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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中的互惠原则探讨

日期:2022年02月21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599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202161229049517 论文字数:22545 所属栏目:国际法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本文是一篇国际法论文,本文通过制定具体可行的措施,将互惠的证明责任分配条文化,尝试进一步扩展制定互惠原则适用的各种例外规定,以求我国在判决承认与执行领域开辟新的阵地。认定互惠关系时应当主要根据外国法律规定的承认与执行判决条件,对其是否具有承认与执行我国判决的合理可能性进行判断,而不应仅将目光聚于某单一案例。在此,中国法院需要灵活的适用互惠的具体标准,从而取得突破,这要求我国法院在具体的案件中具体分析,把事实互惠、法律互惠、推定互惠融会贯通,这对于我国未来的国际民商事判决将起到积极的正向作用。

一、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中互惠原则的概念及分类

(一)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中互惠原则的概念

1.互惠原则的基本含义

互惠原则,又称为“对等原则”,在国际法领域中,互惠原则属于国家之间主权平等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强调两国之间是一种相互平等的给与优惠或者好处的关系。互惠或公平对等权利原则在现代国际法上的基本法律含义也就是,如果一个对方国家凭借某个有关的国际法律的规范向一个对方主权国家主张平等权利,那么这个对方国家自己也因此得以接受该法律规范的束缚。

在现代国际法上,互惠原则牵涉到国际法的诸多领域,在国际法律法规里面均可以说具有该法律原则的具体实际运用。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是从各国强烈反对到被各国逐渐认可的过程,就如同冲突法的发展历史,被人们从反对到接受,经过了缓慢的发展过程。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中,当今世界各国对于外国法院的判决指的是外国主要管辖机关依据当事人请求作出的终审裁决。7目前全球范围内许多国家在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领域千差万别,但仍有一定共性。归纳起来,一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有关判决的基本条件大致包括以下几项:“(1)该案件不存在诉讼案件竞合的特殊情况;(2)该外国的判决完全具备既定裁判力;(3)国际诉讼层面,该判决要属于判决作出国基本管辖的规范权力;(4)被告未出庭进行的诉讼,被告经过合法的传唤程序,有进行答辩的相应权利;(5)该判决不牵涉诓骗;(6)该判决与请求承认国的规范的公共利益没有冲突。”

全球大多数国家,这些国家的国内有关立法或者是国际相关条约大都求同存异,判决承认与执行基本共性条件一致。互惠原则主要分成两种,第一种是国内法上的互惠,指的是本国法院承认与执行别国法院判决的前提条件是存在互惠关系,在没有区别的规范要素层面,外国法院在相同规范下对本国法院的判决也要承认。第二种是一国与另一国构建了规范性双边条约,各个国家在法律规范上签署,指各缔约国与其他双边缔约国家或国家直接合作签订一种属于双边或者多边经济互惠战略国际伙伴关系中的条约,从而因为该关系条约对其他双方缔约国的特殊法律效力而在各自的缔约国中所直接合作形成的一种双边互惠战略伙伴关系。

(二)互惠原则的基本类型

一国经常会在法律规范的树木里催生出条约的枝干作为首要的规范性考量依据,但是对于既未加入相同的公约,也没在规范领域上与其他国家有共同的互助规范协议的国家,把互惠原则添加进去当做替代品,可以为他们彼此之间承认与执行对方国家的判决提供理论依据。即使是很多的国家仍然认可互惠原则位于法律规范层面牵涉到的认可外国判决的至关重要的规范价值,所以观察规范互惠自带的多种内涵和发展历史的悠久,衍生出了各种内容不同、衡量尺度多种多样的互惠另类形式。李浩培先生提出“互惠表现于我国与该外国缔结了相互承认和执行判决裁判的条约或者该国的立法或判例对我国法院的裁判予以承认和执行。”13因为不统一不稳定是互惠原则自带的一种属性,各国在实践中适用标准并不统一,由各个国家依据其本国实际情况选择适用。

1.事实互惠与法律互惠

事实互惠是如果双方之间从未发生过相同或相类似的司法先例,能够概括承认双方没有搭设互惠的任何牵涉,只有外国存在承认与执行本国法院判决的先例,本国才会承认与执行外国的判决。法律互惠指的是假使一国率先在其本国规范里采用特殊规则固定了互惠或者互惠的先例,采用国内法提前规制互惠原则基本的规范,而且和另一国国内规范约束基本一致。可以说法律互惠的走到终端就是让本国判决在终端被另一国有效承认与执行,达到维护当事人权益的互惠要求,事实互惠也同样如此,一系列严格审核流程走下来的终端也是让本国判决在终端被另一国有效承认与执行。“法律互惠存在的背景下,如果一国还是执着于去强调事实互惠,我们可以想象,如果对方国家也是如此,每个国家之间都要求必须有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在先案例,是根本不能构成互惠关系的。”

