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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国际法毕业论文范文十篇

日期:2018年07月21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2269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1807182212196239 论文字数:38471 所属栏目:国际法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本文是一篇国际法论文,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以区别于国际私法或法律冲突,后者处理的是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的差异。国际法也与国内法截然不同,国内法是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它调整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个人及其他法律实体的行为。(以上内容来自百度百科)今天为大家推荐一篇国际法论文,供大家参考。

优秀国际法毕业论文范文篇一


引言

“约旦莫尔伯贸易公司诉江苏中大集团案件”是 2006 年在中国发生的比较典型的涉外产品侵权案件。随着全球化经济日益迅猛的发展,随之带来的问题也愈加突出,跨国之间产品侵权案件也呈现出井喷式的增长,由此而引发的一系列的争论、矛盾也日益突出。而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之处在于解决法律适用的问题。由于各国的立法水平参差不齐,一些国家对于涉外产品侵权这一领域的立法的落后,使得本国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输出到他国,造成他国国民人身和财产的损害而且不能及时通过司法途径予以补救。有鉴于此,各国对于涉外产品侵权这一领域的研究均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并取得了硕果累累的成绩。更为可喜的是各国不仅仅在国内立法上取得了长足的进步而且加强了国际合作,逐步开始对于一些重要的国际性的条约进行签订,并且国际合作方面也日趋紧密、频繁起来。如20 世纪 70 年代欧洲共同体在法国斯特拉斯堡所签订的《斯特拉斯堡公约》、《使成员国产品责任法相互接近的指示草案》以及最为著名的《关于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以下简称《海牙公约》),1972 年 10 月于荷兰海牙所举行的国际私法会议上,各国所签订的《海牙公约》对于各国涉外产品侵权案件适用的范围,准据法的确认起到了重要的参考作用,并且《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也反映了国际涉外产品侵权案件立法的传统与趋势。目前已有十几个国家加入该公约,我国正筹备加入该公约。中国在 2011 年终于划时代的正式实施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将涉外产品侵权责任单独予以规定,标志着我国在涉外产品侵权这一领域的重大的进步,对今后该领域问题的处理上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笔者将“约旦莫尔伯贸易公司诉江苏中大集团案件”为切入点,对各国对于涉外产品侵权这一领域的规定和国际公约,尤其是我国《法律适用法》的立法规定为研究、探讨的对象,通过案例的对比分析,突出《民法通则》与《法律适用法》立法模式之区别与进步,以及《法律适用法》的推行、颁布对我国涉外产品侵权案件所带来的巨大的影响,以求对今后司法实践方面起到重要的借鉴和参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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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约旦莫尔伯贸易公司诉江苏中大集团案(本文简称莫尔伯公司案)

