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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视角下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变动

日期:2020年08月18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1299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008062340273966 论文字数:22363 所属栏目:公司法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并认可后,才能顺利成为股东。”②这意味着,他所理解的股权变动就是取得股东资格。徐浩老师认为,受让人通过股权转让取得股权后,虽然在程序上仍需履行一定的手续以确定其在公司的关系,但实质上已经取得了股东资格。③张双根老师认为:“股权与股东资格为一体之两面,彼此密不可分,甚至可以同义互指。”④这同样是认为股权变动与股东资格取得同步成就。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类似的观点,在“邱连华与安徽华宁耐磨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收购请求权纠纷案”中,法院认为,股权受让人在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及履行出资义务后,仍需履行通知公司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法定义务,受让人股东资格的取得不因其与转让人订立的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而自动发生股权变动的法律后果。⑤可见,上述学者在谈及股权变动时,均在股东资格取得的意义上进行讨论,也就是将股权变动等同于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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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股权转让自由,不仅是现代民法的基本要求,也是现代公司法遵循的基本原则。保证投资者能够合法地进入和退出公司,是保证公司经营存续的重要手段。股权转让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包含了股权转让合同的签订、履行以及最终的转让结果公示等程序。厘清股权的概念与属性,股权变动与股权转让、股东资格确认均是不同层面的问题,应分别以动态的和静态的眼光去观测,而不应将他们混为一谈。股权变动的确认,对于公司内部的经营管理而言,可以及时明晰股权所有人的更迭,以便公司能够尽快履行相应程序明确股东身份,以维护有限责任公司人员构成的稳定性;对于第三人而言,有利于其股东权利的行使和股东资格的及时取得。

选择合理的股权变动模式是一个较为困难的过程,以契约自由精神和意思自治为基础,兼顾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进行综合考量,将“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并符合公司章程对于股权对外转让的限制性条件”作为股权变动的时点,是最符合股权权属变动的理论的选择,能够更好地指导实践并能够最大限度的减少股权转让的纠纷。

同时,股权变动也要与股东资格加以区分,股权变动仅发生物的意义上的效果,也即股权权属主体的变动,但是股东资格是公司成员身份的彰显,是能够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的前提,需要公司以签发出资证明书、变更股东名册登记和公司章程等行为对股东身份加以确认。二者的区分不仅有利于受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能够避免对《公司法》规定的矛盾解读。为此,明确股东资格取得的时点就十分必要,股东名册作为我国已在立法中采用的制度,有着作为认定股东资格的标志的巨大潜力。但现有制度因不够完善,应从公示力、对抗力和唯一性等层面进行相应的再造和重塑,构建完善的股东资格认定制度。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