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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外贸代理制度刍议——兼析《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日期:2018年01月15日 编辑: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4273
论文价格:免费 论文编号:lw200707310947037933 论文字数:6426 所属栏目:公司法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职称论文 Thesis for Title
业内部分工的做法,并非严格意义上的代理。甲作为乙的一个部门,在人、财、物各方面受乙的影响,不可能真正地独立经营。(3)“一顶帽子大家戴”。 某些无外贸经营权的企业,挂靠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或仅借用后者的合同章等以后者的名义对外签约,两者之间并无正式的代理合同,一旦发生纠纷,难以解决。( 4)打包代理。由外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以自有资金对外签约,履行义务,之后再将合同转移给国内企业。在这种形式下,外贸公司需要投入大量资金,承担合同风险,实际上属于收购制做法。(5 )差价代理。由外贸公司先将国内企业的货物卖出,收回货款后再还付给生产企业,自己从中收取差价作为佣金。在这种代理形式下,生产企业与外贸公司完全凭相互依赖行事,一旦发生纠纷也不易解决。上述各种做法,尚不能涵盖我国外贸代理的所有形式,但从中依然可见大多数做法都不规范,其中(2)和(4)两种实际上不属于外贸代理。
    1999年3月15 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合同法》改变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三分天下”的合同法制度,完善了我国的民法制度。针对外贸代理实践中存在的上述诸多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