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是基于《责任制》和《条例》的发布和实施对出租屋消防安全监管进行研究。《条例》对公安和消防安全主管部门职责作了明确要求,其他相关部门职责只在第 3 条作了原则性规定。而且《条例》实施近两年来,尚未出台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其具体职责,缺乏行之有效的组织协调机制。另一方面,我市于 2019 年全面完成党政机构改革,部分职能归属有所调整,而《条例》尚未随之修订。本人运用了回应性监管理论和多元治理主体理论对出租屋消防安全监管进行研究,在监管主体、监管内容、监管手段等方面都做了细致分析,但由于《条例》的发布和实施时间不长,再遇上机构改革,未能作深一层的研究分析,希望东莞市政府适时修订完善《东莞市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条例》,进一步明晰部门职责,细化操作指引,强化联动联勤。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