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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GATT第20条在国际贸易争端中的国际法适用---以碳关税为例

日期:2018年08月19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1446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1807210922284324 论文字数:27858 所属栏目:国际法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本文是一篇国际法论文,笔者认为GATT 第 20 条作为一种国际贸易法律规则中非歧视原则的例外条款,其适用条件必须严格规定,包括解释方法、审查顺序、审查内容。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一般例外条款的适用条件也将形成标准的法律规则。


第一章 碳关税与 GATT 第 20 条


第一节 碳关税的定性

一、 碳关税的背景

2009 年美国众议院以微弱多数通过了旨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减少美国进口石油依赖、奠定美国绿色能源蓝图的《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从 2020 年起, 如果有国家拒绝履行减排义务,一旦向美国出口铝、钢、水泥和某些化工产品,该法案授权美国政府对这些国家予以征收“碳关税”。这并不是第一次提出“碳关税”,这一概念最开始是由法国之前的总统希拉克提出,目的是希望欧盟国家应针对未遵守《京都议定书》的国家课征商品进口税,否则在欧盟碳排放交易机制运行后,欧盟国家所产生的商品将遭受不公平的竞争,特别是境内的钢铁业和高耗能产业。因此,如果出口国的产品达不到进口国的要求,强制性征收碳关税定会阻碍出口数量,成为一种新的贸易壁垒。

2009 年,根据《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第 767 条的规定,美国碳关税措施于 2018 年 1 月 1 日建立,计划于 2020 年付诸实施,这一制度中,美国将对来源于未执行减排的国家的进口的铝、钢、水泥等高耗能的产品征收碳关税。实质上,美国意图通过征收碳关税来影响进出口贸易,如果从未执行减排的国家进口某种高能源产品,美国则要对该产品实施碳关税措施,保证该进口产品将不会对美国国内同类产品造成竞争力。碳关税已经成为许多国家考虑的范围,事实上,已经有一些国家已经在其本国范围内征收碳关税。欧盟于 2008 年 11 月通过并于2012 年 1 月正式实施的《2008 年 101 号指令》,试图将国际航空业纳入其碳排放交易体系,这也相当于对进入欧盟的航班征收碳关税;2009 年 4 月欧盟通过的《2009 年 29 号指令》将欧盟内部的进口商纳入碳排放交易体系,要求这些进口商为其进口产品购买碳排放指标,实际上就是对进口商品征收碳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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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碳关税计划的合理性

碳关税,就像一把双刃剑。它有好的一面,那就是促进国际贸易规则的研究和促使其他国家积极履行国际减排义务。虽然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碳关税很有可能是发达国家采取的一种经济霸权模式,但是每一种新的贸易壁垒的提出必将带来一场实质性的改革,必会使国际经济向前迈一大步。它也有坏的一面,那就是碳关税的标准是不确定的,如果像美国这样的发达国家开始实施碳关税,那么发展中国家也会竞相效仿,发展中国家认为,发达国家是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发展起来的,发达国家的碳排放是属于“奢侈排放”模式,而不同于发展中国家的“生存性排放”模式和“发展性排放”模式,发达国家理应应当负主要的减排义务;发达国家还应承担为改善环境以非商业条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贷款,转让无害环境技术以补偿发展中国家因发达国家历史上对环境破坏遭受的损失。正如国际贸易方式和利益的不断改变,新的贸易规则也会出现,我们应当从各个方面分析碳关税的合理性。

一、 碳关税的目的

针对美国于 2009 年的《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提出的碳关税征收计划,美国能源部长朱棣文提出:《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提出征收“碳关税”本意并不是要设置贸易壁垒,而是希望各国都能够大力地发展本国国内的低碳经济和开发新的清洁能源技术,他强调,通过实施贸易措施来实现贸易壁垒会产生很多不利影响,也不利于世界各国的共同繁荣。美国也指出,碳关税措施并非阻碍国际贸易发生的壁垒,也就是说美国希望促进环境与贸易的共同发展,而不是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贸易或者为了保护环境而限制贸易自由。然而,其他国家并不认为碳关税计划仅仅是为了实现低碳经济,他们宁愿相信“碳关税”是美国在借环境保护之外壳,行贸易保护之实。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极力反对征收“碳关税”,中国商务部长陈德铭认为,碳关税违背了国际环境公约规定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关于“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原则,最终也会成为实施贸易保护的工具。碳关税作为非关税措施的确能起到保护本国产品免受进口产品的竞争力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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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碳关税措施适用 GATT 第 20 条的合法性分析


