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为中国法的域外适用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22
1.慎重确定“阻断法”的内容......................23
2.扩充相关部门法中的域外适用效力..................23
五、中国应对美国适用“长臂管辖”的法律建议
(一) 为中国法的域外适用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应对美国“长臂管辖”,一方面需要制定“阻断法”被动应战,另一方面也需要积极立法,利用国内法主动出击。既然国际法并不禁止一国法律的域外适用,中国当然有权利用这些原则,抗衡美国的“长臂管辖”,保障中国的国家利益,促进公平有序的国际新秩序的形成。
1.慎重确定“阻断法”的内容
为反制美国“长臂管辖”,欧盟、加拿大、墨西哥等国家都进行了阻断立法,虽然“阻断法”在这些国家实施效果并不理想,但并不能否认设立“阻断法”是反制美国“长臂管辖”一种途径。35但中国必须意识到,如果中国设立“阻断法”后,却不能严格执行,美国会命令中国企业和个人违反“阻断法”,反而助长美国滥用“长臂管辖”;若中国严格执行“阻断法”,但美国仍置若罔闻,则会使中国企业和个人陷入两难境地。同时,也应注意到,美国适用“长臂管辖”的情形并非全部不合理,例如单纯追惩跨国犯罪、合理合法惩处腐败行为、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等,这类情形下适用“长臂管辖”也并无争议之处。若对上述合理行为也进行阻断立法,不利于各国主体正当利益的保护。因此,在“阻断法”内容上必须进行创新,既要避免给中国当事人造成两难的困境,又要维护各国法律适用的正当性。
基于上述理由,中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阻断立法:第一,针对美国恶意适用“长臂管辖”特定情形,中国应针对性的设立相应“阻断法”;第二,设立汇报制度,中国企业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美国“长臂管辖”的影响情况;第三,建立豁免制度,若因遵守“阻断法”内容使中国当事人面临严重美国制裁,并将因此遭受损害时,中国当事人可以向国内主管部门申请豁免,但前提是要有证据证明上述情形;第四,设立“追回”制度,当中国当事人因美国行使“长臂管辖”而遭受损失时,中国当事人可以选择在中国法院向美国的对方当事人请求损害赔偿,申请强制执行其在中国的财产;第五,设立专门机构,明确责任划分,统筹协调“阻断法”下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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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美国传统“长臂管辖”适用范围主要集中在司法管辖领域,管辖的案件类型也主要为民事案件,设立之初也主要是为了解决美国国内跨州类案件。但为满足美国不断膨胀的霸权需要,传统“长臂管辖”的适用范围也随之逐步扩大,开始将管辖的触角伸向世界各国。在与各国的长期博弈中,美国“长臂管辖”的理论和实践也在不断变化,其对外适用的法律类型也由民事私法领域转向公法领域,由司法管辖权扩展至立法管辖权和执法管辖权,美国实现“长臂管辖”的手段也因此更为灵活。这种转变的背后,更多体现的是“长臂管辖”的工具价值,美国政府以“长臂管辖”的法律输出方式“管辖”国际事务,通过这种隐秘的方式扩张其管辖权,将其国内法律适用到其他国家,最终以法律作为障眼法实现政治、经济利益的攫取,服务于美国的价值利益。
中国正在走近世界舞台的中央,美国一直被冠以“世界警察”称号,中国的崛起势必会威胁到美国的国际影响力。随着中国一带一路建设的逐步推进,中国企业逐步走向世界,会不可避免遇到两个问题:一是美国对中国适用“长臂管辖”的问题,针对这一问题,中国必须及早做准备,尽快完善中国的阻却立法体系,并且积极同其他国家共同构建抵制美国“长臂管辖”的外交防御体系;二是为中国企业走出去做好法律保障,中国企业走向世界也就意味着中国的海外利益越来越重,对这部分利益的保护工作也必须当做重点工作来抓,中国需要构建起切实可行的中国法域外适用体系。但中国法域外适用的筹备工作必须吸取美国“长臂管辖”的经验教训,中国应在国际法的框架下进行立法,既要符合国际法的要求,又要满足合理性要求,避免过度管辖,提高立法、司法和执法的可预测性,努力塑造一个更加亲和、友善、担当的大国形象,为中国一带一路建设打牢法律基础。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