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2 设立会计资料检材收检程序
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线索,固定证据,这些都要会计师及时和侦查员沟通。沟通事项比如缺少哪些证据,补充哪些证据。但是虽然日常在沟通,却没有一套规范的检材收取制度,所以在会计师和司法人员交接材料时,有些材料造成了丢失。缺乏的材料只能重新制作和叫当事人过来签署,费时费力,严重拖延进度。所以委托方应建议司法机关做好专班交接,建立责任分工配合制度,用来规范检材收取的程序。这项制度的内容应当定岗定责,责任到人,对检材的交接也要规定收检手续。手续中应当记载好收取检材的种类和名称,有多少份,时间和地点等。最后手续还要双方交接人签字,以便备查。
6.1.3 合理选择资产的评估基准日
在本案中,会计师选取的评估基准日与案件判决日期之间时间相差接近一年,而资产评估的结果是对资产处于评估基准日时间节点的会计估值,到法院执行局对资产进行处置时依据评估时间节点的估值又不太准确,往往这时按评估价拍卖不能反映其市场的真实价值。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提供能够满足评估报告使用者和委托方合理需求的评估报告。
第7章 结论与展望
7.1 研究结论
本文围绕主题,以A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为例,探讨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司法会计鉴定的作用。把案例当做研究的对象,通过查看刑事卷宗,与办案人员交流,得出以下主要研究结论。
第一,以A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为基础,看到我们国家司法会计鉴定还是有些问题暴露的。比如鉴定准备阶段存在账簿“污染”,鉴定事项不恰当、会计凭证被遗漏等问题。在鉴定实施阶段存在经济业务没有核实,估值不准,没有区分合法和违法,未严格审计等问题。鉴定报告也存在未区分主体,过度使用审计方法等。发现这些问题,才能有解决措施。
第二,在分析问题后,探讨了发生的原因。比如鉴定方法的局限,营业收入的推定,评估基准日选取不当,会计师出具报告无指引,缺乏技术规范,补充鉴定频繁,法律素养不高等。
第三,根据问题的存在提出建设性意见。如建立全流程鉴定风险防控机制,来防范会计鉴定可能出现的问题。再完善司法会计鉴定制度的建设,从根本上保障会计鉴定的顺利和会计鉴定报告的高水平。对鉴定流程数字化改造和提升会计师查账能力从人才和技术角度为司法会计鉴定事业注入源源不断的动力。
作为我国的一个新兴行业,司法会计鉴定发展路程难免弯曲曲折。希望通过本文的分析研究,能够让司法会计鉴定理论更加成熟,从而帮助法庭查明案件事实,还原案件真相,维护司法公正。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