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尽管《商标法》及《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对地理标志的使用问题作了相关规定,但现实中,对于农产品的地理标志注册和知识产权贸易中仍存在问题,如何通过改善我国现行的地理标志保护模式,帮写法律论文是一个值得思考和研究的问题。
[关键词] 商标; 地理标志; 证明商标
地理标志的保护问题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世界贸易组织的谈判中,日益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我国国内存在大量地理标志商标,尤其是茶叶、中草药等农产品在对外贸易中占有重要份额,如何用《商标法》及《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对其进行保护,是一个亟待解决的学术和现实问题。
一、地理标志的概念及意义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地理标志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且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并不是所有的地理名称都能成为地理标志,只有那些能够与标识的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等有关的地理标志,才能成为地理标志。如“绍兴”黄酒、“山西”大枣等。地理标志与其他商标相比,对于发展地区经济有着重要意义。表现在:
(一)区别于其他区域产品,带动区域经济
如学者所言,地理标志区别着各具特色的农产品来源于不同的区域及不同的企业、农户,这就在理论层面对促进农业发展具有现实和深远的意义。应当注意的一点是,地理标志所体现的信誉来源于其所表示的地理区域,但同时对该地区的声誉也有促进作用,即地理标志具有外部经济性。地理标志和地理区域的这种共生关系已经得到了公认,即地理区域赋予了地理标志声誉,而地理标志对地理区域具有宣传推广的作用。
(二)提高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持有注册地理标志商标的农产品,往往更容易被外界所认识到其独特的品质。一个有良好信誉的地理标志将有助于该产品创立驰名商标,易于为市场接受,提高市场占有率。因此,将优特的农副产品或其他商品和服务注册地理标志奖励以商标标的的商品为依托的生产基地,优化组合,必将解决个体生产与统一市场的矛盾。从另一方面来说,持有地理标志的生产者的损害行为也会影响整个该地理标志的体系。如2003年在我国发生的金华毒火腿事件,就是一个典型。这一事件曝光后,金华火腿的信誉受到了严重损害,金华的火腿行业都遭到了沉重的打击。
(三)有助于向消费者介绍该农产品的特定品质
地理标志商标是某类商品或服务独特品质的载体为消费者介绍和推荐商品,使之产生购买欲望和信任感,沟通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联系。
二、各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
地理标志历来在各国都有着重要的地位,在国际上也是一个备受重视但又并未完全解决的问题,各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方法也各有不同。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的研究,目前各国保护地理标志的方式大致可分为注册证明商标或集体注册商标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或消费者保护法、单独立法保护三种保护方式。
1. 通过注册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保护。目前,约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通过注册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方式保护地理标志。要求地理标志的持有人将该商标予以注册的生产低于范围、技术标准、商标图案等进行界定,这种界定是说明书的组成部分,当申请被批准时,该说明书就成为注册中的重要部分,对注册人和商标使用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这种保护方式的优点在于将地理标志纳入到《商标法》的保护体系内,易于对农产品的地理标志进行程序化保护,也方便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取得保护。
2. 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保护地理标志的这种方法,在历史上不断发展。《巴黎公约》最初规定的行为,即能够禁止或限于与虚假商号一起使用虚假产地标记的行为;后来发展为禁止使用虚假或者欺骗性的产地标记(巴黎会约、里斯本协定、马德里协定),再发展到使用地理标志构成巴黎公约第10条之二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性禁止。建立在反不正当竞争基础上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主要特征之一,在于法官要在诉讼过程中明确界定该地理标志定义中的关键要素,诸如生产地域、源自地理标志指示地域的特定质量,以及地理标志的声誉。
即使在采取注册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或者专门立法保护地理标志的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仍然是保护地理标志的一种补充手段,例如,我国商标法就是从反不正当竞争的目的出发,规定对于含有虚假地理名称标志的商标不予注册。
3.专门法保护。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不接受专门法保护这种方法,目前国际范围内约有20个国家按此模式保护地理标志。这种保护方式又可细分为注册地理标志保护和原产地名称保护。法国是实施原产地保护最早的国家,它有一套完整又专门的保护方法。法国政府设立了原产地名称局(INAO),其主要职能就是对使用“经检测”的原产地名称的产品的质量进行检测和控制。对于除葡萄酒、烈性酒和奶酪以外的其他产品的原产地名称,则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或者行政程序认定。
除上述保护模式外,有的国家采用对不同产品的地理标志适用不同的法律和程序给予保护的做法。如澳大利亚制定了专门的法律《澳大利亚葡萄酒和白兰地联合体法案1980》,葡萄酒地理标志的保护要依据该法进行注册保护,除葡萄酒之外的产品标志则依据《商标法案1995》通过注册证明商标保护。
三、对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的思考
对于在我国对外贸易中有着重要地位的农产品,采取双轨制的方法势必会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所谓双轨制,即用商标法和专门的单行法对地理标志进行双重保护。实行双轨制在我国有着现实的必要性和可实现性。
首先,在知识产权领域对同一标的取得两种以上权利的例子很多,这是由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抽象性决定的。双轨制的保护模式本身不违反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理,关键是这种双重性要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不能增加申请人的负担。另一方面,我国现行商标法对地理标志已经有了相应规定,《农业法》第23条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已经对以地理标志保护优质农产品作出了规定。与此同时,笔者还建议建立完善的行业协会组织。
(一)《商标法》对地理标志的保护
《商标法》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禁止含有虚假地理标志的商标注册和使用。对于商标中含有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识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二是允许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予以注册和使用。根据商标法的规定,除地名具有其他含义、地名作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已经善意取得的注册商标以外,禁止将地名作为商标使用。这不仅防止对消费者产生误导,更重要的是在客观上对地理标志商标的权利人进行了保护。
(二)单行法律制度保护
2005年7月15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规定中将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名称及专用标志的;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而使用该地理标志产品的名称的;或者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志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行为都列为违规行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同时笔者建议,通过完善《农业法》,对优质的农产品的地理标志进行系统的保护。国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农业法》第23条的规定,制定茶叶、中草药等地理标志在主管部门、保护范围、双重保护问题、地理标志保护与商品商标的协调等方面作以明确规定,加大力度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
(三)通过行业协会管理
从我国现行的保护模式不难看出,国家的强政策管理占有很大比重,然而从长远和发展的角度来讲,通过行业协会管理和保护地理标志比政府更有优势。行业协会作为本行业经营者的自律组织,比政府更了解本行业特点,更熟悉市场,更有积极性维护行业的利益。因此,如何培养行业协会的独立性,并为其提供制度保障也是对地理标志法律保护设计的一个重要课题。
虽然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已经在制度上日益完善,但诸如茶叶、中草药等地理标志只有采取专门的保护机制,顺应国际贸易规则,并通过法律、行政和行业协会等多种手段,才能切实保护好我国各具特色的名优特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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