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国际法论文研究,笔者认为对尼罗河统治的历史证明埃及是几个世纪以来尼罗河水资源的最大受益者。而其他国家,如埃塞俄比亚,因为经济问题和埃及的反对,86%的水资源都没有得到利用。埃及否认埃塞俄比亚和其他沿岸国使用在其境内的水资源的主张基于殖民时期的条约对埃塞俄比亚和其他上游沿岸国均有约束力这一论断。第二个主张是它有不受其他国家干涉的独自使用尼罗河水资源的历史性权利和优先使用的权利。
一、尼罗河流域的争端及其历史背景
(一)尼罗河流域的水文和地形环境
尼罗河是目前世界上最长的河流,大约有一亿两千三百万人的生活依赖此河。从赤道附近的南部非洲到地中海的北部陆地,它流经十个国家(其中 80%以上在苏丹和埃及境内),有六千八百公里超过三十五纬度。尼罗河流域面积达三百三十五万平方公里,即非洲大陆面积的百分之十。百分之四十的非洲人居住于此。
这条河发源于两个不同的区域即青﹑白尼罗河流域。白尼罗河水源于大湖区或赤道湖区。青尼罗河像尼罗河的其他支流Atbara和Sobat一样,发源于埃塞俄比亚高地。它的水源来自于一个小泉,这个小泉位于高2900米,面积达100平方公里的Tana湖的南端。尼罗河水的85%来自于埃塞俄比亚。
青白尼罗河的汇合点毗邻 Khartoum,苏丹的首都,从这向北流向地中海。古埃及人称尼罗河为“Iteru”,它是古埃及文明的生活线索。古埃及的大部分人口生活在并且全部的城市都位于尼罗河谷阿斯旺北部的那些地区。②大部分非洲人也以尼罗河为生。公元前 800 年,由于气候的原因或者是过度利用,埃及的牧地沙化形成撒哈拉沙漠。自然的人们就迁移到河边,在那形成了定居的农业经济直至以后的比较集中的社会。
尽管希腊和罗马(他们未能侵入 Sudd 地区)也对尼罗河进行过调查,但尼罗河的水源及它发生洪水的原因几个世纪以来一直是一个未解之谜。Ptolemy 认为,尼罗河水源于“月亮上的山”,在 18 和 19 世纪对尼罗河水源及其起源的调查吸引了很多人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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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尼罗河沿岸国家及他们对尼罗河水的贡献量
上文曾经提到过,整个尼罗河流域占了大陆面积的 10%,它流经十个国家,分别是埃及,苏丹,埃塞俄比亚,厄立特里亚,坦桑尼亚,卢旺达,布隆迪,乌干达,刚果、扎伊尔以及肯尼亚。总体来说,每个国家对河水的贡献量如下:青尼罗河:59%;Atbara:13%;Sobat:14%;来自赤道湖区(布隆迪、卢旺达、乌干达,坦桑尼亚、肯尼亚、扎伊尔、刚果)的白尼罗河/Bahr-el-jebel:14%;苏丹和埃及:0%。以上可以看出,埃塞俄比亚地区的河水(青尼罗河水系)对尼罗河的贡献远大于赤道高原湖区(白尼罗河水系)的河水。
从远古时代到现在,尼罗河养育了生活在其沿岸的大多数非洲人以及埃及人。然而尼罗河水的利用也导致了很多冲突产生。目前争端产生的根本原因之一就是因为其在许多外界因素作用下所形成的河水发展历史。
尼罗河河水争端可以溯源到埃及建立时期。为了全面的了解埃及在水能政治的背景下对尼罗河的关注,同时也是为了批判的检验及合理的理解埃塞俄比亚和埃及以及其他尼罗河沿岸国家关系的基础,我们必须给出一个埃及建立时期的历史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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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当前的争端和寻求合作的努力
(一)当前的争端
在当前,尼罗河沿岸国家间的主要争端问题可被划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条约继承的问题。第二部分是跟水权有关的问题。
1、条约的继承
条约继承的问题是关于现代尼罗河的管理的争论中的重点并且是许多上游河岸国家自它们独立以来就它们之间协议的争论的基础。在该流域的历史上有四种已经订立的协议。
尼罗河历史上订立的协议
第一种协议是殖民者之间签订的协议。比如 1891 年的盎格鲁-意大利议定书(Anglo Italian Protocol),1901 年的英国和意大利签订的使用 River Gash 协议,1906年英国、法国和意大利之间的三方条约,1925 年英国和意大利签订的 Tana 湖换文。
第二种协议是殖民者和独立国家之间签订的。在此,值得注意的一个是 1929年代表苏丹的英国政府与新独立的埃及政府之间的协议①。该协议确认给埃及的权利比给尼罗河流域的任何其他国家都要多得多。而且事实上,它赋予埃及对尼罗河水资源的垄断。
第三种协议是英国和埃塞俄比亚 1902 年签订的协议。该协议是该流域的协议史上最富有争议的协议,因为埃及和埃塞俄比亚都宣称它们自己对协议的理解是正确的。
第四种协议是该流域的独立国家之间达成的协议。1959 年埃及和苏丹签订的协议是典型例子。该协议之所以典型也是因为它所继受的 1929 年协议把尼罗河水资源的大部分给了埃及,把一小部分给了苏丹,而没有给包括埃塞俄比亚在内的其他国家任何一点,而尼罗河几乎全部水源都来源于埃塞俄比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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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作的努力及目前形势
1、历史概况
过去 30 年里,尼罗河沿岸国家组成的不同的组织已经参与到推动尼罗河国家合作的实践活动中,例如 HYDROMATE, 喀格拉组织,UNDUGU, TECCONILE,NRBAP。
HYDROMATE 是除埃塞俄比亚和扎伊尔以外的尼罗河沿岸国家在 1967 年建立的合作组织①,它的主要目标是执行一系列关于白尼罗河上游流域的降雨模式和水力资源的详细调查,但后来该组织被指责是一个埃及和苏丹谋取数据的阴谋。鉴于他们的领土都不在调查范围内,他们可以为自己的目的来使用这些数据!
