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财政税收论文,本研究以社保费税务局全责征收改革为切入点,对国内外相关文献进行了全面而系统的回顾,并采用了2008至2018年间上市公司的面板数据,深入分析了这一改革对企业劳动收入份额的具体影响。
1绪论
1.1研究背景与意义
1.1.1研究背景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我们必须致力于“增强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体系中的权重,同时提升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环节中的占比”。劳动收入份额是衡量国民劳动报酬在总收入中所占比例的指标,它不仅反映了初次收入分配的公平性,也是判断劳动者是否能够平等分享经济增长成果的关键指数。提升这一指标,对于强化居民消费实力、提升民众生活品质具有显著作用。更重要的是,这一举措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共同富裕的宏伟目标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通过完善分配结构,我们可以确保劳动者获得与其辛勤付出相称的回报,进而激发全社会劳动热情与创新活力,从而推动经济稳健、持续发展。
在过去十几年中,中国的劳动收入份额呈现了连续下降的趋势,近几年尽管整体表现出震荡上升的趋势,但目前仍处于不稳定阶段,并且与历史最高点相比仍有显著差距。这一趋势说明,近期劳动报酬的增加尚未能够充分补偿居民过去应有的收入,也尚不足以根本性地扭转长期以来劳动报酬偏低的局面。劳动收入份额的波动深刻影响了经济长期增长水平以及劳动生产率的提升,这一影响不容忽视。因此,提升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占比,旨在确保所有劳动者都能公平分享社会发展的丰硕成果,此举不仅对于优化我国收入分配格局、推动实现共同富裕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还是确保我国经济持续、稳健发展的核心策略。
1.2研究内容与方法
1.2.1研究思路
首先,本文将系统地梳理国内外关于社保费征管模式选择、社保征管强度变化的经济影响以及劳动收入份额影响因素的文献,旨在对已有研究进行全面的分析与评述。进一步地,本文将着重从理论层面探讨社保费税务局全责征收改革对劳动收入份额的影响机制。通过对相关理论的分析与梳理,本文将深入探究改革如何影响企业的社保缴费、劳动力成本等,进而揭示社保费征管改革与劳动收入份额之间的内在联系,深入分析可能影响政策效果的异质性因素,并提出研究假说。然后,采用国泰安数据库中2008-2018年上市公司面板数据,基于社保费税务局全责征收改革的准自然实验,通过双重差分模型检验税务局全责征收改革对劳动收入份额的影响。实证部分还包括:稳健性检验、对相关机制进行验证、验证异质性假说的实证分析。最后,基于上述理论与实证两方面的整体研究,根据我国实际的收入分配状况与社保费征缴现状,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关建议。
1.2.2研究方法
第一,文献研究法。本研究搜集和分析了关于社会保障费用和劳动收入份额的各种文献,重点从社会保障费用的征收管理模式选择、社会保障征收强度变化对经济的影响、影响劳动收入份额的因素等三个维度,对现有学术研究中关于社会保障征收强度和劳动收入份额的研究思路与方法进行了系统整理。此外,通过文献分析,本研究及时掌握了该领域学者的最新研究动态,并在此基础上挑选了研究思路。本研究将社会保险费用的征收管理模式改革与微观层面的收入分配有机结合,为社会保险费用的进一步改革和收入分配制度设计的完善提供了理论支持和实证数据。
第二,定性分析法,本文以社会保障费用由税务局全权征收改革的背景为出发点,在对相关理论进行详细梳理的基础上,选取企业社会保障缴费水平和劳动替代效应作为分析的切入点,对企业劳动收入份额受到的改革影响进行了定性分析。并针对企业在不同层面的特质,从行业垄断程度、融资约束、企业产权性质三个方面切入,深入探究不同性质企业是否会受到不同的政策影响。
2文献综述
2.1社保费征管模式
2.1.1社保费征管部门的确立
系统化的社会保险相关制度最早于19世纪末在西方建立。很多国外学者对社会保险费应该由专门的社保部门征收还是应该交由税务部门征收进行了热烈的探讨。Barrand(2004)的研究表明,当前各国社保征收机构包括社保部门、税务部门以及民间中介机构,并且大多数国家目前采用税务部门征收的模式。社会保险费征管主体的选择并非仅由两个部门的自身特点所决定。有学者在研究中指出,社保部门与税务部门在征管覆盖范围上存在显著区别。具体而言,社保部门的征管对象涵盖所有社会成员,其范围广泛且全面;而税务部门则主要针对其中的特定人群进行征管,其范围相对较为局限(Zaglmayer,2005)。此外,社保费的征管部门选择与国家国情和发展历史密切相关。Watanabe(2006)的研究指出,征管部门的选择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建立社会保险制度时的经济发展水平。在构建社保制度的初期,若经济社会发展尚显滞后,缺乏现代化的税收征管体系,多数国家倾向于将社保费的征管职责划归社保部门。这是因为在此阶段,社保部门更具备处理相关事务的专业性和经验。然而,对于那些较晚建立社保制度的国家而言,由于它们通常拥有高效且完备的现代化税收征管体系作为支撑,选择税务部门来负责社保费的征管工作则显得尤为合适。这是因为税务部门在税收征管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和资源,能够更有效地确保社保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2.2社保征管强度变化的经济影响
