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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国际法硕士论文范文十篇

日期:2018年07月06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1968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1807042022324971 论文字数:31427 所属栏目:国际法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相关标签:国际法论文国际法
本文是一篇国际法论文,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以区别于国际私法或法律冲突,后者处理的是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的差异。国际法也与国内法截然不同,国内法是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它调整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个人及其他法律实体的行为。(以上内容来自百度百科)今天为大家推荐一篇国际法论文,供大家参考。

专业国际法硕士论文范文篇一


引 言

当今世界各国之间的贸易往来日益频繁,国际贸易额急剧增加。从法律的角度看,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国际社会逐渐意识到有必要制定统一的贸易规则来规范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有鉴于此,各国在 1980 年的维也纳外交会议上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文简称《公约》)。《公约》是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该法适用于营业地处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或者冲突规则指向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根据《公约》序言,《公约》的总体目的是通过制定货物买卖的统一规则减少国际贸易中的法律障碍。制定这些规则的优点主要表现为两方面:一方面,一套统一规则的适用,使得当事人可以比较精确地预测和分配国际货物销售的法律风险和经济风险。在《公约》生效前,当事人必须依赖冲突规范来确定应予适用的实体法。由于不同国家的冲突规范差异较大而不可避免地导致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公约》可以抑制乃至消除当事人挑选法院的动机。当事人常常会挑选法院而意图使得特定冲突规范指向的实体法得以适用,这也是冲突规范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选择工具的的一个固有弱点。《公约》生效之前,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显然也能够通过其他一些方式减少冲突规范带来的种种困扰,例如在合同中并入法律选择条款。然而事实上,由于疏忽或者无法达成一致,当事人并不是总能将这些条款纳入合同之中。而且,这种法律选择条款也不能完全排除法律的不确定性和不可预测性。毫无疑问,《公约》给国际货物贸易的各方带来了许多便利,但是,为了更好地发挥《公约》在增加法律透明度和减少国际贸易风险方面的功能,缔约国的裁判者对《公约》作出统一解释是很有必要的。
“统一”二字字面上有两种含义,作为动词时是使什么达成一致,作为形容词是统一的、没有分歧的。“统一解释”在国外文献中通常表述为“uniform interpretation”或“uniformity in the interpretation”,既可以理解为解释目的是达成一致的解释,也可以理解为解释方法。梁慧星先生认为所谓法律的统一解释,主要是从两个方面来说明:一是指由专门设立的有解释职权的解释机构,对不同位阶的法律进行统一的解释;二是指统一解释的目的在于阐明宪法、法律、法规的正确含义,消除相互间的矛盾,实现法律体系内部的和谐一致,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性。有学者认为,统一性解释,是指缔约国的法院或者其他机构在解释相应国际私法条约时,应当充分考虑条约规范事项的国际性以及国际社会的法秩序,作出相互协调的一致性解释3。还有观点认为:“统一解释中的‘法律解释’,既非一种交流手段也不代表法官的生存状态,而只是法官解决问题的一种策略”。《公约》统一解释在本文中主要是指,裁判者应用各种具体的解释方法达成对《公约》条款的统一理解,最终促使各国对相同案件统一适用《公约》,最终达至裁判结果的一致。《公约》统一解释的国内研究文献综述。《公约》作为国际民商事规则统一化的初步成果,在其 1980 年公布之始,其解释和适用就得到各国的关注与研究。在中国,最早对《公约》的研究也开始于 1980 年代。目前可以查询到最早的是王京禾先生在 1987年的著作,在文章中王京禾先生特别指出《公约》解释要注意他国既决裁判。随后在1988 年,张玉卿先生在其著作中论及《公约》的解释问题,提出要灵活地调动立法历史、国际判例、著名法学家论著等资源,并注意归纳一般原则,避免国内法的过多影响。2002年,李巍先生更是在广泛参考和借鉴了国外学者研究成果后提出应该以自足的方法解释《公约》,综合运用立法历史材料、适用《公约》的判例、法学家著述、比较法基础上的国内法资料来解释《公约》。在上述著作中,学者提出了很多符合《公约》第 7 条规定的法律解释方法,这些解释方法也成为学者和裁判者较为熟悉《公约》解释的现有路径。但是,以上著作都是对《公约》的逐条解释,没有特别深入地研究《公约》的解释问题,更别说是《公约》统一解释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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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约》统一解释的现有解释路径