喀格拉河流域组织是沿岸流域国家局部合作组成的机构。这个由坦桑尼亚、卢旺达、布隆迪、乌干达组成这个组织是为了寻求作为维多利亚湖最大的单一来源的喀格拉河流的发展②。这个组织的目的是促进农业、交通、交流、培训和能源方面的区域性发展。由于卢旺达和布隆迪之间的战争,这个组织也以失败告终。
在埃及和苏丹促进尝试的基础上,以期发展尼罗河流域水力资源的 UNDUGU组织(兄弟关系的组织,在斯瓦希里语里 UNDUGU 指兄弟关系)由除肯尼亚、坦桑尼亚、埃塞俄比亚以外的所有尼罗河沿岸国家组成,在历经 15 年风雨、召开 66次会议仍毫无进展后这个组织也结束了。
但是这些合作努力注定会失败的主要原因是他们没有赢得沿岸国家的信心而被拒绝合作。埃塞俄比亚和一些其他国家拒绝与这些尝试保持联系的最主要理由是这些组织只是关注一些诸如度量、水文地理的问题,而忽略了正在被讨论的主要问题,即关于平等分享水资源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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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当事方基于国际法的主张 ………………………22
(一)概述 …………………………22
(二)水权理论 ……………………………22
四、最后的分析、结论以及建议 …………………………38
(一)最后的分析 ……………………38
(二)结论与建议 ………………39
三、当事方基于国际法的主张
(一)概述正如
在前几章讨论过的那样,沿岸国迄今为止一直对过去条约的合法性和解释达不成一致,对那些不易达成和解的、请求不同水权的理论也达不成一致。因此它们之间的交往充满了冲突。我们也已看到,在很多次不成功的外交和政治尝试后,沿岸国最终同意要协商建立一个与国际法原则相一致的法律框架。然而,迄今为止协商一个永久的法律框架的协议还没有达成任何共识。
为了全方位评估沿岸国主张的合法性,也为了预测前景,依照条约法审查有争论的条约,并审查达成多边协议的程序要求(比如尼罗河流域国家想要签订的多边协议)是必要的。因此,这章有三部分:第一部分讨论已发展了的国际水法关于水权的理论。通过关注各种原则、标准和可适用于尼罗河水利用的法律,第二部分会介绍沿岸国关于财产权、水域权利和义务的立场,比如把水转移出自然的河道并威胁其它国不让他们行使权利等等。最后一部分讨论它们在条约继承方面的立场,探讨它们协商建立一个永久性的与国际法原则相一致的法律框架的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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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最后的分析、结论以及建议
(一)最后的分析
对尼罗河统治的历史证明埃及是几个世纪以来尼罗河水资源的最大受益者。而其他国家,如埃塞俄比亚,因为经济问题和埃及的反对,86%的水资源都没有得到利用。埃及否认埃塞俄比亚和其他沿岸国使用在其境内的水资源的主张基于殖民时期的条约对埃塞俄比亚和其他上游沿岸国均有约束力这一论断。第二个主张是它有不受其他国家干涉的独自使用尼罗河水资源的历史性权利和优先使用的权利。
然而正如我们在前面的部分根据国际法论述那些问题时所了解的,埃及基于既有原则的法律效力提出的主张和历史性权利,并没有得到当前国际河流水资源法的支持,根据国家继承法过去的条约对埃塞俄比亚也没有效力。因此很清楚的是,对于沿岸国来说摆脱困境的唯一出路就是采用对所有国家都公平的法律框架。这项工作在尼罗河沿岸国建立尼罗河流域倡议组织(NBI)时几乎就已经开始了。正如我们之前了解的,尼罗河流域倡议组织已经显著地改变了重新协商尼罗河水资源协定的国际氛围。
为谈判订立一个合理而公正的分配尼罗河水资源的永久性协议而起草法律框架,这一开端是令人感到乐观的。然而不幸的是,尽管 10 年多过去了,在沿岸国之间公正和公平地分配尼罗河水资源至今还没有一个确实的结果。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