二、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中互惠原则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中互惠原则的主要依据

1.法律规定

我国对于创设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规范制度可以说是有些简陋短缺,从法律规范技巧操作的具体角度来看,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中的互惠原则的树枝是固有的国内法律规范,枝叶就是最高法司法解释进行补充。这些涉及承认与执行的规范,主要是《民事诉讼法》规范 281 条以及 282 条。先看第 281 条的规范承认枝干材料,有他国法院的作出的涉及到在我国承认与执行的不可缺少的基本枝干材料,也就是他国判决在我国进行承认与执行的基本条件、主要的申请主体,另一个就是特殊承认枝干材料,它是基于我国通过的或者同意的有关国际双边或多边协定以及我国牵扯到承认执行的特定规则,主要是条约层面。

第 282 条规定,认可外国法院判决的第一个枝干材料是国际条约,这是必须放在首位去考虑能否承认与执行的。这一枝干中最先观察分析的是是否生长了双边条约枝干,第二是催生出多边的枝干规范与否;以上情况均不符合的条件下才去审查是否适用互惠原则,在与我国规范中公共秩序规则没有冲突的情况之中,采取对别国有关认可与执行的法律举措,反之亦然。

在我国破产法规范中也涉及到互惠原则,对于其的规制是关于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中,有哪些方面是有关于破产的,尤其是债务人财产位于中国境内的时候,外国有关债权人依据我国国内法和申请破产债权确认,进行认定均需按照条约以及互惠原则进行相关审查。

(二)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中互惠原则的适用实践

1.与日本之间的适用实践

我国在实践中适用采用事实互惠的严苛态度,在当前的司法环境下特别鲜明。这一态度让我国一定上程度陷入与别国互相使用对等报复的“囚徒困境”。最让人印象深刻的就是我国依据互惠原则对 1994 年的日本公民五味晃案不予认可与执行。30胜诉方日本公民向在中国大连中院走具体规范流程进入我国法院的规范审核视野,其提出这一申请是想要日本判决在我国发生效力,达到强制执行被申请人一方在我国国内的基本财产利益的目的。我国大连中院在经过一定的审核后予以驳回,所给出的基本依据是我国法律规范的大树和日本法律规范的大树,都没生成条约的枝干,也没有法律之树先例的树干,所以中日法律之树都要等待互惠规范枝干生成。该案裁定作出驳回之后,大连中院及时向最高法阐述了案情,不久,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接到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具体案件裁判依据之后作出回应,根据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及其对等互惠的原则的规范性法律依据,对于日本法院作出的判决在我国国内现行的规范下不能够得到承认与执行,主要因由在中国和日本尚未有承认与执行的双边司法条约和建立对等关系的情况下。312001 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大连中院案件的主要回应,即在法律率规范上没有互惠的规范,只能采取不认可执行日本横滨法院规范的一起案件法律判决。32这一被驳回的日本法院作出的判决,让我们明显看出事实互惠在某种程度被最高人民法院用复函这一带有司法解释性质的文书予以固化,然后各级法院竞相依据最高法的这一解释性规则。针对域外判决先要找的过河的顺风船就是条约航船,就要分析考虑互惠,那就是外国法院已经把中国法院所要求的基本要件变为现实,也就是外国有针对中国承认的先例。这时候我国审核时就比较容易,可以根据事实的对等标准来确定与其他国家的对等关系,就是严格的事实互惠。然而,上述做法很容易使互惠原则演变成为外国法院与我国在法律规范上互相倾轧。这是规范上中国与日本的对撞,现实中互惠的倾轧更是跌宕起伏。

国际法论文参考

三、国外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中互惠原则的实践及其启示...........................18

(一)德国的实践及其启示............................. 18

(二)韩国的实践及其启示................................ 20

(三)澳大利亚的实践及其启示................ 22

(四)美国的实践及其启示.......................... 24

四、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中互惠原则的完善建议......27

(一)明确互惠原则的认定标准...................... 28

(二)明确互惠关系的证明责任............................... 29

(三)扩大适用互惠的例外情形.................... 30

(四)积极参与国际条约的制定..................... 31

结语.............................33

四、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中互惠原则的完善建议

(一)明确互惠原则的认定标准

对互惠原则的具体认定标准需要我国通过制定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来明确下来。有学者指出,认定互惠关系的重要条件,就是需要确认对方国家有没有承认与执行中国法院判决的可能性,把这种可能性作为考量因素。69事实互惠是如果双方之间从未发生过相同或相类似的司法先例,本国与外国就不存在互惠构建,仅仅当我国有某一具体实施案例被另一国家首先作出承认,且这一具体案例适用情形经过本国法院查实,我国可以确认另一国与和中国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