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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执行证书制度研究

日期:2021年03月25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958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103111058581767 论文字数:23655 所属栏目:诉讼法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本文是一篇诉讼法论文,本文描述了执行证书制度的运行现状,揭示了执行证书的证明材料性质不足以支撑其成为强制执行必要条件。为保证执行证书制度的设置与所应达到的功能相协调。从参考域外的执行文制度的角度,重新对执行证书的性质进行定位,在把握借鉴的尺度下,依据我国国情,明确公证机构与法院的审查分工,解决执行证书制度运行问题。现今随着强制执行法的起草,有学者主张由审判机关审查执行受理条件,有的主张对部分执行要件采取分离式审查模式①,公证机构对部分执行要件的审查无非是一次尝试。


第 1 章 引言


1.1 问题的提出

执行证书是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所规定的义务时,债权人向原公证机构要求出具的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凭证,是强制执行公证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执行证书于 2000 年首次出现在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中,经过近 20 年的实践探索,我国基本形成了以执行证书应记载的内容、执行证书的性质、执行证书的申请和出具条件和执行证书的效力与作用为主要内容的执行证书制度。执行证书制度设立的初衷主要是为解决公证债权文书所载标的额与申请执行时债务人所负实际债务金额存在差距的问题,从而帮助执行机关明确执行标的。但经过多年发展,执行证书制度所发挥的功能远超出其设置时的初衷,如今执行证书制度对债权人快速实现债权、预防和化解纠纷以及诚信社会体系的建设均具有重要作用。

尽管如此,执行证书制度在理论与实践层面仍然面临着许多难题。在理论上,自执行证书制度设置以来,废除它的观点就层出不穷,执行证书制度的正当性始终未能得以充分论证。另外,由于此前一直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关于执行证书的性质,理论界与实务界围绕着执行依据、证明材料等观点一直争论不休。直至 2018年《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发布,我国才在司法解释的层面明确将执行证书定性为公证债权文书履行情况的证明材料。至此,执行证书的性质之争似乎可以尘埃落定。然而,《规定》对执行证书性质的定位不仅与其第 5 条的内容在理论上不能实现自洽,还与强制执行公证实践认知存在较大差距。

此外,理论上的问题也导致执行证书制度在实践中产生了众多问题。通过对分布在三个不同省份的 11 个公证处和 4 个人民法院的调研,发现实践中许多备受争议的问题都与执行证书的性质密切相关,比如公证机构是否必须向债务人核实债务情况、执行证书是否应送达被执行人等等。尽管《规定》的实施解决了执行证书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部分问题,但仍需对执行证书制度进行完善。故此,笔者以执行证书制度为研究对象,以期为执行证书制度的完善提供些许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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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选题意义

经过多年的发展,执行证书制度已然成为了强制执行公证制度的关键与基础。在我国不断深入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时代背景下,强制执行公证制度在预防和化解纠纷方面有着自己的独特优势,而执行证书制度是否完善又对强制执行公证制度的发展至关重要。为充分激发强制执行公证制度的潜能,本文对执行证书制度的研究必须以解决其面临的各种实践难题为目的,总而言之,本文以执行证书制度的实务深化与制度的完善为主要研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选题意义:

(1)有利于弥补对公证制度研究的不足。首先,从笔者搜集的文献来看,专门针对执行证书制度研究的很少,大多只是在研究公证债权文书制度的同时进行简单论述,忽略了执行证书制度在公证债权文书制度中的重要性。其次,有些文献研究的深度也不够,研究的视角比较单一,大多集中在执行制度是否需要废除等内容。采用实证分析、比较分析、规范分析的方式,有利于全方面了解执行证书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解决的方案。最后,本文的实证分析也弥补了现有对执行证书制度的研究主要集中于理论层面之不足。

(2)有利于执行证书制度在实践中充分发挥作用。执行证书制度是公证债权文书制度中最关键的一环,在公证机构和法院之间起到过渡作用,是公证程序与执行程序的桥梁。现行执行证书制度的设计发挥不了应有的功能,阻碍了公证债权文书制度的发展。从完善执行证书制度的设计入手,可以充分发挥执行证书在公证债权文书制度中的现实功能,从而实现制度整体架构与具体技术细节的逻辑自洽。

