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控股股东股权质押抑制了企业的盈余持续性。首先,基于“市值管理”的视角分析,股权质押以后,控股股东进行市值操纵的动机更强,这加剧了企业的信息不对称。此时,外部资金提供者会提高自身的风险补偿请求,进而加剧了企业的融资约束。其次,基于“掏空”动机的角度分析,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加大了控股股东控制权与现金流权的分离,进而导致控股股东“掏空”上市公司的动机更强。在“掏空”动机下,企业价值降低,因而企业出现债务违约的可能性更大。因此,债权人往往会选择设置更严苛的条款来给企业贷款,这加剧了上市公司的融资约束。然而,当融资约束程度较高,企业后期的生产和研发投资则较低,这导致企业未来的盈余更差,进而抑制了企业的盈余持续性。
第二,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相对于国有企业,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对企业盈余持续性的抑制作用在非国有企业更显著。一方面,国有企业具备天然的政治背景,而长期以来,非国有企业面临着严重的“所有制歧视”问题,这导致非国有企业很难获得政府提供的一系列优惠措施,其面临的融资困境更大。另一方面,国有企业的规模相对较大,能够用于抵押的资产较多,因此银行更倾向于将大量的资金贷款给国有企业。而非国有企业的规模相对较小,能够抵押的资产很少,这导致银行不愿意为其发放贷款。由此可知,与国有企业相比,非国有企业的融资约束程度更高。因此,对于非国有企业而言,控股股东股权质押会增加其融资约束程度,进而抑制企业的盈余持续性。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