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诉讼法论文,笔者认为要解决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不仅要从立法、监管、金融机构、行政、司法和非诉讼等方面完善保护机制,还要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存在的诸多问题,除了立法滞后、监管缺失之外,很大程度上也是由于消费者维权意识淡薄。很多消费者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选择保持沉默,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一、案情简介和争议问题归纳
(一)案由及处罚情况
案例一:
支付机构违规经营给消费者带来的损失是巨大的,如果没有事前预防机制措施,很可能导致第三方支付中金融消费者资金不翼而飞造成消费者对金融机构的信任危机,浙江易士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是一家取得央行《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支付机构,主要开展预付卡发行和支付结算业务。人民银行在开展行政执法过程中,发行该公司存在严重违规经营行为,经查该公司多次伪造、篡改交易和财务信息、经营非支付业务,非法挪用客户备付金等严重违规行为。人民银行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措施,依法吊销了该公司的《支付业务许可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对涉嫌犯罪的问题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此案造成了巨大的社会不良影响。本案侵犯了金融消费者保障资金安全的权利、获得合理补偿的权利以及格式条款所涉及的公平交易权。
案例二:
在 2019 年央视 3.15 晚会上,带有“闪付”功能的银行卡使卡里的钱“闪没”引起了广泛关注。银联卡早在 2014 年就实现了小额 300 元的交易限额。2018 年 6月起,银联联合银行等成员机构将小额免密支付由 300 元提升到 1000 元。目前盗窃罪的立案金额为 1000 元,当不法分子利用银联盗刷消费者资金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资金安全权还涉嫌触犯盗窃罪和信用卡诈骗罪。而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格式条款的形式将消费者的银行卡默认开通小额免密支付涉嫌侵犯消费者的选择权、知情权、信息安全权等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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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件问题归纳与总结
1.案件问题归纳
案例一:非银行支付企业挪用客户备用金、伪造或篡改交易及财务信息、超范围经营支付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此案引起了中国人民银行的高度重视,造成了巨大的社会不良影响。本案侵犯了金融消费者保障资金安全的权利、获得合理补偿的权利、格式条款所涉及的公平交易权。
案例二:是 2019 年“3.15”晚会上曝光的“闪付”功能中的“隔空盗刷”案例。在开通“闪付”功能的银行卡时,默认启用小额免密支付功能,可能导致资金被盗。本案侵犯了消费者至少四项权利,包括知情权、选择权、财产安全权和索赔权。
案例三:是一个典型的网上第三方支付公司支付宝侵权案件,涉及第三方支付标准,首先提到“个人财务信息最小必要采集”原则。关于《网络安全法》规定明确禁止收集与其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2018 年 5 月 1 日实施的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与个人信息安全规范》解释,最大限度地减少个人信息的保留时间和收集,即如果“没有此类信息,产品或服务的功能就无法实现”,个人信息的自动收集频率最低,个人信息的间接获取应该最少。本案侵犯了消费者的信息安全权、隐私权、知情权和选择权。
2.小结
以支付宝、微信为代表的第三方电子支付崛起让中国的支付科技独步全球,但是科技的先进并不意味着法律制度的完善和人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反而由于科技的快速发展,立法的滞后性和法律的局限性使第三方电子支付领域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事件频发。大数据时代,银行开展金融业务越来越依赖数据,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泄露问题日益突出。央行行长易纲最近在金融街论坛年会上指出,大数据的应用带来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保护。需要建立明确的法律框架,有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增加公共信息和政府信息的透明度,严格依法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运作,取消数据收集过程中的霸王条款。规范集团内部出于商业目的使用公司信息和个人信息,严格防止滥用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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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例中的消费者权益问题分析
(一)第三方支付平台安全保障问题
1.消费者资金盗刷安全保障问题
