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以上问题,在公司碳资产管理现状和公司本身的经营状况的基础上对会计核算方法和信息披露的方式和内容提出以下几点改进建议:
第一,关于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由国家无偿发放的碳排放权,应视为政府补贴,按公允价值进行计量;根据持有目的不同分别通过“无形资产”和“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并进行后续计量;在后续的履约中,应将其转入制造成本,并将递延收益转入其他收益中,后续交易时,将交易产生的收益或损失通过投资收益进行核算。
第二,关于碳排放权的后续计量,在满足收入和成本的配比原则的基础上,为了更好地反映碳资产本身的价值以及产生的经营效益,本文提出使用公允价值来对碳排放进行计量,并采用总额法核算资产和收益。
第三,关于碳排放信息的披露,对于由碳排放权交易变动引起的所有者权益变动主要通过净利润反映,故不需单独在此表中披露;对当年的碳权变化情况以及碳交易的细节、节能减排措施和执行效果等报表以外的内容进行补充和改进。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