(一)依《公约》第 7 条解释原则研究
《公约》的统一解释问题,除了国际公认的解释国际条约的一些通用原则或规则,第一步是研究《公约》自身的解释规则,即《公约》的一般解释规则和补充解释规则。当然对于《公约》第 7 条是解释规则或是解释原则,在学界也是存有很大争议的。《公约》第 7.1 条针对如何解释的重要问题作出规定。从条文规定看来,在解释公约的时候应当考虑三个因素:一是“国际性质”,二是要“促进统一适用”,三是“遵守诚信”。那本条款是否是《公约》解释规则呢?规则从事项维度上是具体的,从逻辑结构上是遵守“假定、处理和后果”的结构模式,从内容上对权利义务法律后果的设定是确定的,从表述上是非此即彼明确的。《公约》第 7.1 条中“国际性质”一词指出裁判者必须考虑公约的起源和特性。该措辞似乎暗示着应该将《公约》解释为一部独立的、自治的法律。这也意味着,当遇到《公约》的解释问题时,国内法渊源或者严格来说国内法律解释规则都不应当用于解释《公约》。《公约》第 7.1 条要求解释要促进“适用的统一性”是整个《公约》的追求统一目标的自然结果,《公约》统一解释的实现也相对应地促进了《公约》作为独立性和自治性法律体系的实现。但是,这样的解释目标和要求似乎不符合一项规则应当具备的特征。显然《公约》第 7 条的内容不能用规则来表述。对“应当”二字作出普通的文义解释,可看出《公约》第 7.1 条包含的是裁判者在解释《公约》时需要遵守其设定的目标。原则的表述一般是比较抽象和概括的,所以原则通常“用‘应当’(should)来陈述的”。并且《公约》第 7.1 条的第三个“诚信”要素属于国际商业中最重要的原则之一。虽然在《公约》立法之初,对于把这一要素置于何地产生巨大争议,特别是在 1978 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曾引发激烈争论,但最终各方妥协并同意将本要素并入至《公约》的解释和适用条款中。因此从《公约》条款安排上看,可以将《公约》第 7 条视为《公约》的解释原则。那么,在《公约》中特别设置的解释原则是否能有效地促成其统一解释的达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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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文义解释的方法
《公约》是国际性条约,其解释应该遵守国际法上公认的一些解释方法。语言是法律的承载工具,法律解释应以法律规则语言的通常含义作为起点。依文义解释方法是以条约本身的语言文字为出发点的解释,学者瓦特尔(Wattel)的著作最早提出条约解释的“文本主义”主张,他指出“当文本的词语表述明白且明确时,当它意义明显且不会产生结果的荒谬时,不许解释这样的文本;如果人们还要以另一种推测致使扩大或限制文本的意义,而不遵守文本自然表现的意义,这样的方式是无理的且属于故意规避文本”。根据国际上条约解释最基础的统一规范——《维也纳条约法解释公约》第 31 条。《公约》应当依照条文的措辞,参照其目的宗旨所具有的通常意义特别是结合上下文来善意地予以解释。因此,我们在讨论《公约》的解释方法时,第一步需要研究的是《公约》的文义解释。法律的一致性和可预见性是国际商贸进行的第一步,《公约》最大的成就是制定了一套调整国际货物贸易的统一规则。在处理《公约》适用范围内的一些争议时,《公约》的措辞就成为解决问题的起点。有时候法律争端仅仅通过查询相关的法条就可以解决。因此,如果《公约》统一的措辞本身就能产生明白且明确的解释,其自然含义能不言而明,那么统一解释的达成也就能迅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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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约》统一解释的实践困境——以 74 条为例......15
(一)《公约》第 7 条解释原则与第 74 条的统一解释 ........15
(二)文义解释方法与《公约》第 74 条的统一解释 .......16
(三)《公约》补充资料与《公约》第 74 条的统一解释 ....17
(四)学术著作与《公约》第 74 条的统一解释 .....18
三、《公约》统一解释的方法探索——《公约》判例法的构建......22
(一)《公约》判例法解释方法的可行性 ......28
(二)《公约》判例法解释方法的构建 ....30
四、结语.....35

三、《公约》统一解释的方法探索——《公约》判例法的构建

从前文的介绍和分析可以看出,鉴于《公约》是各缔约国本着达成统一文本的目的互相妥协的成果,其文本语言的多样性、补充资料的缺乏或相互矛盾以及裁判主体的特殊性给《公约》的统一解释带来众多障碍。但是统一解释又是《公约》国际性和统一适用目标得以实现的前提,因此,各国的学者和裁判者为了达成《公约》的目的,作出了众多的特别是针对解释方法上的尝试。有的学者认为《公约》的统一解释的形成最立竿见影的方法就是设立机构对其作出权威解释。设立一个国际民商事法院,赋予其权力处理所有缔约国提交的属于《公约》管辖的案件,该法院的裁判者将对于各国有争议的解释作出最终的解释,这是最能够在全体缔约国之间统一适用《公约》的方法。但是,设立国际民商事法院的方法可以说是根本行不通的,因为没有一个国家愿意将自己的司法权力无条件的让渡出来。例如本国已对某一涉及《公约》的国际民商事案件作出了最终裁决,但是这一国际民商事法院却有权作出条约解释,一旦作出与之前相矛盾的解释,那么本国的终审裁决是否要被推翻?如果推翻就直接威胁到本国的主权,这也是各国不可能认可的。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