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互惠则是将本国与外国之间的一系列认定要素进行衡量,当最终比对结果为对方国家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条件在严格程度上并不超过我国的基本条件,或者对方在同类型案件中也达到规范要素能承认我国判决,就能够采取规范意义上的法律互惠的基本固定标准。对这一标准,我国法院不应进行太过严苛的审查,只要双方国家法律所规定的条件能够达到重要基本条件相一致的情况就可以,德国目前适用的正是这种宽松的法律互惠标准。若审查太过严苛,难免会陷入其中一方认为另一方的条件更为严苛而不利于互惠关系的认定。在法律互惠的标准下,法院认定我国与外国是否存在互惠关系的主要依据是两国法律所规定条件的严格程度对比结果,而外国承认与执行我国判决的情况可以作为酌情考量的因素。
推定互惠的认定标准,在 2019 年《“一带一路”意见二》中我国首次明确要适用推定互惠的司法态度,关于适用互惠过程中的规则,应该采纳带有弹性的规范,率先推定别国与我国之间存在构成互惠的基本条件,在中国国内法规制之下,探究别国有没有不予认可与执行中国判决的在先案例。如果另一国家没有不予认可与执行中国判决的先例,就能够推定互惠构成。
结语
新时代世界经济贸易联系日益密切,在跨国交往中难免会产生经济与贸易争端。在国家之间交往的过程中,就需要对各项制度进行与时俱进的修订和完善,对世界范围内的制度进行整合规划,最终磨合出一种适用于全球范围的较为合理且易于接受的制度。具体到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领域,就是要求各国在不断的实践交往中,稳步向前创造出一种既能够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又不会对国家的主权安全构成威胁的规范。互惠原则在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领域发挥着协调促进的作用,虽然存在一定的缺陷和瑕疵,但是作为一项原则性规定仍然具有不可或缺的意义。因为在现阶段主权林立的国际局势下,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领域达到判决流动自由化和统一化,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都无法做到,互惠原则仍然需要继续丰富自身的内涵并发挥作用。
作为外交大国的中国,站在国际上的大舞台之上,应当积极寻求司法的国际合作,拓宽中国某些领域停滞不前的固化形态,为实现判决的自由流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添砖加瓦。我国对于互惠原则的规范属于不够明晰,整体上规定显得僵化,在这种情形下,如果互惠原则不能够为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提供准确有效的规范,那就需要进一步去细化。通过制定具体可行的措施,将互惠的证明责任分配条文化,尝试进一步扩展制定互惠原则适用的各种例外规定,以求我国在判决承认与执行领域开辟新的阵地。认定互惠关系时应当主要根据外国法律规定的承认与执行判决条件,对其是否具有承认与执行我国判决的合理可能性进行判断,而不应仅将目光聚于某单一案例。在此,中国法院需要灵活的适用互惠的具体标准,从而取得突破,这要求我国法院在具体的案件中具体分析,把事实互惠、法律互惠、推定互惠融会贯通,这对于我国未来的国际民商事判决将起到积极的正向作用。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