近期,学术界更多地将焦点放在了通过改革社会保险管理体系来探讨增强社会保险征管的经济影响,研究重点主要聚焦在个人福利、养老基金的收入以及企业的营运效率等三个关键领域。
在个人福利的研究领域,何立新(2007)指出,1997年企业社会保险征管体系的改革之后,各代人的养老金纯收益提高了,缩小了代际年龄组间的不平衡,且逆向收入转移效果得到改善。马双等(2014)的实证研究表明企业养老保险缴费率的提高,所带来的改革将显著影响劳动力供应。这一改革导致的实际缴费率上升可能会对员工工资产生所谓的“挤出效应”,唐珏和封进(2019)认为这也意味着资本更多地是替代低技能劳动力,且替代效应在劳动密集度高或规模小的企业中表现更明显。
在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方面,讨论主要集中于不同部门征管的效果和强度区别。许红梅和李春涛(2020)证明在社保征缴的过程中,相较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方税务机关因其对企业的信息掌握具有明显优势,这一优势有助于减少信息的不对等现象并提升企业逃税的难度,从而有效提高企业遵守社保缴费规定的程度,并增加社会保障基金的收缴额。然而,彭雪梅等(2015)的研究指出,税务机关在征缴过程中遭遇的“先税后费”原则执行难以及流动人口追踪难题,为社保机构在征收社保费用方面提供了相对优势。
3理论框架与研究假说...........................14
3.1税务局全责征收改革的制度背景.....................14
3.2相关理论基础...........................16
3.3社保征收改革对企业劳动收入份额的影响机制......................17
4研究设计.................................22
4.1样本及数据来源.......................22
4.2模型设定.....................................22
4.3变量选取..............................23
5实证分析.....................................28
5.1基准回归...........................28
5.2稳健性检验.....................................29
5.3影响机制检验...........................33
5实证分析
5.1基准回归
根据上文4.1的计量模型,得到社保费税务局全责征收改革对企业劳动收入总额的基准回归结果如表5-1所示。
其中,第(1)列回归加入了时间固定效应和个体固定效应,未加入任何控制变量,此时policy的系数为0.026,且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为正,说明企业在经过社保费税务局全责征收改革后,其劳动收入份额提高了0.026。第(2)列回归在第(1)列的基础上加入了6项控制变量,发现policy的系数在5%的水平下显著为正,系数缩小到了0.017,说明加入的控制变量可以较好地解决遗漏变量偏差的问题,表明社保费税务局全责征收政策冲击使企业劳动收入份额提高了0.017。上述分析验证了本文假说1a,社保费税务局全责征收改革提高了社保征管强度,进而使劳动收入份额增加。
6结论与政策建议
6.1研究结论
本研究以社保费税务局全责征收改革为切入点,对国内外相关文献进行了全面而系统的回顾,并采用了2008至2018年间上市公司的面板数据,深入分析了这一改革对企业劳动收入份额的具体影响。研究的主要发现包括:
第一,社保费税务局全责征收改革对企业的劳动收入份额产生了显著的正面影响。
第二,在改革的影响机制方面,社保费由税务局全权征管后,税务机关全面负责社保费用的从申报核定数值到对企业征收社保费的全部工作,包括申报数额核定、社保费用欠费追缴等,这大大减轻了征纳双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既直接提高了企业员工的参保率和员工社保缴费水,又降低了企业通过报低员工平均工资的方法减小社保缴费基数的可能,上述效应可以直接提高劳动者社保在总要素收入中的比重,使劳动收入份额增加。另一方面,社保费税务局全责征收改革带来了企业社保缴纳成本的上升,这种上升伴随着企业选择最优生产路径时资本和劳动力的相对价格的变化,进而导致资本和劳动要素投入的替代效应。这种替代效应既可能带来企业劳动力需求量的绝对减少,也可能会导致相对雇佣规模的降低,这两种现象都会对劳动要素的相对报酬产生负向影响,进而促使企业劳动收入份额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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