(一) 案件事实
被告江苏盐城中大贸易有限公司曾授权原告约旦莫尔伯贸易公司为其在约旦的经销代理商,并于 05 年出售数量客车给原告,该批客车在运至约旦后在使用和操作的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约旦莫尔伯贸易公司曾与 2006 年 7 月27 日向江苏中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反映这一情况,并未得到中大集团的回复,莫尔伯贸易公司只得自行修理该批汽车。2006 年 9 月 14 日其中一辆客车在行使过程中突然遭遇方向失控而发生了交通事故。该事故导致车辆全部损坏、一名乘客经过抢救后仍然未能挽回其生命、四名乘客受到程度不同的严重伤害。事故发生后,交警于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并且进行了专业的鉴定,而后的鉴定报告表明:是车辆刹车系统存在缺陷导致刹车失灵引发事故。莫尔伯贸易公司也聘请相关鉴定机关进行鉴定亦得出了相同的结论。在与中大集团交涉未果的情况的莫尔伯贸易公司诉诸江苏盐城中院要求中大集团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为涉外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院作为被告所在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本案而言,涉案客车销售地为中国,损害结果发生地在约旦,判决的结果是法院选择侵权行为实施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审理本案的准据法。对于本案被告民事责任承担的问题,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本案中虽然莫尔伯公司已经预先支付了赔偿款并且保留了对原告追偿的权利,但是没有能够证明事故是因为产品的瑕疵(不合格或有缺陷)导致的,中大集团作为汽车销售商,其所生产的客车是经中国有关产品质量认证机构所认证的,涉案客车在出境之时也是通过了盐城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检疫。中大集团涉案客车产品质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对于中大集团承担民事责任的事实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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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案件涉及的问题
这是一起典型的涉外产品侵权案件,虽然至今已有八九年的时间但是对于今天的中国涉外产品侵权案件仍然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如今的中国已经成为产品输出的大国。每年有数以万计的中国制造进入全世界各国的市场,但是因为长期以来国内产品质量监管不利,行政不作为等一系列的原因导致输出到别国的一部分产品质量严重不过关,造成了外国消费者人身和财产的损失,并且外国消费者来华诉讼困难重重,究其根本原因在于很多法院本着本国保护的原则,法官在适用法律时偏向于适用自身较为熟悉的国内法,其所导致的恶果,从小的方面的来说损害了国内外消费者的利益,从大的方面来说抹黑了中国在国际上的声誉,千里之堤毁于蚁穴,长此以往会对中国的外交将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因此如何更好的解决涉外产品侵权法律适用的问题,是急需我们解决的,对于案件留下的一系列的问题也是急需我们思考与探讨的。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为中外法人且生产在我国的客车在约旦使用之时发生事故,造成外国消费者的损害,由此可见这是一起典型的涉外产品侵权案件。从上述可知本案侵权结果发生地,被害人住所地都在外国。如果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本应适用外国法,但是法官根据《民法通则》第 146 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通过自由裁量决定适用中国法。在审理涉外案件中,法官进行判案最初也是最重要的一步就是对案件进行识别。可以看出在当时法律规定的层面,《民法通则》和最高法相应的司法解释并没有把产品侵权作为单独罗列为一类特殊的侵权类型,只是将产品侵权的法律适用问题交由一般侵权法律适用规定来解决,并且法院审理认为因为涉案客车在中国生产所以侵权行为发生地(侵权行为实施地)认定在中国,在这一问题的判断没有拿出相对应具有说服力的论证,值得商榷。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法官在审理涉外产品侵权案件之时更加的倾向于适用中国的法律。一方面,法官对于中国法律非常的熟悉,适用法律裁判案件过程不会犯太大的错误,运用起来得心应手。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法官对于外国法律的不熟悉、陌生。因此大多数法官会选择中国法律进行判案。但是,偏向适用中国法的做法如同“双刃剑”有好处也有坏处。在某些案件之中不能很好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况且我国法律对于产品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害赔偿的金额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较是偏低的。这会导致同样的案件的适用不同的法律,对受害者的救助会大不相同,所以在一些涉外案件中引用外国法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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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由“莫尔伯公司案”看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11
(一)以单一连接点兼顾产品制造者预期利益....11
(二)多个连接点并倾向于弱者利益的保护........13
(三) 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为准绳强调个案的公正处理.........16
四、“莫尔伯公司案”对我国相关立法规定与完善的启示 .....18
(一)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规定的评析....18
(二)依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本案法律适用的分析........20
(三)对完善我国现行立法的思考......21

四、“莫尔伯公司案”对我国相关立法规定与完善的启示

从我国建国的以来,尤其是《民法通则》颁布以来的很长一段时间里面,我国在侵权冲突法立法方面的进步可以说是非常小的。进入新世纪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对外开放力度的加大,如果还是依靠《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的相关的规定,可以说是远远不够的。那么出台一部系统、完整、全面的涉外法律适用法也已经被列入了立法规划的事项之中。但是,实现这一理想必定是艰难和曲折的,我国国际私法学者先是编撰和草拟一部《国际私法示范法》并且专门对涉外产品责任予以了规定,在《国际私法示范法》中采用了一种在国际上较为新颖的组合连接因素的模式,将“最密切联系原则”,“保护弱者利益原则”都予以了体现。在保护弱者利益的同时又不失其灵活性,同时又向《海牙公约》看齐在保护被害人利益这点上如出一辙。但是受限于《国际私法示范法》并非是正式的法律,不具备法律效力,对于解决涉外产品侵权责任并没有产生较为实际的影响。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公布与实施代表着当代中国侵权冲突法的立法的最高成就,因为其不仅对一般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规则进行了一定的修正,而且对一些特殊的侵权行为设置了全新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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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从本文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在损害发生地和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这两个连接点上对于双方当事人而言是充满了偶然性和不确定性。现今《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 45 条规定了三个连接点(侵权人主营业地、损害发生地、被侵权人经常住所地),但是如上文所述的一般,国外立法与相关的国际公约相比较三个连接点并不算多,就本案而言侵权人主营业地在中国,损害发生地在约旦,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不明,但是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要是在约旦和中国以外的第三国那么就加大了法院审判的难度。笔者认为我们是否可以增加“产品取得地”这一新的连接点呢?将原条文修改成:“产品责任适用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