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诉讼法论文,笔者认为刑事指认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追诉人、被害人、证人在办案人员主持下,指着与犯罪相关的人员、尸体、物品、地点、路线等向办案人员承认或介绍相关情况的活动。其具有直接性、确定性、自主性和多样性等特征,可以分为身份指认、抓捕指认、物品指认和现场指认等四种类型。
1 刑事指认制度概述
1.1 刑事指认的概念界定
刑事指认并非成熟的法律术语,立法上没有既定的定义。为尽量全面概括刑事指认的含义,本文从分析刑事司法实践语境中指认的用法出发,在此基础上,对刑事指认的概念进行界定。
1.1.1 我国刑事司法实践语境中的指认
从公开的法律文书来看,刑事司法实践中涉及指认的案件数量相当可观[2]。为全面分析指认在刑事司法活动语境中的含义,本文将侦查文书[3]、检察文书、裁判文书中指认的常见用法列举出来,并根据指认对象归类制成下表:
我国刑事司法实践语境中的指认
显而易见,指认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场景复杂而丰富。从发生时间上看,指认既可以发生在作案过程中,如向同案犯指认作案路线、被害人,也可以发生在诉讼进程中,如指认现场;从指认主体来看,既包括证人、被害人,也包括被追诉人;从指认对象来看,既有对人的指认,如指认被追诉人、被害人,也有对物的指认,如指认物证、地点、尸体等;从指认方式来看,多数情况下是直接指认,即指认人来到指认对象所在的现实位置进行指认,特殊情况下也有间接指认,如视频指认。如此多样的运用语境,使指认的含义不一而足,不过,本文发现其核心含义还是有章可循的,要么是“指着承认”,即指认人指着某处向他人承认某一事实,要么是“指着使之认识”,即指认人指着某处向他人介绍某一情况。此外,指认还有边缘用法,如刘某某不服不起诉申诉案中,刘某某“指认”张某某在车内企图强奸刘某某[1],这里的“指认”跟“指控”同义,与刑事司法中指认的常规含义相去甚远。
..........................
1.2 刑事指认的特征分析
从刑事指认的概念可以看出,刑事指认具有直接性、确定性、自主性和多样性,这些特征既是刑事指认区别于其他诉讼活动的重要标志,也是其能够被评价为一种独立制度的理由。通过与其他制度比较,有助于突出刑事指认的本质特征,进而为精确认识和把握刑事指认制度奠定基础。需要交代的是,设置对比项旨在衬托刑事指认的特征,所以对二者进行比较分析时并非全面叙述,而是围绕该特征展开。
1.2.1 直接性——兼与辨认比较
刑事指认的直接性是指刑事指认获得的证据本身对案件情况具有直接证明效力,即刑事指认笔录能够直接证明案情。与之不同的是,辨认笔录通常用来验证被追诉人口供、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的可靠性,增强这类言词证据的证明力,间接地发挥证明案情的作用。上述不同是刑事指认与辨认的本质区别所在,当然,这一区别也是建立在二者千丝万缕的联系之上。首先,二者在概念上高度相似。一般认为,辨认是在侦查人员组织下由被害人、证人、犯罪嫌疑人对犯罪嫌疑人、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尸体、场所进行辨别和确认的活动[1]。从主体、对象、内容等要素来看,刑事指认和辨认具有较高的相似度。其次,二者包含相同的动作过程。刑事指认和辨认的主体都经历了“感知-记忆-比对-指出”等基本过程,在事物认识规律上具有同构性。最后,二者在证据资格上具有牵连关系。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作为八大法定证据种类之一的笔录类证据包括辨认笔录,而指认笔录不在之列,将刑事指认笔录挂靠在辨认笔录名下,可以使刑事指认笔录获得证据资格,从而解决证据合法性依据不足的困境,这一思路或许可以解释为何指认笔录能够作为定案根据出现在大量的法律文书之中。事实上,将指认解释为辨认并不奇怪,因为对某些特定物(如场所、尸体)的辨认往往被约定俗成地称为指认,甚至有学者将指认解读为辨认的下位概念[2]。
..........................
