对外贸易壁垒调查制度的完善
(一)指导思想
1、以我国国情为基础,逐步完善
作为一个发展中的贸易大国,我国对外贸易一直处于高速发展状态,但是我国的许多产品一直受到来自其他国家的贸易壁垒的困扰。根据官方统计,目前中国出口产品受到的反倾销投诉已位居全球之首,涉及彩电、钢铁、打火机等多个领域。2004 年上半年,共有 16 个世贸组织成员对 23 个国家和独立关税区的出口产品展开了 101 起反倾销调查,而我国出口产品遭受的反倾销调查以及被施加的反倾销最终措施的数量是所有经济体中最多的,形形色色的壁垒更是多如牛毛。我国应积极运用壁垒调查制度这一进攻性的贸易保护工具,坚持从我国具体国情出发逐步完善。
《规则》本身需要不断的完善,但是我们不能盲目照搬国外的做法,而应当结合我国国情,进行充分实证研究的基础上,坚持求真务实,与时俱进,使我国的制度既与国际大趋势吻合,也与我国国情合拍。《规则》的制定及“紫菜案”有力出击,标志着我国壁垒调查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但是我国的壁垒调查制度还处于初级阶段,需要进一步的完善。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