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博士论文格式研究,本文在充分借鉴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基于协同理论,在流域多元化生态补偿的基本框架下,对多元补偿主体的协同问题进行了研究。本章对研究的主要结论进行评述,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和研究展望。我国的流域生态补偿制度政策演进经历了起始、发展、形成和完善四个阶段,未来的改革构想是建立中央和地方政府为主导,企业、个人和其他社会主体参与的多元化生态保护效益补偿的体制机制。流域生态补偿实践主要集中在省域内行政区和跨省流域生态补偿两方面,开始探索不同形式的补偿模式。但在实践中仍是以政府补偿为主,无论是纵向的还是横向的流域生态补偿,一般都是以财政转移支付作为主要资金来源,使得流域生态补偿面临补偿主体单一、公共财政为主、补偿资金不足等矛盾困境。流域生态补偿主体单一,企业和社会公众参与度不高是政府公共财政补偿面临困境的主要成因。
1 绪论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1.1.1 问题提出
自工业革命以来,高速的城市化及粗放型的经济发展模式,导致资源的消费量与日俱增,而地球生态系统提供的资源和环境容量是有极限的,对资源的过度消耗及不合理开发利用,给生态环境带来了极大的负担,最终导致人类不得不面临由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带来的生存危机。生态问题催生着生态文明超越工业文明这一人类文明的当代转向和崭新命题。在我国,社会主义生态文明以更高阶段新的文明形态,要求重新审视工业文明时代高度紧张的人与自然关系,以促进工业文明传统产业结构、经济结构、文化观念、伦理道德、消费理念等的全面生态化、绿色化转型为路径,构建公平、正义、绿色、生态、和谐的全人类共享的新文明模式。为此,2018 年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提出要加快构建由生态文化体系、生态经济体系、目标责任体系、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和生态安全体系构成的生态文明体系,成为经济社会发展向生态文明社会全面转型的重大发展战略,为建设人类共有生态系统命运共同体贡献了“中国方案”。
在以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保障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中,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制度是其“四梁八柱”基本框架的重要内容。十八大报告在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中明确要求,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要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2016 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在国家层面对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提供了系统全面的行动指导。十九大报告提出了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的新战略,强调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的总要求,国家发改委、自然资源部等 9 部门 2018 年底印发实施的《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行动计划》是落实该要求的具体行动。生态补偿作为生态文明系统化思维的具体体现和政策工具,调配着“绿水青山”保护者与“金山银山”受益者之间的利益,成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着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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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本选题是在流域多元化生态补偿的基本框架下,研究流域生态补偿多元主体责任分担和协同问题,流域生态补偿中“谁补偿谁”、“补多少”、“怎么补”三个基本问题是本研究的基础。国内外研究综述将围绕流域生态补偿及其利益相关者、补偿标准、补偿模式和多元化生态补偿这四个方面展开。
1.2.1 流域生态补偿及其利益相关者
生态补偿是生态学、环境学、经济学与经济学等多学科交叉形成的的综合概念。国际上很少使用生态补偿的概念,相配的是由国外研究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及价值的学者最早提出“生态系统服务付费” (PES)的概念(Zbinden et al.,2005)。20 世纪 60 年代,Krutila 提出了关于自然资源价值的概念,奠定了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研究的基础。在 1970 年,SCEP 的《人类对全球环境的影响报告》首次提出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概念,以及生态系统具体的环境服务功能(Pearce et al.,1989)。生态系统服务付费(PES)直到 1990 年以后才被大部分学者逐渐认识。Cuperas(1996)认为 PES 是为弥补生态损失,对遭受破坏的生态系统进行修复或者异地重建的做法。Chomitz et al.(1999)指出 PES是由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受益者,通过可持续的土地利用方式,对提供这些服务的生态保护者进行补偿的行为,以维护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长期安全。