客户银行卡被“隔空盗刷”的风险事件,主要表现为:一是被盗刷的卡都是具有闪付功能的银行卡;二是银行卡随身携带,卡号、密码未告知他人,也未做过分期付款等交易,但卡内资金被不明下账,金额均为 1000 以内;三是被盗刷的银行卡客户事发时曾在同一人群密集、道路拥挤的地点出现,并随身携带该银行卡。四是盗刷设备均由同一银联识别号的机构发行。在案列二中,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开通了小额免密功能且带有闪付功能的银行卡最终导致资金被盗刷。据初步分析,该事件可能是犯罪嫌疑人利用银行卡的闪付功能和免密码漏洞,用 POS 机具进行近距离隔空盗刷。
2.消费者资金错误支付问题
案例二还涉及客户资金支付错误,第三方支付机构在给客户造成损失时是否应该赔偿,如何赔偿。通过以上案例研究分析得出消费者资金错误支付主要有以下类型:第一支付中断和迟延给付,出现该问题的原因是由于金融机构自身支付技术或内部操作人员有误造成的;第二是由于支付系统故障或网络延迟造成的错误支付;第三是由于第三方商家原因(收款商户的错误操作)造成的错误支付。当支付缺陷涉及赔偿时,赔偿有两个层次,一是支付服务的直接损失;二是支付缺陷造成的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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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三方支付平台个人信息保护问题
1.金融消费者的个人金融信息安全管理问题
案例三中违背了“个人财务信息收集最少且必要”原则导致此类事件发生的原因是第三方支付没有建立个人财务信息数据库的分级授权管理机制或授权管理机制;存在通过一般授权请求与金融产品和服务无关的个人金融信息的情况;将金融消费者同意其个人金融信息用于营销和宣传作为金融消费者与本机构建立业务关系的前提条件;信息查询权限设置过大,相关运营商的信息接触面没有合理限制;存在未经内部审批查询提取数据的情况,缺乏必要的权限控制和跟踪管理;存在员工离职时不签订保密协议的情况;未按规定频率组织个人金融信息安全风险调查的。
2.对于客户信息违法的行政处罚偏轻
目前我国的倒卖、出售、非法收集消费者信息问题猖獗,各种消费者信息泄漏、信息诈骗案件层出不穷,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该类犯罪违法成本较低,网络的虚拟性、立法的滞后性、监管的不完善性共同导致了消费者信息安全屡屡受到侵犯。在支付领域同样面临着这个问题,因此针对第三方支付机构违规泄露消费者信息安全事件要加大违规处罚力度,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整顿,相关责任人也要一并进行处罚。只有合理设置第三方支付机构法律制度中的行政处罚条款,才能真正达到监督支付机构保护消费者信息安全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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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外第三方支付平台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考察及借鉴.....................18
(一)国外立法研究........................18
1.美国............................18
2.欧盟..............................19
四、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22
(一)完善第三方支付平台中消费者资金安全保障......................22
1.多措施提升消费者资金支付安全...........................22
2.优化资金错误支付问题解决机制..........................22
四、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的完善
(一)完善第三方支付平台中消费者资金安全保障
1.多措施提升消费者资金支付安全
可以借鉴美国和欧盟的先进经验,建立保障偿付能力的制度,资金沉淀保障等先进制度。一是对新办银行卡取消默认开通免密免签闪付功能。当前银行卡均默认开通免密免签闪付功能,但客户知情率较低。银行应认真履行告知义务,获得客户明确认可后再行办理。二是对已开通免密免签闪付功能的存量银行卡,要多渠道对客户进行风险提示与核实,确认其知晓其名下银行卡默认开通该功能以及免密免签限额。如客户要求关闭免密免签闪付功能,应告知具体的办理渠道。三是采取其他有效的技防措施加强对免签免密闪付功能的风险控制。四是强化金融消费者教育。加强小额免密免签闪付功能的解释说明和宣传工作,防范相关风险。
2.优化资金错误支付问题解决机制
从资金安全方面可以借鉴欧盟的非授权支付担保。在错误处理程序中,如果经过相关调查没有出现错误支付,第三方在线支付应及时告知客户并说明原因,客户也有权查看调查结果。在客户同意调查结果的情况下,因为之前有争议的金额存入了客户的实体或虚拟账户,那么你可以给客户一定的时间来分配争议金额。如果客户不同意调查结果,可以要求支付机构对存在的问题再进行一次调查。支付机构在确定客户的要求合理时,还必须满足客户的要求;如果经过相关调查发现存在支付错误,必须立即将实际调查结果告知客户,并采取有效措施帮助消费者解决支付错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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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21 世纪的中国移动支付远远领先世界,支付宝、微信的崛起让中国的支付科技独步全球,但是科技的先进并不意味着法律制度的完善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反而由于科技的高速发展,立法的滞后性和法律的局限性更加凸显,加之全球新冠肺炎疫情的蔓延人们更多地依赖网上支付进行生活必需品的购买,支付需求日益旺盛,多种因素导致了第三方电子支付领域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屡有发生特别是在消费者信息安全、隐私保护、知情权、格式条款的运用、消费者维权路径、消费者权益救济等方面的保护机制不够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