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选题目的
政府信息公开化是新发展起来的制度形态,近年来发展尤其显著,是我国政治民主和法治条件不断进步的产物。中国民主法治的发展,对依法行政和政府管理创新提出了新的要求,加强建设廉洁政府的需要,使得我国对共享信息资源的需求不断加大,国家信息化发展也有了长足的进步。为了保证和巩固已有的制度成果,我国各级政府,积极建立了一系列政府信息公开化的制度和实施办法。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化制度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和发展,但是,在实践过程中,同样也出现许多问题,整个信息公开化制度还没有达到稳定和完善的状态,仍然需要进一步的研究与建设。
(二)选题意义
1.时代意义
随着全球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信息早已成为这个时代最重要的资源。通过对信息的掌握,分析信息之间的关系,能够对决策做出正确判断与指示。政府是最大的信息拥有者与控制者,政府信息公开化,是政治文明的具体体现,也是阳光行政的题中应有之义,体现了现代政府的责任。早在2007年1月7日的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上,就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条例》,并于次年5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的制定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里程碑事件之一,对实现科学、民主、依法执政,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构建阳光政府,有重大意义。自《条例》颁布后,我国各级政府,就一直致力于完善相关配套设施,积极有效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化,为建设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而不断努力。
政府掌握着广泛与权威的信息,具有极大的资源优势,在信息时代的背景下,政府可以利用自身优势,进一步优化电子政府建设,为社会提供更为优质的服务,最大限度发挥政府的服务职能。诚然,我们已经取得很大的成绩,但是我国政府各部门之间分割管理现状,和不同地区经济发展的程度差异,使得我国信息公开化建设还存在不少问题,政府信息公开化程度也受到一定制约。为此,本文以此为选题,就是希望本文对信息时代下政府信息公开化的研究,能有助于政府更好行使职能,使政府信息公开化取得更大的发展。
2.现实意义
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化制度,最早是由政务公开工作发展起来的。政务公开从乡村基础单位开始,随后扩展到各级政府部门。随着时代的发展,公民对政府信息的需求越来越迫切。在此背景下,一些地方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开始了政府信息公开的首次尝试。比如广州市政府在2003年就出台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地方性法规,上海市政府也在2004年出台了类似法规。各级地方政府纷纷效仿,国务院也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来详细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问题,包括公开主体、公开范围、公开程序、公开的保障措施等等。《条例》的出台,意味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化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轨道。
公民与政府,是现代法治社会最基本的法律主体,公民参与,是防止权力腐败的重要力量。政府信息公开化,既能满足公众知情权,也体现了公民社会的政治道义。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公众实现了对政府的监督,这也是建设廉洁、高效、法治政府的必由之路。因而本文选题政府信息公开化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学术价值
政府信息公开化,是当前的热门研究领域之一。在本文理论准备过程中,笔者阅读了大量的文献,主要倾向于从法律、制度层面对政府信息公开化进行研究。目前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化条例》于2007年颁布,十年时间,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政府职能不断转变,出现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已经是《条例》无法完全指导与覆盖的。笔者认为,从法律制度层面对政府信息公开化进行研究,还需要对研究视角进行深入挖掘,结合当前的客观环境,探索出政府信息公开化的未来发展路径。
(四)国内外研究现状
1.国内研究现状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信息瞬息万变,已经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决定因素。政府信息公开,是公众了解政府行为的直接途径,也是公众监督政府行为的重要依据,政府信息公开化的地位和作用不言而喻。近年来,对政府信息公开化的研究与讨论越来越多,专家与学者们立足不同视角和不同研究领域,提出了许多有建设性的意见与建议。
有学者从应对公共危机角度,研究政府信息公开化。比如徐萍、黄杰在《基于公共危机管理的政府信息公开》中讨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四个阶段及每个阶段信息公开的侧重点,最后针对上述信息公开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的建议,以期为我国的公共危机管理中的信息公开起到借鉴作用。袁维海在《突发事件管理中的政府信息公开》一文中认为应急信息公开是政府的职责,必须坚持依法公开、准确发布、及时传播和适时反馈的原则。在具体操作上,政府必须紧扣事件动态,抢占话语先机;把握事发状态,掌握传播节奏;坦诚公开表态,满足公众期待;抚平公众心态,引导社会舆论;注重公众情态,赢得人民支持;恢复发布常态,消除各方疑虑。同时也给出了应急信息发布的传播控制的相关措施。有学者基于政府职能转变研究政府信息公开化。何彦鸯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现状及其对策研究》中说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也提出了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目标。