对于 PES 的内涵和外延,学者们进行了深入的讨论。Wunder(2005)把 PES 定义为一种生态系统服务提供者和购买者的自愿交易行为,其条件是生态系统服务的提供者和购买者至少各有一个,生态系统服务能够很好的被界定,或者由某种特定的土地利用方式来确保其产生,并且只有生态系统服务的提供者提供了生态系统服务才付费。该定义在国际上的影响比较大,但因条件苛刻也使其存在很大争议。Sommerville et al.(2009)认为 PES 是有条件的正向激励生态系统服务的提供者,额外性和多样的制度环境是其成功实施所需要考虑的。Muradian et al.(2010)给出的 PES 定义则比较宽泛,认为 PES目的是通过社会成员之间的资源转移,促使个人或者集体采取的土地利用决策符合社会利益,是在自然资源管理中形成一种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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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相关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2.1 相关概念界定
本节对生态补偿、流域生态补偿主体和客体等基本概念进行界定,对流域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的内涵进行阐释。
2.1.1 生态补偿
生态补偿的概念目前还没有形成统一的共识,不同领域的专家、学者从不同角度进行过概念阐释。从概念的演变历程来看,有自然补偿说,即自然系统的自我调节和恢复能力;有损害赔偿说,即由生态环境破坏者对其损害的资源和生态要素进行赔偿;有受益补偿说,即生态服务受益者对生态环境保护者和建设者进行补偿;有双向补偿说,即包括损害者赔偿和受益者补偿两个方面的内容(郭峰,2008)。随着认识的不断深化,生态补偿普遍被认为是激励人们保护环境和资源的一种经济手段,生态系统服务是联结生态补偿主体和客体的利益纽带。生态补偿的概念也开始与国际上的生态系统服务付费(PES)接近,都强调生态环境利益受益者对保护者的经济补偿。
目前,学界对“生态补偿”的概念主要存在两种认识分歧:一种是广义上的生态补 偿,包括对生态功能和环境污染的补偿、恢复、综合治理等内部化外部经济性和外部不经济性的行为。如汪劲(2014)基于《生态补偿条例》草案的立法背景,定义生态补偿为运用行政、市场等手段,在综合考虑成本、价值的基础上,由生态损害者或生态受益者向生态受损者或生态保护者支付金钱、事物等方式,以弥补其相关损失和成本支出的行为。另一种是狭义的生态补偿,只包括正外部性的“保护”补偿,即对丧失的发展机会与保护性投入的补偿(潘佳,2017)。国务院 2016 年发布实施的《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简称《意见》),是首个以“生态保护补偿”命名的国家层面文件,2018 年 12 月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财政部 9 部门联合印发的《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行动计划》延续了这一名称,将生态补偿限定在“保护补偿”范围内,与《意见》所提出的“受益者补偿”的原则相呼应,把补偿的领域也严格限定在具有“保护补偿”性质的森林、流域、草原等重点领域和禁止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要区域补偿,进一步明确界定了补偿原则和范围,使生态补偿概念更加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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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理论基础
本节根据流域生态补偿多元主体协同研究的需要,主要从生态服务功能理论、外部性理论、协同理论、复杂适应系统理论在本文中的应用进行分析。
2.2.1 生态服务功能理论
流域生态补偿的目的是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流域生态服务的可持续利用,因此,生态服务功能理论是其重要的理论基础。
2.2.1.1 生态服务功能理论的基本内容
长期以来,人们的思维中有个根深蒂固的观念,那就是资源无限、环境无价,而且在社会经济活动的体制和政策中也渗透着这种观念。随着生态环境破坏的加剧,人们在对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相关研究中逐渐认识到生态环境的巨大价值,并认为它是反映生态系统市场价值的重要基础。因此,人们在制定与生态系统理论有关的决策时,应当同时考虑人类福祉和生态系统的内在价值。科学界定生态环境特征与价值,是实施生态补偿的理论依据。
在 1970 年首次出现“服务功能”词汇之后,生态服务功能和生态系统服务也逐渐成为科学研究的对象。1997 年 Caims 提出能够为人类生产和生活产生贡献的一系列生态产品和生态功能都可称为生态系统服务。Costanza et al.(1997)把生态系统服务定义为由自然生态系统本身和生态过程所维持的环境和产生的物质对人类提供的直接福利。Daily(1997)系统研究后认为生态系统服务是自然界的生态系统及其组成物种所形成的,具有维持和实现人类生存的所有环境条件和过程。千年生态系统评估(MA)(2005)报告中将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定义为“人类从生态系统中获得的效益”,并指出这些效益包括供给功能、调节功能、文化功能以及可能更为巨大的支持功能。我国学者欧阳志云、王如松等人把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定义为生态系统和生态过程中为了人类生存所形成和维持的自然环境和效用(刘玉龙等,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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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我国流域生态补偿的多元化诉求 .................................. 35
3.1 我国流域生态补偿的历史进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