第一节 碳关税与公共健康例外条款(b)的关系

公共健康例外条款,从字面意思上来理解,某项措施虽然会违反 GATT 的非歧视原则,但是这项措施为了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而存在的。此条款包含三点:一、保护的人类和动植物生命或健康的范围是采取措施的该国国内还是全球范围内;二、此项针对的是措施还是产品;三、“必需”应当如何界定。首先,从 GATT1947 起草的历史来看,GATT 第 20 条(b)项的起草者主要是为了处理进口国因保护其国内人类和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而采取的贸易措施对国家贸易的影响问题;从乌拉圭回合谈判《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定》的过程及其条文来看,可以推导出 GATT 第 20 条(b)项的适用范围是保护进口国国内的人类和动植物生命健康安全。因此,(b)项中的“人类、动植物”是指采取措施国内的领域。其次,公共健康例外条款针对的是某项具体措施,而该项措施是针对的是来源国的产品,从 WTO 专家小组认定的实践来看,也是要判断来源国产品的危害性来认定一国采取的对抗措施是否合法合理。这样在审查一项措施时就不会只是局限于措施本身是不是能够保护公共健康,还能考虑其他的相关因素。最后,要确定一项措施是否符合(b)项,它不仅能够保护公共健康,还要是“必需者”,即这项措施适用的前提是没有其他符合 GATT 基本义务的的其他措施且没有其他对 GATT 义务违反程度更小的措施存在。

以上均是从理论上对 GATT 第 20 条(b)项进行分析,下面结合具体案例分析此项公共健康例外条款如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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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碳关税与环境例外条款(g)的关系

环境例外条款就是关于保护可用竭的自然资源,凡这类措施同限制国内生产与消费一道实施者。此条款虽然简单地称为“环境例外条款”,可就其字面意义上来说,环境保护只是其中的一项目的。具体而言,此例外条款包含三大要素:(1)关于;(2)可用竭的自然资源;(3)与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一同实施。这些要素概念比较模糊,容易引起歧义,从而变成国际贸易争端中被诉方或申诉方利用的工具。如要正确的适用 GATT 第 20 条(g)项,则需要进一步对这三大要素作出合理的解释。

首先,对比 GATT 第 20 条(b)项公共健康例外条款中的“必需者”,“关于”显得比较容易解释和运用。在巴西翻新轮胎案中,专家小组对“必需者”进行审查时,不仅考虑了替代性措施,而且比较了该案被诉措施对公共健康和对贸易影响的大小程度,才得出结论。而在环境例外条款中,“关于”代表着某项措施能对环境起到一定的影响,而不一定是唯一影响。其次,一般自然资源概念中包括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至于环境例外条款中的自然资源如何定义,WTO 争端解决机构在逐渐扩大其范围,以增强各方面的环保理念。传统观念认为“可用竭”就是指那些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其实不然,随着世界各大产业的迅猛发展,需要消耗的资源也越来越多,可再生的自然资源也会有用尽的那一天。可见,“可用竭”比“不可再生”的内涵要宽泛很多,因此,GATT 第 20 条(g)环境例外条款中使用的是“可用竭的自然资源”而不只是保护“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最后,“与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一同实施”体现出一种“公平原则”,就是对国内和国外应当公平地作出限制并一同实施。

以上都是从字面上对环境例外条款的各个要素进行解读,要更好地适用此项条款,则需要结合具体案例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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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碳关税措施对 GATT 第 20 条适用的完善及建议.........................31

第一节 GATT 第 20 条的适用.........................31

一、 GATT 第 20 条的产生依据............................31

二、 GATT 第 20 条的引用条件..........................32


第三章 碳关税措施对 GATT 第 20 条适用的完善及建议


第一节 GATT 第 20 条的适用

一、GATT 第 20 条的产生依据

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制定之初,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建立一个国际的贸易自由的市场,在这个自由贸易的市场里,各国可以自由竞争,在不违反 GATT 基本义务的前提下自主制定贸易规则。此时,对贸易自由的追求远远超过对于环境的保护力度,毕竟人类是渐渐意识到自然资源在消耗殆尽,环境问题在日益恶化 。GATT 第 20 条一般例外条款虽然没有包含“环境”等字眼,但是其内涵却与环境和人类健康息息相关。

随着时代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人类社会的环境意识日益提高,出现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对于自然资源和环境的重视,使得一般例外条款的适用更加严格,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解释某项贸易措施是否符合例外条款也是要经过层层审查,既防止贸易措施的滥用,也不会阻碍合理的贸易措施加以适用。根据 GATT第 20 条的条文内容来看,一般例外是允许 WTO 的成员方在维护己国利益的前提下违反 GATT 基本义务实施贸易措施,一般成员方会将环境保护或公共健康作为豁免义务的理由。即一项贸易措施即使会违反最惠国待遇原则或国民待遇原则,但是只要其措施追求的目标有益于环境或公共健康,该措施就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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