信息公开作为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有效途径,得到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实施标志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走上了制度化的轨道。然而由于《条例》实施时间较短,相关制度尚不健全,故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暴露出了诸多问题。因此,认清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现状,全面总结取得的成绩,深入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改善该项工作的基本思路,对于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还有学者从信息时代背景变化出发,研究政府信息公开化。王书伟的《大数据时代政府部门间信息资源共享策略研究》中说我国的电子政务经过不到30年发展,已经跨越了信息化、网络化、系统化的几个主要阶段,对服务型政府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因为国家层面指导不足、地区间因经济发展差异产生的经费投入差距、政府职能部门间条块分割等问题,导致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尚未形成、有效的信息资源共享共用机制没有建立、业务应用不够深入等问题,制约着电子政务深入发展和效能发挥。王伟,曹立春的《大数据时代的政府信息公开》中说大数据时代对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如何以更好的机制来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尤其是大数据的开放,是在新时代下深化政府民主、催生新的产业链、释放巨大经济效益、提升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的关键所在。
2.国外研究现状
国外政府早已认识到政府信息公开化的重要作用。我国也有许多学者对域外政府信息公开化的制度与政策进行比较研究。
韩双在《中韩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比较》一文中对中韩在政府信息公开立法进程、主题界定、信息公开内容界定等方面进行了比较,指出(1)政府信息公开主体界定中方面:韩国信息公开的主体极为广泛,几乎所有的公共权力机关都应依照信息公开法的规定公开其保管的信息。而根据我国现有体制,海 关、国税、金融等中央垂直系统以及工商、质检、国土、地税等省以下的垂直机关并不是地方政府的组成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地方政府对这些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是无法进行指导和 监督的。《 政府公开条例》规定地方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行使职权的范围是 “ 本行政区域 ”,不是本级政府下属部门。(2)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界定方面:国外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一般都采用排除式的规定方法,即列举出豁免公开的内容,除此之外的都是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为维护国家利益、公共秩序和第三方利益,韩国对公开获取政府信息的范围规定了限制性条款。我国《政府公开条例》在公开的内容方面只做了原则性规定,可操作性较差,而且个人隐私概念模糊,缺乏较为详细规定。(3)政府信息公开程序设定方面:韩国《公共机关信息公开法》规定公共机关必须在:请求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公开的决定,如果因为无法避免的事由不能在15内作出决定,则从期限届满之日起,公共机关最多延长15日。《政府公开条例》规定的公开申请答复期限与韩国规定的期限大致相同,但是没有明确的紧急情况的处理办法。随着我国公民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意识的不断提高,政府机关的工作量不断增大,困难也随之逐渐增多。因此,建立一个统一完整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体系、健全完善信息公开的监督和权利救济机制迫在眉睫。
李东业、江中略、丁羽在《中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比较研究》主要对中美政府之信息公开制度在基本理念、立法模式、公开方式、获取方式、公开机制、政府信息公开与保密的关系、救济手段等方面作了比较研究,指出我国行政信息公开不到位的主要原因有(1)基本原则缺失、内容笼统;(2)相关法律不配套;(3))“一权独大” 意味浓厚等。通过与美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对比提出我国应该(1)确立“公民知情权” 的宪法地位是政府信息公开的法理基础和价值核心;(2)树立正确的政府信息公开理念;(3)将“公开是原则” 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灵魂;(4)单独成文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典是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基本法律保障;(5)配套完善的制度和法律体系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外作为一种体系,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至少应包括:信息自由制度、行政程序制度、保密制度、相关法律细则等。
1.著作
[1] 向佐群主编.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研》[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年版
[2] 曹康态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读本[M],人民教育出版社2009年版。
[3] 李步云主编.信息公开制度研究[M],湖南大学出版社2002出版。
2.学位论文
[4]何彦鸯.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现状及其对策研究[D].南京工业大学,2012.
[5]王书伟. 大数据时代政府部门间信息资源共享策略研究[D].吉林大学,2013.
[6]汪银霞. 政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