(3)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执行法》制定提供有益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执行法》的制定已正式被列入立法计划,公证债权文书作为申请强制执行的执行依据之一,无疑是本次立法应重点考虑部分之一。另外,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执行法》的起草,对于部分实体性的执行要件审查,有学者主张由执行裁决法官负责,也有学者主张采取分离式审查模式。本文所提出的在强制执行公证领域中对执行要件审查分工的尝试无疑会对立法决定采取何种审查模式提供有益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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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公证执行证书制度的内涵及功能定位


2.1 执行证书制度的概念

执行证书是指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所规定的义务,债权人向原公证机构要求出具的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凭证①。整体而言,执行证书概念直接来源于法律规范而非理论研究。2000 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基于强制执行公证制度的现实需求联合发布了《联合通知》,其中第 4 条至第 8 条都涉及到了执行证书,这也是执行证书首次出现于我国的法律规范之中。根据《联合通知》的规定,执行证书主要记载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债权债务的履行审查情况、执行标的和申请执行的期限等内容。因此,执行证书的主要作用在于证明债务人确有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事实以及明确最终的执行标的。在《联合通知》规定的基础上,经过近 20多年的实践探索,我国基本形成了以执行证书应记载的内容、执行证书的性质、执行证书的申请和出具条件以及执行证书的效力与作用为主要内容的执行证书制度。因此,本文的研究对象并非只局限于执行证书本身,而是作为强制执行公证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执行证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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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执行证书制度的主要内容

从执行证书制度近 20 年的发展历程来看,执行证书制度实际上是我国基于司法实践需求而创设。经过多年的运行,执行证书制度得到不断的完善,其内容也在不断的丰富。整体而言,执行证书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2.2.1 申请执行证书的条件

债权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是进入法院强制执行的必经程序。债权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前提要件主要有:第一,债权人向原出具公证债权文书的公证机构申请,提交申请书以及相关的申请材料;第二,债权人与债务人曾共同合意向公证机构申请将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即需有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第三,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或不完全履行债务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第四,债权人已履行完公证债权文书中的给付义务。当满足以上条件时,债权人可以向原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2.2.2 出具执行证书的条件

执行证书的出具在程序上和内容上均应符合规范要求。在程序上,第一,债权人在申请期限内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第二,公证机构核实债权债务关系,并向债务人发送确认函确认债务;第三,给予债务人提异议的机会。在内容上,执行证书的内容主要包括三方面:第一,注明当事人,即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与被执行人;第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曾对申请事项办理过强制执行公证,且该强制执行公证合法有效未被撤销;第三,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以及最终的执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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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公证执行证书制度的实证观察.................................11

3.1 公证机构出具执行证书的过程...............................11

3.2 公证机构出具执行证书的结果..................................13

第 4 章 公证执行证书制度的运行困境及原因.............................20

4.1 与执行证书性质相关的程序问题争议较多.....................20

4.1.1 当事人是否应在申请执行期间内申请执行证书.............20

4.1.2 出具执行证书时债务人的回复问题............................21

第 5 章 完善公证执行证书制度的具体建议........................27

5.1 执行证书的性质定位与其现实功能相协调...........................27

5.1.1 执行证书的定性不足.................27

5.1.2 执行证书的执行文性质可行性...........................27


第 5 章 完善公证执行证书制度的具体建议


5.1 执行证书的性质定位与其现实功能相协调

尽管《规定》第 3 条已将执行证书明确定性为证明材料,然而在此性质定位下,执行证书成为申请执行必要条件的正当性严重不足,这已经危及到强制执行公证制度的根本。

5.1.1 执行证书的定性不足

从上文对执行证书制度的现实功能的描述可以看出,执行证书是公证债权文书制度的灵魂与基础。强制执行公证制度之所以能在预防和化解纠纷,督促债务人履行义务,和减少法院的审查负担等方面发挥重要功能,就是因为执行证书是在债务人违约后,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的必经程序,而且现有的公证债权文书制度已经适应