2 刑事指认制度的价值
2.1 提升侦查效率
侦查活动的目的是制止犯罪,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并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2]。侦查目标的实现程度取决于证据收集的完整程度。然而,随着时间推移,证据灭失在所难免,所以提升侦查效率对于案件侦破而言尤为重要,这也正是侦查以及时为原则的原因所在。在司法资源相对有限的条件下,刑事指认制度能够巧妙地提升侦查效率,因为它既能够加快身份查证和被追诉人归案,还有助于全面及时收集证据和降低犯罪产生的危害。
2.1.1 加快身份查证
“侦查程序的运行和侦查活动的实施,应当以最小的成本投入实现查明犯罪、收集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的结果”[3]。而刑事案件充满着未知,被追诉人和被害人的身份一开始往往也是未知的,故确定相关被追诉人或被害人的身份是大多数案件侦查的首要任务。首先,确定被追诉人的身份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根据罪责自负原则,刑事责任只能由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承担,所以找出犯罪行为人是侦查阶段的要务。倘若不能确定谁是被追诉人,那就无法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其次,确定被害人的身份是一些案件侦查的起点。以故意杀人案件为例,确定死者的身份之后,才能有针对性地进行社会关系排查、通话记录调取、活动轨迹分析等侦查活动。此外,确定死者的身份是对死者本身的尊重和对其家属的交代,同时是民事权利救济的事实依据。由此看来,查明被追诉人和被害人的身份对于刑事案件具有重要意义。
身份指认能够帮助办案人员缩小排查范围、明确侦查方向,进而加快对相关被追诉人、被害人身份的认定,最终提升案件侦查的效率。如对监控录像中的可疑人员进行指认,即使指认的信息不够明确,也能作为查证被追诉人身份的线索,如果指认的信息足够明确,还可以直接作为认定被追诉人身份的证据,无论如何,都可以加快案件侦办的进度。又如对被害人的尸体进行指认,能够帮助办案人员初步确定被害人的身份,或者作为认定被害人身份的重要依据。可见,刑事指认制度中的身份指认有时可以作为查证相关被追诉人、被害人身份的突破口,对提升侦查效率发挥着积极作用。
..........................
2.2 提高办案质量
作为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刑事诉讼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办案人员的职责为视角,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就是要确保办案的质量,在准确认定事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案件办理能否经得起历史的检验直接影响着人们对于法治的感受,所以办案质量历来被办案人员所重视。事实认定的准确性是办案质量的重要参数,而事实认定必须以证据为根据,由于证据相互印证是我国刑事证明活动的传统[1],故形成或加强印证是提高办案质量的重要途径。在刑事案件办理中,办案人员可以通过很多种方式形成或加强印证,其中包括现场指认,故从证据角度视之,刑事指认有助于提高办案质量。
2.2.1 形成印证
在我国,认定被追诉人有罪、罪重的事实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该标准被细化为三个条件:一是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是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是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其中,第二个条件可以理解为单个证据能否成为定案根据的条件,而查证属实的过程其实就是证据采信的过程。就定罪量刑而言,审判阶段的证据采信(也被称为认证)具有终局性,但这并不意味着证据采信专属于法官,事实上,侦查人员、检察人员也需要通过采信相关证据来认定事实,而且他们认定的事实[2]有时也具有终局性。由于证据采信的情况决定着所认定事实的面貌,而事实认定决定着案件的定性,最终决定着被追诉人的命运,所以证据采信的水平决定了办案的质量。如何采信证据才能使认定的事实接近真相呢?这不仅是对办案人员能力的考验,更是对证据采信规则的追问。实践中,办案人员经常会遇到两份相互矛盾的证据,尤其是言词证据之间,例如被追诉人作了有罪供述后又翻供,不同证人分别作对被追诉人有利和不利的证言等,此时,一般采信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证据。可见,作为一种证明方法[3],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对于事实认定举足轻重。
诉讼法论文
............................
3 我国刑事指认制度存在的问题.......................................... 23
3.1 法律依据缺失............................................ 23
3.1.1 缺少独立的法律依据.............................................23
3.1.2 现有规范落后于实践需求............................ 24
4 刑事指认制度之域外经验与启示...................................36
4.1 与身份指认相关的制度......................................36
4.1.1 身份指认规则......................................36
4.1.2 辨认被追诉人规则.........................................36
5 完善我国刑事指认制度的构想............................................ 46
5.1 完善法律依据.............................................. 46
5.2 规范身份指认的证据运用.......................................... 48
5 完善我国刑事指认制度的构想
5.1 完善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缺失给我国刑事指认制度的实施带了诸多困扰。首先,缺少独立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