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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自治法规的变通性问题探讨

日期:2024年02月27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318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402211047379699 论文字数:28555 所属栏目:法学理论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弱。因此,西北与西南地区一直致力于保护环境,以实现可持续发展。



结语

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多民族与多文化既是我国的特色所在,也是我国发展的动力所在。维护民族团结,促进民族发展,离不开民族地区法治建设的推进。立法变通权的行使有利于弥补上位法的笼统性和操作性问题,因地制宜调整民族地区的社会关系,充分体现立法的合理性,并将立法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通过梳理我国变通立法的内容可以发现,变通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比并不高,还存在变通的内容较单一,立法质量欠佳等问题。虽然随着人口的高速流动,社会发展一体化的趋势越来越强,带有明显地域与民族色彩的变通立法的适用空间被明显挤占,但这并不意味着变通立法失去了存在的价值。

首先,立法变通存在法律上的合法性。我国立法变通制度在法律上有正当性来源。第一,从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来看,规范文本中或直接规定了立法变通权,或体现了可以行使立法变通权的意涵。故而民族地区行使立法变通权具有宪法及法律上的依据。第二,各民族地区制定的变通规定是立法变通权行使的产物。变通规定要具备法律上的正当性就要在形式上和内容上合法。从形式上看,变通规定从制定到实施都受到严格的程序限制,故不会突破现行法律规范的要求,因此形式上具备合法性。从内容上看,变通规定涉及的领域并不多且变通的具体内容只是在个别条款上对上位法进行变通或具体化规定,故不存在违背法律规定禁止变通的情形,因此变通权行使的行为在内容上也存在合法性。总之,从权力来源以及文本规范分析,立法变通权的行使存在法律上的合法性。

其次,立法变通存在社会上的合理性。社会治理要实现的目的之一就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谐社会是包含多样性与差异性的社会。在多民族国家中,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表征就是能够维护不同民族之间和谐的民族关系。我国少数民族众多,在社会治理过程中民族地区治理的特殊性与国家治理的整体性之间不可避免的会存在矛盾冲突。矛盾冲突是任何社会都无法避免的。和谐社会不是没有任何冲突与风险的社会,而是有能力化解冲突与风险的社会。习近平同志曾指出,“和谐社会在本质上是法治社会”。[44]和谐社会的构建需要法治手段来保障。因此在对民族地区进行社会治理时就要在差异中寻求和谐,在和谐中尊重差异。在规范层面就体现为既要有具备普适性的国家制定法,也要有依据民族特殊情况制定的变通规定,二者结合才能真正体现出法律作为社会联结纽带所具有的尊重差异包容多样的特性。总之,立法变通权的存在是对差异性与多样性的有利保障,是通过法制化的手段化解冲突与矛盾从而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的有利措施。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